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和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的工作安排,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将面向全国开展湖北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监测平台”)建设与运营主体(以下统称“建设主体”)遴选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遴选项目内容
遴选湖北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建设主体。
二、第三方监测平台概述
第三方监测平台是通过获取“湖北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湖北)”等系统数据,重点对湖北省“两客一危”车辆以及重型载货运营车辆进行动态监测、实时报警和分析研判等工作的监督平台,主要是为道路运输行业相关企业和单位、纳入监测的企业及车辆等安全生产、以及湖北省和市(州)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安全监管提供服务。服务期为五年。
三、遴选组织和方式
第三方监测平台建设主体由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过综合评价方式遴选产生。
四、申请遴选的主体资格条件
申请参加遴选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经纪机构;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经纪机构参股的企业法人;
(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经纪机构参与的联合体(需要在提交申请时承诺:在项目验收前,成立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进行项目运营)。
以上保险经纪机构须取得具备相应管理权限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颁发的保险经纪许可证书。
本项目不接受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道路运输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等的单独申请。
五、申请及资料提交的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17年7月24日17:00时前。
(二)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0号209室,联系人:高小红,联系电话:027-83462437。
(三)申请和资料提交:参与遴选的主体授权的代表携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在要求提交资料的截止时间前,分别将申请资料和资格证明材料送达指定地点,在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材料签收表上按要求进行登记。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的申请资料和资格证明材料概不接受。
申请资料和资格证明材料应分别签章密封,其中:申请资料一式九套,资格证明材料一套。
(四)资格初审。2017年7月24日17:00时至17:30时,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进行资格条件初审,初审合格的,接受其申请,进入综合评价阶段;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告知其理由。
六、建设主体遴选数量
不超过3家(包括3家)。
七、遴选方式
依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遴选采取综合评价方式,专家对参与企业递交的申请及资料、现场演讲及答辩质询(25分钟,其中,演讲15分钟,答辩质询10分钟)等环节进行结构化评分,专家组按综合评分高低排序推荐候选建设主体。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确认后在其网站上(www.hbys.gov.cn)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与建设主体签订委托筹建协议。建设主体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开始筹建,筹建期不超过四个月,筹建完毕,建设主体向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标准见本公告第九条)。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与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签订合同,并向其提供相关数据,建设主体正式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八、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要件
(一)主要评估第三方监测平台建设主体的建设和运营方案、技术支撑能力、合作协同能力、实时监测能力、预警提示能力、资金保障能力、保险经纪能力、管理创新能力等。
(二)参与遴选的主体需提供的要件
1、第三方监测平台建设和运营方案。
2、与本项目相关的支撑材料。
3、承诺书。
4、法人授权代表及团队名单表。
九、验收标准
以下任一条款不满足的,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不通过验收。
(一)建立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规范的工作流程、适任适量的员工、提供7×24小时监测、满足监测服务要求等。
(二)应独立开展第三方监测平台建设和运营,承诺不得进行影响第三方监测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车辆动态监测运营服务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即,不得同时承担相关车辆第一方动态监控、第二方动态监管工作。
(三)应在湖北省武汉市建立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运营场所,办公面积≥300㎡。
(四)办公用房应为自有,或租赁三年以上。
(五)应有运营第三方监测平台必需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监测平台、IT设备、信息网络、监测坐席、电子监控大屏等。
十、相关事宜
(一)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免费向建设主体提供“湖北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湖北)”等系统数据。
(二)建设主体为道路运输行业相关企业和单位、纳入监测的企业和车辆等安全生产,以及湖北省、市(州)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等提供无偿服务。
(三)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向建设主体提供的数据主要是湖北省“两客一危”车辆以及重型载货运营车辆运行动态数据,双方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如需扩大监测车辆范围和平台服务内容,双方另行商定。建设主体须依要求与市、州运管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四)湖北省、市(州)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监测的内容和服务范围,由建设主体与委托方自行协商。
(五)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第三方监测平台不投入资金,建设主体对第三方监测平台的建设、运营、维护、传输等自负盈亏、风险自担,并不得转包,不得转卖数据,不得泄露监测对象商业秘密。
(六)对验收不合格,或资格条件丧失,或考核不合格的建设主体,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等政府管理部门不提供车辆等数据。建设主体因上述原因不能开展第三方监测平台运营的,其投入第三方监测平台的所有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七)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考核办法(由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另行制定)对建设主体运营服务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若达不到要求,将进行约谈、整改,如整改不到位,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将不再提供数据,直至终止合同。
(八)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授权建设主体冠名“湖北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
(九)遴选工作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丹, 联系电话:027-83462598。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