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4日发布通知,自2013年起在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中启动实施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并组织试点申报工作。市辖区平均人口在100万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300亿元以上的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可以申报。
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申报城市还须提交科学、系统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城市会得到优先支持,包括已着手推进城市共同配送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已出台城市共同配送规划、具有发展共同配送必须具备的基础设施条件等。已纳入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区域试点范围的城市将不再纳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范围。
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编报,并填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申报表,联合报送财政部、商务部。试点实施方案应包含:城市基本情况、城市配送现状、现有工作基础、试点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安排、资金来源和政策保障措施。
申报截至4月10日,以后年度如有必要视情况适当补充。财政部、商务部会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经综合评估后择优选择试点城市,分年滚动支持。中央财政将对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安排适当资金,并联合商务部按照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
财政部称,此次通知出台目的在于提高城市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并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