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对《西安市城区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市民朋友:
按照市政府《加快补齐缓堵保畅短板实施方案》、《西安市2018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实施方案》、《西安市机动车出行总量调控政策》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我局在前期调研和成本监审等工作的基础上拟定了《西安市城区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差别化停车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3日召开了西安市差别化停车收费实施方案座谈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西安市城区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差别化停车收费实施方案》予以发布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30日
二、发布方式
西安市物价局门户网站http://wjj.xa.gov.cn/
三、反馈意见受理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四、反馈意见方式
书面意见、电子邮件方式、网上留言
五、联系方式
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物价局 邮编:710016
电话:86788881 86788882
电子邮箱:www.xaswjj@163.com
附件:1.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的情况说明
2.西安市城区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差别化停车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西安市物价局
2018年8月10日
附件一 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的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我市停车现状。
据市建委提供的数据,2017年底,我市主城区内各类停车泊位108万个,其中道路停车泊位4万多个。同期,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60万辆,目前已突破300万辆,停车泊位与汽车保有量的比为1:2.8,按停车泊位的需求与小汽车拥有量之间1:1.2的经验数据计算,我市城区停车泊位缺口大,且车位周转率不高,造成道路交通拥堵、乱停乱放情况严重。
(二)我市停车收费水平。
我市现行的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是2012年制定的,我市道路停车特定区每小时6元的收费标准,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8位;一类区每小时4元的收费标准,排名第11位;西安北站排名第13位。我市停车收费水平处于中等偏低水平。
二、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的必要性和原则
(一)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进一步研究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要求。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2017年市政府出台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许多政策都发生了变化,与之配套的《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应尽快出台。
二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补齐缓堵保暢短板实施方案》、《西安市2018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实施方案》、《西安市机动车出行总量调控政策》中关于完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用经济手段合理调控停车需求的要求。
三是抑制城区不合理停车需求的要求。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有利于优化停车结构,调节公众停车行为,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车辆合理利用有限的停车资源,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
(二)原则。
路内高于路外、城市中心高于城市外围、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
三、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修订停车收费管理办法。2017年,我局修订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第16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是开展调查研究工作。2018年3月,我局与城投集团、停放中心一起赴武汉、宁波等城市调研学习停车收费管理先进经验。2018年4月,我局对西安市有关医院、大专院校、火车站及旅游景区等停车场收费进行调研,掌握了基本的情况。
三是进行成本监审工作。2018年4月到6月,依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我局对停车收费开展定价成本的监审和调查工作。
四是征求各方意见。2018年5月到7月,为增强文件出台的可行性,稳妥推进我市差别化停车收费工作,维护各方权利。我局分别召集了由市级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停车经营单位及消费者参加的各类座谈会,积极听取和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停车类区。
特定区: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提前一周在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一类区:明城墙内;
二类区:明城墙外至二环(含二环立交下)以内;
三类区:二环以外的城市建成区。
(注:将二环立交下划至二类区,将三类区的范围由绕城高速扩展至城市建成区,解决浐灞、高新、经开、曲江等新区外延扩展问题)
(二)缩短计费时段。
将计费时段由现行1小时缩短为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时段,累进计费。
(三)细化道路停车收费时段,设立高峰时段。
道路停车:每天8:00-21:00为日间收费时段,其中8:00-10:00、17:00-19:00为早、晚高峰时段,提高收费标准。
(四)分类施策。
1.道路停车泊位特定区及一、二类区设高峰时段,三类区不设高峰时段;
2.提高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高峰时段收费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
3.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及长途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附设公共停车场,地面停车场执行同类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室内停车场按照略低于地面停车场的原则进行调整;
4.对西安北站、旅游景区等经营成本高、停车矛盾特别突出的停车场所单独制定价格。
(五)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道路停车泊位特定区及一、二类区设立高峰时段,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三类区不设高峰时段;非高峰时段收费标准不变。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及长途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附设公共停车场,维持现行收费标准不变,西安北站单独定,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提高收费标准。
(1)提高道路停车高峰时段收费标准,非高峰时段收费标准不变
特定区:每30分钟3.0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4.0元;
一类区:每30分钟2.0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3.0元;
二类区:每30分钟1.5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2.0元;
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不设高峰时段。
(2)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及长途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附设公共停车场,维持现行收费标准不变
地面停车场:一类区每30分钟2.0元,二类区每30分钟1.5元,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
室内停车场:一类区每30分钟1.5元,二、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
(3)西安北站单独定价,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提高收费标准
西安北站:每30分钟3元;
旅游景区:每次8元。
四、与全国同类城市比较
(一)道路停车。
特定区高峰时段每30分钟4元,较现行标准提高33%,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7位;非高峰时段每30分钟3元,维持现行水平,排名第8位。
一类区高峰时段每30分钟3元,较现行标准提高50%,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7位;非高峰时段每30分钟2元,维持现行水平,排名第11位。
此外,由于本次收费调整计费时段由1小时缩短为半小时,按照市停放中心提供数据显示,约27%的车主由于停车时间在半小时以内缴费是降低了,降低幅度约25%-50%。
(二)其它政府定价停车场。
西安北站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本次实行单独定价,为3元/半小时,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7位。
附件2 西安市城区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差别化停车收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定价目录》、《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其他区、县及西咸新区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医院、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旅游景区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开放的停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类区划分。
特定区(道路停车):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提前一周在媒体向社会公告;
一类区:明城墙以内;
二类区:明城墙以外至二环路(含二环立交下)以内;
三类区:二环路以外的城市建成区。
四、收费时间及计费单位。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时间为每天8:00-21:00,其中8:00-10:00、17:00-19:00为早、晚高峰时段。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以每车位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
五、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
(一)道路停车泊位。
特定区:每30分钟3.0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4.0元;
一类区:每30分钟2.0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3.0元;
二类区:每30分钟1.5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2.0元;
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不设高峰时段。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医院、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附设公共停车场。
地面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一类区每30分钟2.0元,二类区每30分钟1.5元,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
室内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一类区每30分钟1.5元,二、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
(三)西安北站及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
西安北客站广场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所属停车场:每30分钟3.0元;连续停车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最高收费标准80元。
旅游景区:每次8.0元(限当日停车场营业时间内)。
六、执法专用停车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实行查封、扣押发生的停车保管费用,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对实行代履行发生的停车费用按照行政执法机关与停车场合同约定的费用执行。合同约定费用标准应明码标价,收费公示。
七、停车服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的优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5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医院、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等附设公共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五)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政府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车服务费的情形。
八、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到工商、税务、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工商、税务、公安交管等部门依照其职能依法查处。
九、停车服务经营者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合法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十、停车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按照《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管理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停车收费公示制度。
十一、相关管理部门要引导停车服务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对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停车场,要规范其经营行为。
十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 月 日起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