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利信、上海电科智能投诉都江堰旅游交通管理系统改造提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 - 厂商要闻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中国智能交通领先的门户网站
  • 北京飞利信、上海电科智能投诉都江堰旅游交通管理系统改造提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

    2016-07-05 15:23:56 来源:its114.com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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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财发〔2016〕156号

      都江堰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飞利信大厦

      法定代理人:曹忻军

      联系电话:010-60958301

      被投诉人:都江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都江堰市凤邻路和通锦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89741081

      相关供应商: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8号(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内)

      联系方式:025-82285282

      投诉人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都江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16年4月18日对都江堰市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交通管理系统改造提升采购项目(编号JY32016002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6年5月4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于2016年5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认为中标候选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中存在设备技术参数明显不符合要求及造假的情况。

      二、调查、审理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相关材料,依法向被投诉人都江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相关供应商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发送投诉书副本及《作出说明通知书》,都江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作出回复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为调查需要,我局于2016年6月29日组织采购人、投诉人、被投诉人现场质证,并于2016年5月30日依法组织专家组进行了相关论证,专家组于2016年6月17日向我局出具了专业意见。

      1.关于招标文件中〔4.3违反禁止停车标志自动记录子

      系统〕中的高清摄像机参数问题。

      经调查核实:招标文件4.3违反禁止停车标志自动记录子系统,要求分辨率不低于1600*1200(即1920000)。根据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其投标产品公安部检验报告(编号:公沪检158382)表明分辨率为1920*1080(即2073600),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经过专家论证,专家一致认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的分辨率优于招标文件分辨率的要求。

      招标文件2.5.6.1规定:“单个证据的每张图片至少为24位真彩图像,目测不能有明显色差,单幅图片分辨率应与所应用的采集设备的有效分辨率相匹配,图片比例应达到或接近4:3。”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经过专家论证,专家一致认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能做到违章图片比例接近4:3,同时图片分辨率不低于1600*1200。

      综上,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此项要求,本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2.关于招标文件中〔8.1交通指挥中心〕第24项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技术参数问题。

      经调查核实:

      投诉人提供的在官网截图的产品型号为DS-2DE5220IW-A/T,而中标候选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投标产品型号为DS-2DE5220IW-A,非同一产品。我局认为,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关于招标文件〔4.1闯红灯自动记录子系统〕中的高清摄像机参数问题。

      经调查核实:关于“①CCD尺寸1",彩色CCD,逐行扫描”, 中标候选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P814页(投标文件/第二部分服务部分/2.3.3.1.1),所附公安部对“智能交通高清网络摄像机”的报告检测报告(编号:公沪检158183)第2项有如下描述:“传感器类型及尺寸检查:传感器类型为CCD,尺寸为1英寸。”

      关于“②最大分辨率≥3392*2208;③有效像素 700万像素”;中标候选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P815页(投标文件/第二部分服务部分/2.3.3.1.1),所附公安部检测对“智能交通高清网络摄像机”的报告(编号:公沪检158183)第15项有如下描述:“图像分辨率和帧率检查:最大支持分辨率3392×2520,帧率在1~25帧可调。”

      综上,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此项要求,本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局认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财政局或者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都江堰市财政局

      2016年7月4日

      都江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印发

      都财发〔2016〕157号

      都江堰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5号53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陈红洁

      联系电话:021-32337700

      被投诉人:都江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 都江堰市凤邻路和通锦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89741081

      相关供应商: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8号(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内)

      联系方式:025-82285282

      投诉人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都江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16年4月18日对都江堰旅游交通管理系统改造提升采购项目(编号JY32016002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于2015年5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中标

      选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在关键设备上存在虚假应标的问题,按照招投标法及招标文件规定应直接视为“废标处理”。

      投诉事项2、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中标

      候选人未对招标文件报价表等重要文件进行实质性相应,应以废标处理。

      投诉事项3、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都江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答复函中“关于投标人评标得分”该项回复不尊重事实依据,答复过于搪塞。

      二、调查、审理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相关材料,依法向被投诉人都江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相关供应商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发送投诉书副本及《作出说明通知书》,都江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作出回复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为调查需要,我局于2016年6月29日组织采购人、投诉人、被投诉人现场质证,并于2016年5月30日依法组织专家组进行了相关论证,专家组于2016年6月17日向我局出具了专业意见。

      (一)关于投诉事项

      1.经调查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2.5.3.2系统功能要求中规定“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产品具备公安部所属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至少应满足的标准包括如下:《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GA/T995-2012。

      中标候选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针对其投标产品IDS-2CD937X-XYZ,提供了对应的满足《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09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GA/T995-2012的系统检验报告(编号:公沪检158183),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此项要求,本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2.经调查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3.1.2.1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4)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配合被投诉人答复质疑,评标委员会认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格式不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因此,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3.经调查核实:招标文件中“旅游交通集成管控平台”的“集成管控平台”中对应用服务器的要求为:“11、所有服务器应为同一品牌原厂商3年质保(包含此期间内磁盘故障不返还更换)”。

      经核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未见所投产品原厂商3年质保承诺,在投诉人提供的制造厂商售后服务承诺函中未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包含此期间内磁盘故障不返还更换’。因此,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作出的扣分并无不当,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综上,本局认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财政局或者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都江堰市财政局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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