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工作人员司云昌,撰文解读“道路右侧通行。”司云昌指出了很多人长期以来有关“行人必须在道路右侧通行”的理解误区,明确了这样一点:行人必须在人行道内或路边行走,但人不受行进方向限制。
司云昌非常善于揣摩、总结。他撰文解读“道路右侧通行规则”的初衷,缘于前段时间他去一个单位上交通安全课。当时,有人问他:“电动车、自行车靠左边走算违法吗?”为此,他特意针对这个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司云昌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这一条主要涉及了三个词汇,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右侧,尽管只有13个字,但其中的信息并不少。
先说“右侧通行”
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如道路上划、设有中心线的,以中心线为界;未划、设中心线的,以几何中心为界,以面对方向定左右,即左手一侧的道路为左侧道路,右手一侧的道路为右侧道路,除有特殊规定的车辆外,一律靠右侧道路行驶。这就是所谓的“各行其道”,也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原则之一,即车辆、行人必须按照道路划分,在指定的道路区域内通行,在本道路区域内通行时有优先通行权(即通常所说的路权)。
再说“机动车”
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索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按照释义,我们常见的客车、货车、小轿车、工程车、摩托车等都是机动车。此外,没有严格国家规范的部分超标电动车,其实已经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也应该归为机动车。
“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照释义,非机动车通常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和部分电动车等。
司云昌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以上车辆都应当遵守右侧通行规则。如果靠道路左侧通行,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右侧通行”原则,就形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逆向行驶”,这肯定属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不得逆向行驶;”,这两条条款则进一步强调了非机动车右侧通行规则。
大家可能注意到了,这个规则里面有一个群体没有涉及到,即行人。
那么,行人是否也要遵守右侧通行规则呢?
司云昌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有如是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这一条款告诉我们,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没有方向限制,但必须在人行道内或靠路边行走。
司云昌追加强调的概念是“路边”。所谓的“路边”,是指从道路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宽度一般不能超过一米。《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一)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二)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这一条款强调了行人必须在人行道内或靠路边行走的规则。
在我国,除行人外,我们通常所熟知的交通工具都必须遵守右侧通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