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省、市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近日,淮安区出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到2020年实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际入口、县、乡公路和主要节点公路超限检测站点100%覆盖;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实施公安派驻联合执法;公示的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巡查或派驻率100%;公路管理机构全面实施公路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处罚信息100%实施抄告,抄告的本省籍违法超限超载信息100%依法实施“一超四罚”;全面落实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全区干线公路和县乡公路超限超载率稳定控制在3%以内,因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率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一是强化超限检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调整完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建设管理,实施驻站联合执法,实施公安派驻联合执法;实施超限检测站点网络延伸。实现超限超载检测数据的“部、省、站”三级联网和超限检测站点重要节点视频监控;加强超限检测站点运行管理,超限检测站点公示公路部门和交警部门“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强化路面联合执法。车货总质量超过认定标准的违法行为,统一由交警部门实施处罚和记分。对于车货总重未超过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或桥梁实际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由公路部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处罚;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点,由交警部门负责路面查处和引导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点,公路部门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区公路部门、交警部门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辖区范围内重点区域和重点路段集中整治行动。
三是强化科技应用和超限非现场执法。完善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化监管网络。结合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公路运输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逐步实现对重要路段、节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自动检测,强化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检定,满足非现场执法取证要求。完善检测区域标线、货车指引标志、信息发布设备和抓拍设备,对货运车辆实施自动检测,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提示货运车辆主动进入站点接受检测;全面推进公路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公路部门利用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和收费站计重收费系统检测数据对货运车辆实施非现场执法,提升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发现率、查处率、执行率。
四是强化货运源头联合执法。组织经信、国土、安监、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开展全面排查,建立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运输状况统计制度,依据货物吞吐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况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运管、港口部门以及乡镇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所会同安监部门分别负责巡查辖区内的工矿企业、重点货运站场、港口、码头,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交通、公安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对辖区内超限超载情节较严重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约谈,督促货运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五是强化“一超四罚”和失信联合惩戒。由省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完善公路超限管理系统、运政在线系统和公安交警业务管理系统功能,实现信息的自动采集、统计、抄告、接收和反馈。区运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由省公路部门汇总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交通运输部,由交通运输部在“信用交通”网站公布。
六是强化执法协作和联动机制。交通、公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通报制度,按季度召开联合执法工作例会,推进联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全面建立区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联动执法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保持执法力度的协调统一;交警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严格实施记分制度,运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坚决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对于寻衅滋事、堵塞车道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依法查处。
七是强化执法监督。明确服务监督,强化行政复议、申诉渠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复议申请和申诉,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执法行为;承担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管理或监管职责的,追究该部门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