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反恐纳入了国家安全战略。该法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面临的恐怖威胁日益突出。制定该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需要各方面通力协作。
该法在诸多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交通运输行业的义务和责任,充分体现出行业在反恐工作中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无论是行业主管部门,还是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业、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都应当肩负起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使命,为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具体义务和责任
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应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和信息登记制度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上述物流运营单位,还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依照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应当查验客户身份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的义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应当对运营中的运输工具实行监控
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义务。
依据第八十七条,运输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
应检查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
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应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单位应当配备安保人员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嫌疑,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除了上述处罚外,第九十三条还作了兜底规定,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根据该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