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金华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6〕77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市城管办对《办法》内容作出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停车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金华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违法停车、私设停车位、违规收费、停车智能化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日益凸显,“停车难”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之一。为缓解市区“停车难”“停车乱”现象,最大限度地挖掘停车资源、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停车管理,提升停车智能化管理水平,推进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品位的提升,市政府决定出台《办法》,解决停车难及停车场所建设管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停车更加规范有序,切实改善城市环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9条,主要包括总则、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管理和运营、法律责任、附则等相关内容。
(一)关于停车场的分类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场所和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中,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背街小巷以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开放式场地内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二)关于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为规范市区停车场建设,《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对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建设和设置标准等环节进行了规定。根据国家关于鼓励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政策导向,《办法》第十四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对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场的,在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专用停车场业主对现有停车设施进行提档改造,增加停车泊位,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三)关于停车场备案登记、运营管理
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加大停车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办法》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对停车场登记、运营管理进行了规范。一是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税务登记,并向属地城管部门登记备案,停止使用或依法改变用途的,应提前15日向属地城管部门申请撤销备案登记;二是对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履行的职责和禁止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三是鼓励社会资源提供停车服务。
(四)关于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为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提高泊位周转率,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原则、设置主体和管理要求进行规范。一是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控制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城管部门牵头,会同建设、行政执法、交警等部门依法划定或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二是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以政府统一招标方式出让经营权,由具有合法资格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市区人行道单位占道停车泊位应依法审批并按规缴纳临时占道费,仅限申请单位自行使用,不得用于经营或改变用途;背街小巷内施划的停车泊位要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管理。三是道路收费停车泊位、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在满足临时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应充分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临时停车泊位限时停放时间由市城管部门统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长期或超时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经教育劝导无效后由交警部门负责拖离至指定停车场停放。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和设施。
(五)关于停车信息化建设管理
为推动停车信息化建设,加强停车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市区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做好停车信息数据收集、对接和监管等工作;交警部门通过交管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开展市区交通诱导服务,实时发布市区道路交通通行状况信息,引导市区机动车有序停放;城管部门协调做好停车场信息收集工作,协助交警部门发布停车场实时信息。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保证《办法》所确定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加大对停车场管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办法》在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分别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未依法取得工商、税务登记的,由市场监管、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阻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的,分别由所在地行政执法和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费和其他违反价格规定行为的,由物价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非正规停车收费票据的,由税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