近日,武汉研三学生在街上绊倒,被公交站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护栏卡住脖子而离世。路上的栏杆因此再次成为焦点。悲剧让人心痛。我们需认真反省这些交通设施的弊与利。
栏杆作为中国城市常见的交通设施,在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不过,城市是否一定需要栏杆呢?
❖ 前后冲突的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在我国住建部的标准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的第7.6条明确提出,在宽马路上可以设置栏杆。但是,人们也可以在这本规范的上位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的第3.4条“道路建筑限界”这节中,发现禁止在行车路面上设置包括栏杆在内的任何物体的强制性规定。在同一个标准体系里,出现前后冲突的规定,是极为罕见的漏洞。这也说明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认知混乱。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的第3.4条“道路建筑限界”图示。无论行车道、非机动车道还是人行道,均有明确的建筑限界,并强制性要求,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武汉事故护栏现场照片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中,“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的规定,是保证用路者安全的基本方法。这是道路工程的传统规定。而武汉事故护栏位置恰好疑似在非机动车道上。
在道路工程里,若有隔离的需求,必须要有独立明确的设置空间,如设施带或绿化带等。随意设置隔离设施,挤压道路原有空间,违背了道路设计的冗余原则,加大了安全风险。也就是说,无法保证用路者有足够的时间或空间,及时发现或采取动作以避让危险。这样一来,人一旦出错就会发生事故。
冗余原则在道路设计的许多基本要素中都有体现,譬如车道宽度。正常车辆宽度极少超过2.5米,而城市里正常行驶的车道宽度却需要3.25米以上。多出来的75厘米,就是用路者可以小范围偏移的范围,也可称为“出错”的范围。用路者的小范围出错,是正常运输系统的组成部分,是运输系统需要保证的偏差,这也是要严格规定道路建筑限界的原因。
在2012年的规范里,道路建筑限界的规定,被注明为强制性条款。但该条规定也并非在2012年才提出,在这之前的1990年版(CJJ37-90)第2.4.1条,有相同的条文规定。此次武汉的交通事故也再次证明,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的栏杆,会带来多大的危险。
出现对安全问题的认知混乱,这是导致安全隐患的根本问题。此外,也和缺乏纠正标准规范冲突的机制密切相关。澎湃新闻文章《交通设施|莫让路边栏杆再害人,可以借鉴安全警示制度》中提出的“引进安全警示机制”的建议,就是提高纠错能力的一种方法。
两本标准规范冲突,可以用编写者不同解释,也可以说标准的体系性薄弱。但与此相关的悲剧,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却没有任何力量去阻止,这就要剖析其中的机制,并弥补相应的缺陷了。
❖ 改进栏杆设置现状之难
作为专业人士,责骂管理部门失职或许并不可取。专业人员的价值在于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法或路径。
对栏杆设置的现状,改进仍然存在两个机制上的困难。
第一,在程序上,由于有《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在马路上使用栏杆是正当的。虽然这个标准明显和上位标准有冲突,但这不会被基层管理者关心,甚至会被故意忽视。因此,亟须统一标准体系的思路,修改条文并及时普及培训。从理论上讲,这是紧急且相对容易做的事情。
然而,这在现实中未必容易操作。首先,承认标准出错,这似乎是从未遇到过的,会让一些标准编制者难以接受。观点虽然不同,但在特定背景下都有合理性。因此,不讨论背景,就会鸡同鸭讲,难以建立共识。
所以,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栏杆是安全的?如何认定一种安全的栏杆,如何使用?这都需要去讨论并形成共识。
现有的技术储备,并不足以支撑立即建立新的标准体系。查询文献网站,与栏杆相关的研究文献并不多,其深度也不够。这是专业人员面对的现实。
第二,在现有路网结构下,栏杆仍有大量刚需。不管宽马路、窄马路,都存在着需求复杂和流线多样的使用者,道路秩序难以维持,管理者不得不使用栏杆来强制分隔。
这些强制分隔的刚需的形成,无疑指向现有标准体系里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即道路分类引起的用路者无序。
“用路者无序”这个问题,简单来说就是,规划设计形成的城市路网,并没有给所有用路者提供到达目的地的合理路径,导致一定比例的用路者按照自己的想法走捷径。越不合理的路网,就会出现越多的栏杆。这个问题可以一直溯源到道路的顶层技术——即道路功能与土地使用的适应性。问题越往上溯源,其影响面越大。
无序的土地使用,形成了无序的商业和路网,也诱发了用路者无序,导致用路者更多地暴露在危险空间。用路者追求便利的天性,又会增加危险。在现状道路上,与使用栏杆的风险相比,无序穿越的风险更大。因此,没有一个决策者敢做出取消栏杆的决定。毕竟,如果不能避免伤害,就只能减少伤害了。
❖ 现实选择:安装低风险的栏杆
在不具有足够专业能力取消栏杆的情况下,选择安装低风险的栏杆,就成为一种现实选择。而取消栏杆的决心,需要在整个机制的不同层面上展现。
譬如,要在学界、工程界形成共识,形成一套能取消栏杆又能增进道路秩序的理念、方法。中国引进的许多理念,通常不注意实施的背景分析和路径研究,也缺乏长期实施的恒心和耐心。因此,实践中糟糕案例很多。偏重论道而轻于实践,也是面对悲剧发生却不能有所作为的原因。
取消栏杆容易,但形成有序的交通秩序却不容易。如何友善且安全地维护好秩序,是实践中需要不断总结的核心技术。
悲剧屡屡发生而不改,足以说明栏杆改进机制之难,更说明其背后的惰性。其惰性不仅体现在学界、工程界的自我知识更新能力和挺身而出的魄力上,还体现在群体共识(尤其是基层管理)难以达成的困局。
对于栏杆这种普遍应用的交通设施,既要及时出手干预,尽快形成改良方法,又要能持之以恒地将方法普及到基层,推进路网的全面改变,带来安全的机制。只有时间和耐心,而非简单的责难,才能衡量出我们是否有真正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