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运管处,相关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
根据《青海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为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社会公众服务能力,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票务服务,从2015年7月起,开始启动全省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联网售票工作。为保障青海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应用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省局制定的《青海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运行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自行在道路运输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请认真组织研究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于7月10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加盖公章)传真省局科教处。
传真:0971-6111799
联系人:杨松手机:18909712800
附件:《青海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年7月6日
青海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
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社会公众服务能力,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多元化的道路客运票务服务,规范青海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青海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以下简称“联网售票系统”)是指由青海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运管局”)在全省汽车客运站统一建设应用的客运联网售票系统。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系统建设管理、系统应用管理、清分结算管理。
第五条省运管局负责联网售票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各市州、县运管处所负责对辖区汽车客运站联网售票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汽车客运站负责联网售票具体业务开展和相关设施设备的应用维护。
第二章系统建设管理
第六条联网售票系统建设过程中,省运管局科教处负责系统软件部署、硬件安装、操作培训等具体建设应用工作;局客运处负责监督客运站规范使用系统,并负责票源上线、预售期限、清分结算等协调工作。科教处、客运处、客运站应密切配合技术支持单位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系统建设工作。
第七条客运站应提供独立的机房,用于系统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部署安装,系统软件、硬件设备应统一妥善管理。机房须配备UPS不间断电源、配备具有固定IP地址的2M以上带宽互联网线路。
第八条客运站应设置专人专窗,为通过网络成功订、购票的旅客提供换票服务。窗口标识清晰,指引标识醒目明确。配备专用的客服电话,用于业务咨询及应急联络。车站联系方式及服务电话应报备省运管局并在青海公路客票网公布。在自助售取票机配备完成之前,车站应安排网络订、购票专职服务人员,并保证营业时间在岗服务。
第三章系统应用管理
第九条全省三级以上的汽车客运站应向青海省联网售票数据中心提供其客运班线、班次和票源信息,以便在青海道路客票网(www.qh.bus365.com)或通过手机应用客户端(中国公路客票网)为公众提供汽车客票预订服务。
第十条联网客运站应至少提供从发车时间前4小时起至120小时内发班班次的客票预售。各联网客运站可根据本站实际自行延长预订时间,并在网站公告。
第十一条联网客运站可查询的班次范围应为该客运站所有班次;联网售票班次范围应为客运站所有进站始发客运班次;通过网络预售客票数量不低于班次总票数的80%。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暂不能提供预订票服务的班次,应在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青海公路客票网只支持成人全额客票的订票服务,不提供优惠票的订票服务。
第十三条旅客在青海公路客票网输入身份证等信息办理订票手续。订票成功后,青海公路客票网通过向旅客发送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订票成功信息,并同步向发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发车站”)发送确认订单信息。旅客凭身份证或打印的换票凭证于客票预定成功后到发车客运站(自动售票机或售票窗口)办理换票手续。发车后仍未换票也未办理退票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票款不退还。
第十四条为保证省联网售票平台交易的有效性,避免订单交易与电子支付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旅客下单成功后,车票处于锁定状态,旅客应在20分钟内完成购票支付,逾时则自动取消本次订单。
第十五条为保障票务资源的合理使用,减少客运站经营风险,同一身份证在青海公路客票网每日每一班次最大预订票数为1张。
第十六条乘客在青海公路客票网购票后,需要退票的,若未到始发站换取纸质车票的,可在开车2小时前通过客票网取消订票,退票款只能退回电子支付时使用的银行帐号,青海公路客票网将退订票信息同步发送到发车站,发车站即时取消订票信息。2小时内不可通过客票网办理退票手续,只能通过始发站窗口办理退票手续。若乘客已经在客运站换取了纸质的车票,乘客须到始发站退票窗口进行退票。退票费的收取按照《青海省汽车站客运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清分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通过青海公路客票网的所有购票交易,统一通过青海省公路客票网结算。交易结算方式为日清月结。清分结算包含每月的售票款和退票款
第十八条客运站可随时登陆联网售票客运站管理系统进行联网售票与站务系统之间的对账,或申请由公路客票网每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各客运站提供前一日结算对账单。对于有异议的客运站在当天15:00之前进行对账反馈,对账无误后,公路客票网于结算日将所有结算周期内的交易票款(不扣车站任何手续费)转入客运站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客运站应提供以下银行账户信息,以便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相关业务使用
客运站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名称:
户名:
账号:
清分结算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清分结算对账单发送邮箱:
站务系统技术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车站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五章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联网售票系统建设为汽车客运站配备的相关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投资,汽车客运站作为使用部门,配置的硬件设备只能用于联网售票系统,不可挪作他用。联网售票系统所有硬件设备必需登记在册,并记录硬件唯一身份序列号,硬件设备清单由客运站填写并上报省运管局备案。硬件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技术支持单位提供相应的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手册,汽车客运站根据手册的要求做好日常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稳定有效运行。对于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故障的,请按照设备运行维护手册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厂商进行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按照系统操作手册规范使用系统应用软件各项功能,定期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对于出现的超售、无法取票、无法上车等现象,请根据联网售票运行服务手册上的流程配合青海公路客票网进行异常订单处理,并对到站旅客在换票时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认真查核,及时联系技术支持单位予以解决,不可私自修改软件或设置软件参数,以免造成数据信息的丢失和系统故障。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在系统应用过程中为适应业务需求变化、功能扩展和性能改善,需对软件进行修改完善的,应及时向省运管局科教处提交《青海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应用软件问题报告单》和功能需求说明,由科教处会同技术支持单位予以解决落实。
第二十三条技术支持单位应做好系统日常应用维护工作,通过电话回访或互联网远程协助每月不少于一次,每年至少在汽车客运站现场巡检一次,对发现的技术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予以解决。对汽车客运站提出的功能需求应积极对应,能够通过修改软件实现的应尽快完成系统软件升级工作,不能解决的问题或建议应说明原因,并将问题上报省运管局相关处室。
第二十四条技术支持单位根据汽车客运站提出的业务需求,填写《青海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应用软件维护任务书》,同时进行软件需求、软件设计等文档的维护更新工作,完成代码编写和系统升级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软件维护工作结束后,应由汽车客运站系统管理员和技术支持单位组织进行测试确认。未能通过测试确认的,应根据功能需求重新组织设计开发工作。
第二十六条通过测试确认的维护内容,由技术支持单位统一发布、安装升级程序。其源程序和维护文档应分别与维护前的源程序和相应的开发文档合并后存档。
第二十七条省运管局对联网售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系统的使用情况作为站级核定的必备条件,汽车客运站如不规范使用站务系统,省运管局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级处理或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中扣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青海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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