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突出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服务保障,并对村道的保护管理进行了规范。
结合山东农村公路实际,《条例》完善了农村公路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提高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要求,对公路用地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县乡两级的养护责任,解决了资金保障问题。
《条例》规定,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村道上行驶。乡镇政府可以根据保护村道的需要,在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上设置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几何尺寸、车辆图像等信息。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条例》规定,在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投入使用30日前,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置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的位置向社会公告,并在醒目处设置超限技术监控告知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