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规范装配有自动驾驶系统的机动车辆上公共道路开展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城管委联合制订的《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11日
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规范装配有自动驾驶系统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测试车辆”)上公共道路 行驶开展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以下简称“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有效控制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潜在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重庆市推进基于宽带移动互联网的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6〕20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需在本市上公共道路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工作的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测试主体”)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市公安交管局共同成立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管理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开放测试道路认定和有关重大事项的协调解决。
第四条 由管理联席工作小组组织有关领域专家成立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专家委员会,为本市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作为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测试管理单位”)负责受理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申请,出具专业评审意见,并负责相应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组织实施、过程监管及结果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要求
第六条 测试主体为具有自动驾驶技术及产品研发或生产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电子信息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其它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测试主体应按评审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参考附件1),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相应测试车辆、测试驾驶员应达到测试基本要求(参考附件2和附件3)。
第四章 测试管理
第八条 申请评审
测试管理单位在测试主体正式提交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完成相应申请的评审,出具其是否符合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要求的专业评审意见。
第九条 临时号牌办理
测试主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应要求,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条 测试方案
测试主体应依据测试需求提出相应测试车辆的具体测试计划,并在上道路测试的10个工作日前向测试管理单位提交《测试计划申请表》(参考附件4),测试管理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核发《测试实施方案》,明确对应的测试车辆、测试驾驶员、测试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等。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应在测试管理单位的监管下实施。
第十二条 测试要求
(一)测试车辆已申领取得车辆管理所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后风窗玻璃左下角。
(二)测试车辆已取得测试管理单位核发的《测试实施方案》并随车携带。
(三)测试车辆驾驶位上配备有该车通过审核的测试驾驶员。
(四)测试车辆须在车身张贴醒目的“自动驾驶测试车辆”标识。
(五)测试期间测试车辆不得出现影响行驶安全的技术变更。
(六)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不得搭乘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七)测试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2小时,间隔休息时间不低于0.5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
(八)测试车辆上道行驶前,测试驾驶员应当对测试车辆进行认真检查;若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安全隐患的,不得驾驶上路开展测试工作。
(九)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应严格按照《测试实施方案》开展测试,服从测试管理单位的调度和指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管理要求。
(十)测试车辆须按规定和约定实时向管理平台上传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 测试主体应于每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向测试管理单位提交上月《自动驾驶汽车脱离自动驾驶功能报告》(参考附件5)。
第十四条 测试管理单位有权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相应道路的管理要求、测试车辆的安全状况等,要求测试主体调整《测试实施方案》、暂停或终止测试工作。
第十五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测试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测试,保护好现场并即时通知或报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测试管理单位、测试主体。
第十六条 测试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或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测试驾驶员、测试主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等法定部门的认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测试车辆违反交通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测试主体应在收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违反交通法规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测试管理单位提交《自动驾驶测试交通事故分析报告》(参考附件6)或《自动驾驶测试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参考附件7)。
第十八条 因测试车辆全部或部分责任引起人员伤亡或车辆损毁等重大事故的,或测试管理单位监测认定测试车辆不能满足测试安全要求的,测试管理单位有权终止测试主体所属测试车辆测试。
第十九条 测试主体经整改满足相应道路测试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恢复测试。因交通事故申请恢复测试的,须提供交通事故处理完结证明(包括损毁的市政及道路交通设施恢复完结证明)。
第五章 测试管理单位要求
第二十条 测试管理单位结合认定的开放测试道路,按照不同的测试项目和测试难度对应提出分区测试方案,包括对应区域的测试项目、测试要求等,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测试管理单位须牵头负责依法依规申请在认定的开放测试道路上安装自动驾驶测试道路标识,建设管理自动驾驶测试基础设施。若需占用或挖掘道路,应按规定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测试管理单位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舆情监管和公共关系维护。当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必要时应配合政府部门向媒体和公众公开交通事故原因和下一步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测试管理单位须接受管理联席工作小组的监管,每季度第一周向管理联席工作小组呈报上季度工作开展情况。若测试管理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越权开展工作,须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有关定义:
(一)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是指测试主体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获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开放测试道路上,开展机动车辆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
(二)开放测试道路是指经管理联席工作小组认定可用于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公共道路。
(三)测试主体是指需在本市开放测试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辆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的独立法人单位。
(四)测试车辆是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安全要求并装配有自动驾驶系统的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
(五)测试驾驶员是指测试过程中坐在测试车辆驾驶座位上,负责监测测试车辆行驶安全情况,异常情况下及时接管测试车辆控制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