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5月1日施行 - 行业政策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中国智能交通领先的门户网站
  •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5月1日施行

    2018-04-27 09:49:30 来源:鲁南商报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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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从山东省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停车办获悉,在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其中包含了许多便民停车举措。

      1、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资源,解决停车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办法》第十六条:在与城乡规划无重大冲突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对符合建设条件且暂时未纳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等,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定,可以依法建设临时停车设施或者临时公共充换电站。该待建土地或者空闲地块按照法定程序被征收或者征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拆除、清场。

    2、居住类建筑100%配备充电设施

      《办法》第二十三条: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停车设施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办公类建筑,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二)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三)居住类建筑,达到配建停车位的100%;(四)其他类公共建筑(医院、学校等),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

    3、小区车位可卖可租

      《办法》第二十九条: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属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以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并明确管理单位、允许停车的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等事项。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示。

      《办法》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求,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提出承租规划设计配置比例范围内的车位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优先予以保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没发票可拒付停车费

      《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并向公安和税务机关举报。


  • 关键字: 停车设施 管理办法
  •    责任编辑:梁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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