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办法》的通知川交发〔2016〕67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道安办,省直相关部门道安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安办等部门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6〕168 号),已印发。作为相关配套制度的《四川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办法》,已随文报省人民政府,并按照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由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道安办联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四川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追踪管理,有效推进全省普通公路“治超”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4〕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5〕11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治超”工作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以及拼装货运车辆和超限超载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时,应将相关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信息抄告给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属地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抄告信息后,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追责。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条 道路货运中涉及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和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企业具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进行抄告:
(一)经检查认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运输的。
(二)经检测认定普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
(三)货物运输企业使用报废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无牌无证、伪牌车辆、假冒军警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
(四)企业从事非法生产、销售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的,为货运车辆进行非法改装、拼装的。
(五)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违法违规超限超载装载的;为非法改装、拼装、无牌无证车辆配载货物的。
(六)非法改装、拼装、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
(七)应当抄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具体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摘要抄告。
(一)超限超载车辆的车型、核载质量、车牌号、车籍地、营运证号、车辆所有人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违法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从业资格证号。
(三)货物装载地点、货物源头企业名称、货物名称、运输企业(承运人)、超限超载情况、行驶路线、处罚情况等。
(四)应当抄告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车辆非法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以及拼装、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将其违法行为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抄告:
(一)交通路政、运政部门、公安交警对于查处的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及驾驶人,直接抄告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发放车辆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的公安交警部门;对于查获的拖拉机违法行为,抄告核发牌证的农业(农机)部门,所抄告的信息一并报同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汇总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定期上报市(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经核查确认为车辆违法违规超限超载装载货物的货运源头单位,属于本市(州)的,由查获单位抄告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并每月汇总一次,报同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州)交通运输部门。
(三)经济与信息化、工商、质监、交通运政、公安交警部门查处的非法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以及拼装车辆,倒查为该车辆提供非法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以及拼装服务的企业信息,对属于本市(州)企业的,直接抄告违法行为所在地县级交通运政部门或经济与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并每月汇总一次,并报市(州)主管部门及交通运政、公安交警部门。市(州)相关部门要定期汇总上述信息,报市(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作出通报、约谈或责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决定。
(四)对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车辆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要核查非法改装、拼装和违法违规超限超载装载、运输的源头单位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抄告,同时,对事故中负主责以上的货运车驾驶人直接抄告所在地(核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交通运政部门,并依法进行后续处理。
第六条 超限超载信息抄告主要通过直接送达、挂号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逐步实现利用共享信息平台进行抄告。
第七条 对抄告的超限超载信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各有关部门或机构自收到抄告信息后,属本部门或机构工作职责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抄告部门或机构,同时报同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属于本部门或机构工作职责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抄告部门或机构。
第八条 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机)部门对查处的非法改装、拼装和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含农用运输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及追责、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或机构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履行抄告和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市(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全市(州)各地超限超载信息抄告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