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新时代黑龙江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要求,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9月4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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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公共交通
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的通知》(交运发〔2016〕126号)精神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要求,为深化新时代黑龙江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习近平同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决策部署,以切实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为中心,继续深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顶层设计,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政府投入,突出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更好地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发展和服务百姓生活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突出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通过积极开展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部门协调、资源配置、政策法规、票制票价、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服务模式、绩效评价等方面的细致改革,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决定性改革成果,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进一步理顺,行业管理效能和企业运营效率大幅提升,基本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基本形成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较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出行需要。
到2020年,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6标台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70%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市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城市公共交通站点 500米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20%以上。全省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三)总体思路。综合考虑不同规模城市,分步骤、有侧重的推进行业管理机制改革。深化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建立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综合协调、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城市公交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和供给服务品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支撑保障行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取得实效。
(四)基本原则。
——明确定位,以人为本。适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需要,科学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定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通过改革,实现“走得了”向“走得好”转变。
——政府主导,规模经营。政府主导是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政府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同时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整合运营资源,优化市场格局,推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改革创新,稳步推进。充分发挥重点城市在改革与发展中的先导、示范作用,不断创新改革方法和路径,兼顾各方利益,广泛凝聚共识,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节奏,做到稳中求进。
——分类指导,远近结合。根据不同类型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条件和交通需求特征,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既要从整体上统筹兼顾,又要突出重点,根据城市的经济及社会发展状况分步骤推进改革。
三、具体举措
(五)快速推进城市公交管理体制改革。
1.落实大部制改革管理职能。2008年以来,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整体划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结束了以往建设、交通、公安、公用事业多家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的局面。个别市、县要尽快将公共交通管理职能划归交通运输部门,以适应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需要,促进综合交通管理水平的提升。
2.推进城市公交企业改革。结合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按照“规模经营、适度竞争”原则,适度整合城市公交经营主体;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公交服务效率和能力;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城市公交服务效率和能力;强化监督,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鼓励城市公交企业适度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3.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公交运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组织制度,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水平,促进转型升级,鼓励创新运营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能,全面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六)构建多部门联动的公交优先发展模式。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交通、发改、财政、国土、公安、规划、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组织协调机构,形成“城市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公共交通管理格局,在建设、资金、用地、路权、规划等方面给予支持。公交都市创建城市,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参与单位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七)不断完善公交法规标准政策体系。要充分发挥法治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中的规范作用,深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建立与公交优先发展相配套的城市公交政策标准法规体系,牢固树立公交优先就是人民大众优先的思想,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围绕公交优先理念,激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内生动力,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先行先试,出台内容实在、含金量高的法规标准和政策制度,健全征集、论证及后评估制度,有效保障政策标准法规体系发挥实效。
(八)优化公交资源优化配置机制
1.建立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制度。在购买意愿足、财政承受能力强、市场供给条件较为成熟的城市先行开展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试点示范,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广应用。建立城市公交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时,要明确购买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方式和程序机制,明确权利与义务、责任与风险,引入服务对象评价与反馈机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实施公交成本规制,科学测算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并作为补贴补偿的依据。
2.大力推进公交特许经营机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尽快推进完善智能化大数据平台建设,严格考核企业安全运营服务质量监管,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城市公交行业禁止个体挂靠经营。
3.加强绩效评价和服务质量考核。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监管平台数据,定期发布重点城市的公共交通绩效评价结果。制定并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标准和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实施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市场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资源向集约化程度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集中。
(九)完善公交价格补贴补偿机制
1.健全公共交通票价制定和调价机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交通供求状况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根据城市情况,采取综合单一票制、计程票制、分时票制等多种形式,根据不同公共交通工具、不同出行距离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票种、票价。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和劳动工资水平等因素,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尽快改变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严重背离企业运营成本的状况。
2.建立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制度。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运营企业的运营成本核算制度、企业成本票价和补贴的有效联动机制和成本费用监审制度,对城市公交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评审,合理界定和核算盈亏,为财政补贴补偿提供必要依据。
3.完善公共财政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公共财政补贴补偿范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低票价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对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一卡通”优惠乘车以及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减少的收入,各地方政府公共财政要给予足额补偿;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车辆购置更新、技术改造,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信息智能化建设、安全设备购置、租赁场站、推进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增加的成本,各地方政府公共财政应予以适当补贴;国家电网对使用新能源公交车辆的企业应给予用电优惠,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十)逐步健全城市公交规划引领机制。各地要坚持规划先行理念,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的工作机制。同时,注重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落地。不断完善专项规划体系,推进多层次交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城市发展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大型建设项目,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一)健全公交基础建设保障机制
1.认真落实公共交通用地行政划拔政策。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城区枢纽站、公交停车场、保养场、公交线路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站、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等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严格执行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管理制度,实行行政划拨供地。
2.丰富城市公交基础设施投入渠道。将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明确列入财政预算,在设施用地、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给予保障。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城市公共财政体系,并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资金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比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增加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综合客运枢纽、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以及车辆设备购置和更新的投入。鼓励企业大力发展车辆广告业务、向社会开放使用加油加气充电等获取收益,提高公交企业自身造血功能。
3.细化城市公交用地综合开发政策。确立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政策,优先满足城市公交发展。鼓励各地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在保障公共交通运营需求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进行立体开发、并将综合开发的收益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企业运营亏损。推动城市公交枢纽周边和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公共交通系统等城市公交走廊沿线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促进城市公交与周边区域协同发展。
4.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公交发展。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市场融资能力。要加强银企合作,创新金融服务,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
5.实现公共交通路权信号优先。优化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逐步提高覆盖率、准点率和运行速度,改善公共交通通达性和便捷性。增加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扩大信号优先范围,逐步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增加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管理设施投入,加强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的监控和管理。
(十二)探索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持续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进程,推动公交线路向周边延伸,对城市周边农村客运班线实施公交化改造,不断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城市公交服务水平和城乡道路旅客运输能力。通过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和镇村公交试点,推进“村村通公交”进程,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同质化出行服务。
四、组织保障
(十三)细化责任分工。成立由省委副书记、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为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专项小组,研究解决推进改革的重大事项。各市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工作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配合,积极有序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纳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规划,积极争取中央相关政策支持。
(十四)抓好意见落实。
1.各市地要根据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相关单位和机构的责任分工和时间表,建立改革任务台帐,逐项抓好落实,建立与省级对应的领导机构,在明确工作目标、思路、实施路径和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部门、稳妥推进。
2.省政府加强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建立目标考核问责制度,对各地定期进行综合评估与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在综合评估与绩效考核中未完成指标任务的各市地追究责任。
(十五)加大宣传引导。积极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宣传媒介的作用,坚持正确导向,广泛凝聚共识,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注意把握好舆论引导的时机、力度和效果,形成改革合力,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