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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通知明确规定要建设出租车服务区

    2012-12-12 11:00:37 来源:城市晚报 作者:李明罡 刘佳雪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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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科学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品牌、型号和运价,对出租汽车运力实施总量控制。要推广电召租车等先进运营和服务方式,规划建设出租汽车服务区(站),在车站、机场、宾馆等旅客集散地设立免费专用停车待客泊位,解决出租车驾驶员吃饭难、如厕难、停车难等问题。

    要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优先预留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城市公交、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路客运基础设施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货运物流设施用地70%作为仓储设施建设、30%可作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综合配套项目用地按实际用途确定用地价格。

    各级政府要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向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站场建设倾斜,将集装箱车辆、甩挂运输车辆等纳入报废更新补贴支持范围。

    “十二五”末前,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对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收入的营业税给予优惠,物流企业享受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政策。对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新建物流基础设施、新开业货运物流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进行返还。

    同时,由省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部门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大吨位货车、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的有关通行费优惠政策,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推广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

    通知要求,由各市(州)、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道路运输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经营性收费项目,道路客货运站场的经营服务性费用应坚持公平、自愿原则,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道路客货运输司机强行收取任何费用。

    吉林省道路客运、城市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费等方式,妥善疏导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对运输成本的影响。同时,要维护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严禁企业向司机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集中打击各种无牌无证、超限超载、超速超员、超范围经营等严重违法行为。

  • 关键字: 吉林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出租汽车 “三难”问题
  •    责任编辑:智能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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