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一)办理ETC卡或用户卡。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二)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三)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四)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三、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二)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三)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四)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五)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六)发票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发票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五、平台上线和业务咨询
2017年12月25日起,发票服务平台注册及绑卡功能正式上线。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客户可以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与投诉。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查询。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另据消息:
2018年1月1日起,相关省市与全国同步实现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
1、北京市
记者从市交通委路政局获悉,明年开始北京所有高速公路可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2017年12月25日起,发票服务平台注册及绑卡功能正式上线。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通过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2、河南省
12月28日,省交通运输厅召开新闻通气会,省交通运输厅财审处朱焕新处长介绍,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从2008年1月1日起,使用ETC卡或者用户卡缴纳的通行费,都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发票。
那是不是意味着以后跑高速,都不用再跑腿去开发票,可以直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了?
朱焕新处长介绍说,不仅仅是全国的高速, 可刷ETC卡和用户卡的普通公路,都可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记者也了解到,需要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的企业和车主目前主要包括三种群体:ETC用户、非现金支付卡用户、用户卡用户。开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www.txffp.com或注册“票根”APP。
平台自行打印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据悉,用户可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的第10个自然日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取得相应消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异常交易除外)。一个月内多次通行相同路段的,可以申请合并开具一个自然月内的电子发票,不能跨月或跨年。
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真伪。
3、湖南省
12月20日,记者从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获悉,2018年1月1日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正式启用,全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时开通。湖南省内只有办理湘通卡(ETC卡)的用户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ETC用户产生的所有充值及消费记录,均不再开具纸质发票。
在办理湘通卡(ETC卡)时,请务必确保办卡时预留的开户姓名、证件资料、联系人、手机号码等信息合法有效,特别是手机号码将是登录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平台的唯一验证方式,如以上信息发生变更,请及时前往ETC办理网点柜面办理变更手续,以免影响增值税发票的正常开具。
老用户如果在之前办理湘通卡(ETC卡)时资料不准确、不齐全,需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及时前往所属ETC办理银行网点更改用户信息。用户必须确保登记的信息真实准确,方可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否则将无法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