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2号),进一步落实201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民生实事,实施“公共便民”工程,提升大中城市管理水平,增强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切实改善市民出行条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的总体部署,以新增和更新公交车辆、建设和完善公交基础设施、提高公交智能化管理能力等为重点,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加大公共交通资金投入,优化公共交通网络布局,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把城市“公交便民”工程建成真正惠民、便民的民生工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优先发展。“公交优先”就是“民生优先”。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要坚持“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政扶持优先”,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二)坚持规划引领。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发展模式,注重不同运输方式的综合衔接,通过一体化规划和综合开发建设,建立立体交通网络,引领城市功能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破解城市发展难题,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实现公共交通与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三)坚持政府主导。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发挥规划调控、资源配置、政策保障、服务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努力扩大城市公共交通覆盖面,让更多的人享受高质量的公共交通服务。
(四)坚持改革创新。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理顺管理和运行机制,健全规划建设、资金投入、安全监管和运营服务等基本制度。加快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建设智能低碳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公交便民”工程,进一步确立城市公共交通的主导地位,初步建立起与城市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功能不断完善,承载能力显著提升,运营管理水平较为先进,群众出行安全便捷,市民满意度明显提高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具体目标:到2015年末,全省新增、更新城市公共交通车辆5000辆,新建扩建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暖车库)42万平方米、候车亭牌8800个(分解指标见附件)。
长春市成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建成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5公里/平方公里以上,万人拥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达到17标台,应用新能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比例达到20%以上。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全覆盖,港湾式停靠站比例达到60%以上,实现主城区500米上车、5分钟换乘。城市主干道和重要交叉口公交优先通行信号设置比例达到30%以上,公共汽车平均营运时速达到20公里以上,发车准点率达到92%以上,进停车场(含进暖车库)率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45%以上。IC卡使用率达到80%以上,群众满意度达到95%以上。地铁1号线建成通车,地铁2号线完成主要土建结构工程,轨道交通日均客流量达到40万人次以上。建成城市公共交通智能调度及监控中心、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基本达到全国省会城市平均水平。
其他市(州)政府所在城市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到11标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35%以上,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不低于60%,公共汽车平均营运时速达到22公里以上,发车准点率达到90%,进停车场(含进暖车库)率达到80%以上,群众满意度达到85%以上,初步达到全国大中城市中上游水平。
县级城市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到6标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25%以上,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不低于50%,公共汽车平均营运时速达到25公里左右,发车准点率达到95%以上,进停车场(含进暖车库)率达到50%以上,群众满意率达到80%以上,达到全国县城中游水平。
四、主要任务
“公交便民”工程分三年实施,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科学论证需求规模的基础上,编制或重新修编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积极倡导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公众出行需要,统筹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利用和交通需求,科学谋划公共交通发展与城市功能布局,以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理念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居民出行需要,合理规划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地面公共交通系统,优化线网结构、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落实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完善保障措施。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凡列入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预留,并以划拨方式优先供给土地,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转让,确保规划执行到位。各城市已编制完成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的要在2013年年底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未完成的要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二)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管理、资金筹集等工作,加快建设公交停车场和暖车库,逐步解决马路停车、发车,冬季夜间公交车辆反复启动预热等问题,延长车辆使用寿命。对重大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基础设施的,各地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律不予审批、验收。严格落实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程参与重大项目配套公交基础设施规划、审批和验收。对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列入投资建设计划。城市公共交通站亭牌可由政府统一样式、标准,采取市场化运作形式投资建设。鼓励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基础上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并将开发经营收益全部用于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长春市要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并结合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和地铁建设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广。同时,结合城市换乘辅助系统建设停车场并实行免收费或低收费停车政策(“P+R”停车场运行模式),引导市民驾车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缓解城市拥堵。2015年年底前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力争建成并投入使用1?2个公交换乘中心。
(三)加大车辆投入更新力度。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公交车辆投入力度,提高车辆保有量,缓解乘车拥挤状况。要加快车辆更新改造和升级步伐,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要以大容量、低地板、暖空调、低能耗、环保型的新能源公交车辆为主,不断提高公交车辆的载客量和档次。完善公交车辆技术准入和维修检测制度,保障城市公交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在2015年年底前,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要淘汰全部“黄标”车、柴油车等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公交车辆,公交营运车辆尾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严禁“黄标”公交车上线运营。对现有无取暖装置的公交车辆,各地要借鉴长春市实施“暖车厢”的做法,在2014年10月底前全部安装暖风装置,提高车辆舒适度。积极推广应用无障碍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乘用。
(四)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络布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和居民出行需求特点,编制年度线网开行调整计划,按照计划开辟和延伸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提高线网覆盖率和站点密度,方便市民乘车。要加强公共交通不同线路间的衔接,完善公交站台换乘条件和换乘票价优惠政策,提高换乘比例。长春市要结合地铁建设进展情况,超前制定常规公交与地铁、轻轨衔接方案,制定线路调整方案,保证与其站点的有效衔接。
(五)推进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公交企业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中的主体地位,依托城市公交企业建立融资平台,更多地筹集资金用于公交车辆购置更新、基础设施和智能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城市公交经营主体过多的城市,要对现有公交企业整合,并保持公交企业之间的适度竞争,鼓励通过政府收购、客运经营权置换以及公交企业之间收购、兼并、重组,推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行业服务质量。要建立公交企业职工工资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正常增长机制,在2015年年底前实现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收入水平,驾驶员的平均收入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并为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提升驾驶员社会地位,缓解驾驶员紧缺矛盾。
(六)倡导公交车辆通行优先。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在城市交通组织和路权分配上要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设置公交专用道和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加大对占用公交专用道行车和公交站点停车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通行权。长春市、吉林市应按照《公交专用车道设置》(GA/T507-2004)规定,率先在中心城区70%以上的主干道设置公交专用道,并在2015年年底初步形成网络。有条件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可适度建设快速公交系统(BRT),发挥快速公交投资少、见效快、运量大、运营速度快、准点率高的优势,缓解乘车难矛盾。
(七)推进公交智能化发展。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要依托大型公交企业,建设智能公交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以公交站点为网络节点、车辆为信息终端,集营运信息实时传递、实时监控、调度指挥、客流数据统计、应急处理、办公自动化于一体的公交运营调度指挥管理系统;建成以IC卡管理服务、电子站牌、车内电子报站、到站提示、公交运行网络查询、手机查询等服务功能的市民出行查询服务系统。同时要将智能公交管理服务平台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平台联网运行。长春市(包括所辖各县、市、区)、吉林市要结合长吉一体化工作的推进,在2015年年底前率先建成智能公交管理服务系统,并实现公交IC卡两城通用。
(八)加强公交行业管理。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赋予政府的相关职责,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在2014年年底前,建立完善公共交通票制票价和补贴补偿制度,科学合理给予企业补贴补偿。对公共交通企业因执行低于成本票价,以及给予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等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所增加的支出,要给予补偿;对公交车辆购置、更新以及智能公交系统建设、安全设备购置、推广节能环保车辆等增加的成本,给予适当运营补贴。建立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评估考核办法,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给予公交运营补贴,督促公交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公交票价定价制度、调价机制和程序,并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与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合理的比价关系等因素,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成本定价的基本原则,建立市民可接受、企业可负担、财政可保证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制度。加强城市客运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乘客合法权益。
(九)提升公共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车辆、人员、场站、安全应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大安全经费投入,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应对自然灾害、运营事故、恐怖袭击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车辆等方面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长春市要高度重视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要定期开展社会公众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乘客安全乘车行为规范和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手册,组织开展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公共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将城市公共交通投入纳入政府公共服务和改善民生的预算支出范围,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优先用于城市综合换乘枢纽、公交枢纽、停车场站、保养厂、首末站、调度中心、智能管理中心和车辆购置更新。
(二)建立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从公交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优先用于公共交通发展服务等相关支出;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公交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即征即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长春市要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电价优惠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在吉林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政策,促进城市公交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交便民”工程领导小组,研究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任务、政策和措施,解决本地“公交便民”工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升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督考核。省政府将“公交便民”工程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地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购置更新车辆补贴。各市(州)政府也要对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完成“公交便民”工程情况进行考核,保证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并按月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公交便民”工程进展工作情况。
(五)加强公共交通文化建设。每年9月16日至22日,组织开展“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广泛动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共同营造“低碳交通、绿色出行”的城市公共交通文化。要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行业协会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城市公交企业和职工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提高职工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培育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城市公交企业文化,培养和宣传行业文明企业和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