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修订,开展已有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加快实现充电标准的统一,实现不同厂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进一步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的研究,及时制修订完善相关标准;完善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相关规范。
2、积极支持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
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
(四)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1、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各地应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私人用户居住地与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2、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
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等融资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推进商业模式创新。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商业模式与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开展相关示范工作
1、开展建设与运营模式示范
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从城市与区县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居民区与单位配建充电设施、城际快充网络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建设与运营模式示范。通过示范项目,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机制,探索系统化的支持政策以及可行的商业模式,以点带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进程,提高发展质量、速度和效益。在示范项目中积极探索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等新技术的应用。
2、加强示范经验总结与交流推广
建立多层次的充电基础设施示范经验交流推广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示范工作经验交流,提升示范效果,发挥带动作用。各地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工作的总结,积极加强与其他地区的经验交流。对示范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要加大推广力度,对暴露出来的一些共性问题要及时解决,建立有效机制,完善政策法规,为下一步普及推广打好基础。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条件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将城际快充网络纳入相关高速公路规划,明确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
(二)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件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三)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各地要减少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强化安全管理。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大物业协调力度。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按照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
(六)加强供用电监管力度。各级电力监管部门应对充电基础设施供用电环节加强监管。电网企业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对于电网企业服务不合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个人违规用电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七)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奖励办法,督促各地尽快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在产业发展初期给予中央基建投资资金适度支持。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两项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针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指导各地及早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八)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九)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管理内容,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在2016年3月底前发布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
(十)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设立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配合有关政府部门严格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的产品检测与认证。构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为制定实施财政、监管等政策提供支撑。
(十一)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