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十政发〔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46号)、《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8号)精神,为深入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城市交通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缓解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的指示精神,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突出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把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布局优先、用地划拨优先、资金投入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确立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地位,形成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新格局,为建设“现代新车城、绿色生态市”提供优质高效公共交通保障。
(二)主要目标。建立以常规公共交通为主体,以定制公交、微循环公交、通勤公交及出租车、公共自行车等其他交通运输方式为补充,使公共交通发展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相适应,着力构建集约高效、安全便捷、绿色均等的现代化高品质公共交通供给体系。力争到2025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城区万人公共汽车拥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公交专用道总长度达到50公里以上,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80%以上,城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绿色公交车辆比例达到100%,公交空调车比例达到100%。
二、科学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三)修订完善公交发展规划。交通部门按照科学合理、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修编《十堰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2012-2030)》,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使规划衔接更加顺畅。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制定城市公交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监督机制,强化协调落实,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规划落实落地。
三、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落实公交用地划拨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及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对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用地,由发改部门负责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许可、供地和完善供地前的集体土地征转用手续。对因城建项目而占用的公交场站用地,按照原有规模就近规划和还建。飞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长途客运站等新改建交通枢纽应配套建设公交场站设施,其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建成后移交公交企业使用。对违反规划规定、侵占公交建设用地的行为,依法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罚并予以纠正。对县(市、区)要求开通的公交线路,所需场站等公交基础设施,原则上由线路经停县(市、区)政府无偿提供。
(五)加快公交场站设施建设。住建部门要按照《十堰市中心城区公交场站布局专项规划(2018-2035年)》,将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分年度纳入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实行统一规划、投资和建设,竣工后移交公交企业使用管理。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等部门要把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总体投资,实现重大项目与公共交通配套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六)加快公交充电设施建设。经信部门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发展规划,优先布局和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充(换)电站、充电桩等设施,支持公交企业积极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加快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形成以充电站为主体,换电站、充电桩为辅助,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电网企业要做好公交基础设施电力网络建设、供电保障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落实公交企业电价优惠政策,为城市公共交通新能源车辆用电提供支撑保障。
四、落实优先发展政策资金扶持
(七)落实补贴补偿政策。财政部门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和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机制。对公交企业因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原因增加的成本给予补偿或补贴。对公交企业因执行低票价政策及老年人、残疾人等减免票、学生优惠乘车,以及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全额补偿。
(八)加大政府支持投入。财政、税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建立中心城区城市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市政专用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和收益资金,每年提取一定数额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车辆购置等重资产建设投入。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采购使用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资金实行政府与企业“共担”机制,市公交集团购置新能源公交车所需经费,根据当年市级财力和市公交集团营运等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九)强化扶持政策保障。税务、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城市公共交通公交场站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免缴市属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新能源车营运补助政策,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或优化提升公共交通功能前提下,支持公交企业对现有公交场站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场站建设维护和弥补运营亏损。
(十)完善公交票价体系。发改、交通部门要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交通供求状况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群众可承受、财政可负担、企业可承载”的原则,根据服务质量、乘车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科学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
(十一)支持公交辅业发展。公交企业要逐步深化企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鼓励支持公交企业盘活经营性资产和与主业相关的经营性业务,推进辅业资本多元化、业务拓展市场化,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内生动力。支持公交企业发展公交广告、公交旅游、场站物业、汽车维修、公交驾培、公交校车、充电桩对外充电业务等辅业,所得收益用于弥补主业亏损,促进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
五、保障公交路权优先
(十二)加快设置公交专用道。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交通、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科学编制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在满足公交专用道设置条件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设置高峰时段或全天候专用道、路口公交专用道、逆向公交专用道等,加快推进直达市中心、火车站、主要景区等城市核心区域道路的公交专用道设置,提高公交运营效率,缓解交通拥堵。市公安交管、交通部门要研究制订《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规范公交专用车道管理,严禁其他车辆占用。
(十三)科学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等部门加快城市智慧交通建设,在城市公交专用道、主干道、交叉路口,设置公交车优先通行信号控制系统,升级交通信号管理系统,渠化路口标线,优化交通信号控制,扩大城市公共交通信号优先范围。通过设置公交专用道信号灯和信号相位,以及应用“相位插入”“红灯早断”“绿灯延时”等公交优先信号控制方式,给予公交车辆通行优先,减少公交车辆在路口等候时间,切实提高公交车辆通行速度和准点率。
六、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
(十四)优化公交线网结构。交通部门、公交企业要适应和引领城市发展需求,适时优化公交线网,逐步提高公交覆盖率、准点率和运行速度。增强对园区企业的服务水平,采取专线公交、定制公交、小循环等多种形式,逐步构建“快速、主干、分支、微循环”四级线网结构。以十堰城区为中心,以郧阳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为两翼,加快形成辐射其他县(市、区)的多元化公交出行供给保障体系。支持城市周边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推进城市交通与民航、铁路、公路、水路等各种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持续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扩大公交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十五)加快发展绿色公交。交通、经信等部门要积极倡导“低碳交通、绿色出行”理念,广泛开展“公交出行宣传周”和“无车日”活动。全面推广应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淘汰传统燃料公交车,提高公交车技术性能。公交企业要完善公交车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运营公交车技术状况良好。加快推进公交无障碍化建设,积极参与“公交示范城市”“公交都市”等创建活动。综合考虑城市发展、本级财力及传统公交企业生存危机,支持市公交集团参与城市轻轨运营管理,促进轨道交通与传统公交优势互补、持续发展。
(十六)加快智慧交通建设。交通、经信、科技、行政审批等部门要深化“互联网+公交”、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运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加快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公交智能查询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推进城市公交与其他交通方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加快建设公交电子站台,向公众提供“一站式”综合交通信息服务。推广普及公共交通“一卡通”支付方式,逐步实现跨区域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
(十七)强化安全应急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公安部门要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反恐、防暴、反扒、纠纷调处,加大对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拽驾驶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维护公共乘车安全。公共交通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十八)强化企业经营监管。交通、国资、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公交发展绩效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财政补贴补助挂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定期组织实施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公交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公交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按规定保障“五险一金”、职工福利等民生支出,将公交驾驶员、修理工的技能培训纳入政策补贴范围。加强国有资本监督使用,规范公共交通重大经营投资决策程序,严格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七、强化公交优先发展的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经信、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审计、应急、国资、城管、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城市公交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各部门落实有关责任,确保优先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强化考核监督。市政府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纳入相关单位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分解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目标任务,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强化工作落实,为建设区域性增长极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奠定科学、高效、畅通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