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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享汽车”要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

    2017-08-11 09:56:45 来源:城市交通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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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8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鼓励分时租赁新业态发展,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考虑分时租赁非集约化出行的特点,合理确定分时租赁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

    指导意见提出,分时租赁,俗称汽车共享,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订、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有助于减少个人购车意愿。

    指导意见明确,要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交通出行结构、汽车保有量、停车资源等实际,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分时租赁车辆投放机制。

    在规范发展方面,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要通过技术手段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要求。推广应用“电子围栏”技术,引导用户有序停车,加强停车管理。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具备线下运营服务能力,要通过运营人员日常巡检、车辆自检等方式,确保车辆安全状况良好,要建立完善车辆调度、维修、救援、回收机制和流程。采用安全、合规的支付结算服务,确保用户押金和资金安全,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并按照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城市商业中心、政务中心、大型居民区、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提供便利。

    指导意见明确,租赁车辆应按照登记的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落实身份查验制度,推动解决租赁车辆道路交通违法处置、租赁车辆诈骗等突出问题,形成统一、开放的租赁市场,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挑战1:一线城市停车难,定点取车还车制约发展

    “停车难”是分时租赁经营者面临的突出问题,尤其在一二线城市核心地段。目前,一线城市停车位获取成本居高不下,城区中心平均每个停车位获取月成本超过800元,同时还有部分被承包的停车场,有些甚至对共享汽车平台公司坐地涨价,无形中提高了企业运营成本。同时,受停车场地限制,用户只能定点取车、定点还车,影响了使用便捷性和用户体验。

    对此,指导意见鼓励城市商业中心、政务中心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提供便利。鼓励探索通过优惠城市路内停车费等措施,推动租赁车辆在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拥堵、不影响其他社会车辆停放的情况下,提高路内停车泊位的使用效率和租赁车辆使用便利度。对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的,按照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

    目前,已经有部分城市开展积极探索,通过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只需每年缴纳固定费用,其车辆即可在市区内合法划设的路内免费停放。

    对于私家车能否从事分时租赁业务,按照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此前的解释,分时租赁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以此营利,服务对象更加广泛,使用强度通常比私家车高,需要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保险税费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更好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将私家车的车辆性质登记为“租赁”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也是可以从事分时租赁业务的。

    挑战2:共享汽车单车违章多,承租人责任应明晰

    在共享汽车使用中,用户交通违章处理情况、车辆停放、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费用支付、车厢保洁、预约爽约等信息,都成为困扰用户和企业的现实问题。

    专家表示,对于刚刚起步的共享汽车,指导意见有前瞻性地提出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可以规范种种不合适的预期和行为,引导行业进入良性状态。

    比如,为保证实际驾驶人身份识别的真实性。指导意见提出,共享汽车要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与传统出租车和网约车相比,对共享汽车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是不一样的。”同济大学教授褚大建举例说,前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驾驶员和所在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后者除了车辆原因与出租企业有关外,驾驶责任应该归之于承租人,所以对汽车分时租赁的承租人要有严格的准入门槛。

    共享汽车由多人使用以及使用频次较高,导致单个车辆非现场违章次数较多。北汽新能源旗下绿狗租车副总经理范永跃建议,将现有的与运营车辆挂钩即“以车定责”改变为与承租人挂钩即“以人定责“,以租赁合同为依据,从“管车”转变为“管人”。


  • 关键字: 共享汽车 承租人 信用机制
  •    责任编辑:梁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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