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依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消除货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货物业主应当严格核查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严格按照核定载质量装载,严禁超标装载,严禁超载车辆驶出装载场地。
二、运输企业、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拒绝、抵制超载,驾驶人不得违法驾驶超载车辆。
三、严禁车辆制造、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加装货运车辆货厢栏板、钢板弹簧、灯光装置等,严禁非法改变已登记货运车辆技术参数。
四、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和其它收费公路,已经进入高速公路和其它收费公路的超载车辆,必须就近出站驶离。
五、自2013年12月21日起,货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必须从收费站设置的专用通道(入口)驶入。
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