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我省学校、幼儿园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都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因执法需要,公安机关可无偿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
公交车应安装监控系统
《办法》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办法》明确,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都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比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重要部位;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长途客运车辆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等。
未按《办法》规定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视频图像至少存储30日
据了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有效存储信息资料的期限不少于30日,如果发现危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信息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此外,管理、使用单位应对信息资料的查阅、复制、调取人员以及查阅、复制、调取的时间、用途、去向等进行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及其监看、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利用信息系统故意采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也不能删改、隐匿、毁弃有效存储期限内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公安机关可无偿查阅复制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因执法工作需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还可以无偿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无偿查阅、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
非法安装监控将受处罚
非法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其他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
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安装,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安装,以及个人安装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应当安装监控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重要部位;旅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长途客运车辆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机场、港口、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城市公共汽车枢纽站、停车场的重要部位等。
禁止安装监控
旅馆客房、集体宿舍的房间内公共浴室、更衣室、试衣间、哺乳室、卫生间;金融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部位;选举箱、投票点、举报箱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的部位;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