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2年在新三板挂牌的ETC行业企业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并不甘心资本市场之路止步于此。证监会官网显示,聚利科技在2016年5月报送招股书试图登陆A股市场。在等待逾一年后,近日,聚利科技更新招股书闯关IPO。然而,在闯关前夕却因专利侵权被竞争对手起诉并索赔1亿元。业内律师表示,专利诉讼时间较长,无论结果如何,对于聚利科技的声誉打击都不容忽视。而一旦败诉或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将成为公司上市的法律障碍。
闯关前吃亿元索赔官司
8月2日,聚利科技更新招股书闯关IPO。然而,在闯关的关键时期,聚利科技的产品却遭起诉构成专利侵权,要求赔偿1亿元经济损失。
据悉,聚利科技主营业务为电子不停车收费系列产品、出租车车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然而,8月3日,即聚利科技更新招股书的次日,聚利科技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根据公告,原告金溢科技起诉聚利科技的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车载单元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其专利号为201010105622.2的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为“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聚利科技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已制造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彼时,在公告中,聚利科技表示公司在8月2日收到案件诉讼材料,尚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数据显示,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计算,聚利科技此次涉及诉讼金额占比17.6%。
据了解,原告金溢科技的经营范围涵盖智能交通射频识别与电子支付行业的核心技术研究、产品开发、设备制造、解决方案提供与服务。产品主要包括高速公路ETC产品、多车道自由流ETC产品、停车场ETC产品和基于射频技术的路径识别产品,于2017年5月刚刚登陆A股市场。而金溢科技与聚利科技为同行业竞争对手。
实际上,早在7月24日,金溢科技就在重大诉讼公告中披露了上述案件。在公告中金溢科技称7月20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金溢科技诉聚利科技一案获得法院立案受理。对于该案件的具体细节问题,北京商报记者以邮件的形式分别向聚利科技和金溢科技发去采访函。在回复函中,金溢科技表示,“公司在今年初才发现聚利科技的大规模专利侵权行为,结合其相关年度报告知悉其因为专利侵权非法获得巨额利益。据此,我们进行了相关诉讼准备工作并于今年7月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件中,金溢科技在诉讼公告中表示,自2015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被告的侵权行为对金溢科技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高达1亿元以上。由此,金溢科技要求法院判决聚利科技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
是否构成侵权成关键
针对此案件,业内律师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是影响该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原告金溢科技首先要证明被告聚利科技在本案中构成专利侵权,其次才能主张损害赔偿数额。王德怡补充道,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侵权技术的技术特征覆盖了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在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问题时,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应由控制技术方证明其生产该新产品的技术与专利方法在实质上是不同的,否则推定为依专利方法所生产,构成侵权。
据了解,聚利科技主要产品为ETC系列产品与车载类产品两大类。ETC系列产品又包括OBU、RSU、发行设备等。聚利科技在招股书中表示,因ETC行业产品准入的资质壁垒,目前行业竞争格局主要集中在国内几家大型生产厂商之间的竞争,因而表现出了典型的寡头垄断竞争局面,主要竞争者包括聚利科技、金溢科技等。其中,近年聚利科技约占总市场份额的25%。北京商报记者在查阅金溢科技的招股书后发现,ETC设备市场份额方面,金溢科技占比约为35%-40%。
在OBU产量方面,聚利科技与竞争对手金溢科技也有一定的差距,不过近年来差距有缩小迹象。数据显示,2014-2016年金溢科技实现的OBU产量分别为208.07万套、581.7万套以及573.08万套。同期聚利科技实现的OBU产量分别为124.04万套、 420.55万套以及484.68万套。
同时,聚利科技OBU产品的单价近年来呈现持续下滑迹象。聚利科技表示,虽然公司目前ETC系列产品市场份额较大,具有一定的规模、品牌和技术优势,并且加大研发力度,但是降低价格仍成为保持市场占有率的必然选择。数据显示,聚利科技ETC 设备中的车载单元(OBU)2014-2016年的平均单价分别为161.45元、126.61元、102.23元。而金溢科技招股书也显示公司的OBU产品单价呈现逐年下滑的情况,该行业的竞争程度可见一斑。
值得一提的是,2014-2016年聚利科技在研发方面投入的费用处于不断增长中,分别约为1629.38万元、3992.33万元、4280.96万元。但从公司所获得的专利数量来看,聚利科技的专利数量并不乐观,且与竞争对手金溢科技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两家公司分别拥有专利33项、296项,其中,聚利科技只有一项发明专利,而金溢科技则有55项。需要指出的是,2016年,聚利科技仅获得3项专利,较2014年、2015年分别获得的专利数量7项和9项出现了大幅下滑。
或对IPO产生不利影响
业内律师表示,该诉讼案件恐对公司的IPO产生一定影响。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是由法院认定的,问题的所在是指控的侵权本身对于被告方来说是不是涉及其主营业务,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是不是产生一种实质性的影响。
另外,王智斌称,只要存在这样的诉讼,发行人在过会的时候就需要跟发审委说明诉讼会影响哪些方面以及影响的大小等问题,然后由发审委决定将来会不会发生风险。此外,王智斌还补充道,虽然是否侵权是由法院进行裁定,但是发审委需要决定的是,一旦侵权成立的话,发行人是否有资格成为上市公司。如果要承担这种风险的话,发行人就可能被暂停上市甚至被否决。
针对若败诉是否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等问题,记者试图通过向聚利科技发去采访函进行了解。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时,聚利科技并未对此做出回复。
招股书显示,聚利科技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ETC系列产品及车载类产品两大类构成。ETC系列产品又包括OBU(车载单元)、RSU(路侧单元)、发行设备及配件。其中,2016年ETC系列产品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营收的比重为90%以上。OBU产品实现的营业收入在公司总营收中的比重则为85.86%。而ETC则是利用微波(或红外或射频)技术,通过安装在ETC车道上的路侧单元(RSU)与安装在车辆上的车载单元(OBU)之间的专用短程通信,在不需要停车的情况下自动完成收费处理全过程。
在王德怡看来,该诉讼标的较大,系法定应予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且讼争的侵权事项和公司主营业务有关,一旦败诉很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重大不利影响,成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