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在修改“危险驾驶罪”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建议,将“开车玩手机”纳入危险驾驶罪。有网站对此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62.61%的受访者对此表示赞成。
近些年,因“低头族”导致的车祸事件屡见不鲜。而目前来看,我国对此并非没有法规约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还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2分。但是,开车玩手机依然沦为司空见惯的现象,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执法不严”。因此说,探讨“开车玩手机”入刑问题,更要充分考虑如何将其落到实处。
纵观对开车玩手机的态度,不少国家选择严刑警戒。“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很多社会乱象,借助刑罚的严肃性与惩戒性,确实能起到止纷定争的神效。譬如《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定为犯罪”,这才使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真正成为司机的行为习惯。对于“开车玩手机”的问题,不管是否入刑,都应该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后续操作,如何才能严格认定,认定后应怎样惩戒,这才是道路交通安全更加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