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公安部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20〕47号)文件要求,按照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关于印发河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6号)部署,结合河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实际,并会同生态环境、财政、商务、公安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交通、生态环境、财政、商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形成密切协作、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做好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经认真核查,河南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262179辆,2019年底已经淘汰54187辆,其中有《道路运输证》的26281辆。未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207992辆。2020年底计划完成淘汰任务的70%,共计145594辆。(见附件)
二、职责分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淘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查询统计,指导各地加强营运车辆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加大对淘汰车辆的淘汰力度。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淘汰车辆排放阶段信息审核;严格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对排放检验过程进行人工审核,确保检测数据质量。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中央奖补资金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市县淘汰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同时,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制定淘汰车辆补贴办法。
商务部门负责淘汰车辆报废信息汇总整理,加强拆解企业监督管理,建立淘汰车辆的拆解台账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台账,监督各地严格落实车辆正常报废、回收拆解规定。
公安部门负责淘汰车辆注销信息查询统计,指导各地对上路行驶的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淘汰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三、重点工作
为实现2020年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目标,综合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经济激励等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实施淘汰车辆的限行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发布实施淘汰车辆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识和标线;要在辖区内全境全面开展限行、禁行工作。全省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淘汰车辆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加大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上路查处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将车辆信息纳入高速路网收费系统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二)制定完善淘汰补贴政策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是落实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划定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范围,制定完善合理的奖励补贴政策,引导、促进淘汰任务按时完成。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三)及时调整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数据
对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由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经查询生态环境部车辆排放阶段公告目录、核查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明等方式进行核准后,报请省生态环境厅认定,并书面告知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将车辆信息从高速路网收费系统删除。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总负责,要成立组织机构,因地制宜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淘汰补贴等相关事项和程序,层层压实责任,认真监督落实,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可采取明查暗访、突击行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准确掌握淘汰进展情况,协同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格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完成情况纳入考核激励机制,及时表扬工作成绩突出、敢于担当的先进典型,每月通报各市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实施单独考核,对淘汰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省辖市、直管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实施警示、诫勉约谈;对影响全省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完成的,或者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淘汰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不担当、甚至失职失责等行为的,纳入各级环境保护督察范围,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三)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
创新方式方法,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引导,广泛宣传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淘汰相关政策,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柴油车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争取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用车企业、排放超标和冒黑烟车辆等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的曝光力度,营造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信息报送制度
各省辖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方案和进展情况于6月15日前、每月3日前分别向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商务厅、公安厅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