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网约车、汽车分时租赁、共享单车等交通新业态资金和押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运营企业不得挪用。《办法》设置了收取押金的上限,如分时租赁押金不得超过运营单车成本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预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的预付资金不得超过8000元等等。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提出“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押金
《办法》中明确,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依法合规。
《办法》还指出,运营企业承担保障依规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分时租赁押金不得超过单车成本的2%
《办法》规定,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共享单车预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
根据《办法》,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同时,新规明确,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押金应当日退还给用户
《办法》还对公众关注的押金退还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