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管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进行全方位分析,可以进一步查找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推动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整改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减少事故的发生。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形态、不同原因的事故,开展深度调查的侧重点也各有不同,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道路及交通环境本身的安全隐患;二是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的缺失。本文以发生在四川省的2起事故开展的深度调查为例,介绍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的相关思路及方法。案例一:京昆高速雅西段“11.2”事故深度调查情况分析
对于一些发生在道路条件或交通环境比较复杂的路段的事故,除了肇事人的过错外,客观上也存在其他因素对事故发生带来的间接影响,这些因素可能是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可能是由于交通环境的改变而临时出现的,当这两类隐患叠加时就很可能带来更高的安全风险。在京昆高速雅西段“11.2”事故的深度调查中,对道路本身及施工安全防护存在的隐患做到了挖准、挖深、挖实,并据此提出了科学有效的预防建议,督促高速公路公司及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以期达到有效遏制该路段的事故、提升道路安全性的目的。下面我们来看看针对该起事故开展的深度调查情况:
2018年11月2日,吴某某驶赣C0N***重型厢式货车搭乘张某某,于11时26分从西宁收费站进入京昆高速公路向成都方向行驶;在石棉服务区内停车休息后,于15时21分换由同车的张某某继续驾驶该车驶往成都方向,16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1981km(施工路段,单幅双向通行)处时,车辆越过分道线分别与对向及同向车道内的7辆车相撞,导致本车及另外3辆车撞在一起后发生燃烧,造成7人死亡、12人受伤、8车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
赣C0N***重型厢式货车,因在长下坡路段(从泥巴山隧道出口至事发点连续15.7km长下坡,平均坡度-2.94%)频繁使用制动,导致制动器出现热衰退现象,制动效能下降(事发前的2分46秒内,车速由81km/h增加至最高时速122km/h),且在车辆制动效能出现问题时未采取正确的避险措施(未驶入紧急避险车道)。
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及交通流量的迅猛增长,高速公路发生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增大,部分地形复杂的山区高速公路,本身因地形、环境等客观因素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加上部分养护作业的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进一步加大了引发事故的风险。京昆高速雅西段“11.2”事故发生在山区高速公路且正在养护施工的路段,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四川交警总队提级开展的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成立事故深度调查组,重点从道路本身的规范设计、建设营运和占道施工的安全防护作业等方面查找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事故路段位于京昆高速公路2005km至1972km+200m(西昌至成都方向)32.8公里连续长下坡多弯路段,该路段海拔高差715米,坡顶距事故地点24公里;同时,事故现场中心位于京昆高速公路1981km至1980km+340m处的施工区域内,单幅双向通行,这些因素对事故的发生都产生了较大影响。调查组对道路本身的线形构成、容错功能、以及施工区域的安全防护设置等方面进行了深度调查。在开展事故深度调查时,专门聘请了第三方道路鉴定专业机构,共同对事故路段及该条道路进行了实地查勘和技术检测。经过调查,发现该路段及施工区域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服务区平均间距宜为50km”、“停车区可在服务区之间布设一处或多处,停车区与服务区或停车区之间的间距宜为15-25km”,在该起事故中,京昆高速公路雅西段石棉服务区与下一个荥经服务区的间距达84公里(由于路营公司关闭了二者之间的汉源服务区所致),其间的土山岗停车区距石棉服务区为63公里。在此种情况下,对于不熟悉该路段的车辆驾驶人,尤其是重中型车辆的驾驶人来说,很容易因停车区之间的间距过长或错过唯一的停车区,而无法及时给车辆的制动淋水器补充冷却水来防止车辆出现制动过热问题,极易出现车辆制动效能衰退,甚至出现车辆制动失控的严重后果。《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规定:“高速公路沿线设施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指引标志”,其中,针对“停车区”的规定是:“3km处应设置下两个或三个连续服务区、停车区预告标志,1km、0km(前基准点)处停车区预告及停车区入口标志”。在该起事故中,京昆高速公路雅西段土山岗停车区前方1km处和入口设有停车区提示和入口标志,2km 处的提示牌被遮蔽,3km处无“两个或三个连续服务区、停车区”预告标志,这对行经该路段的驾驶人不能起到提前告知的作用,影响驾驶人提前对道路环境作出准确的预判。入口导流线磨损严重、模糊不清,且行车道与减速车道之间的分界线规格等均不符合相关标准,导致停车区入口处的警示提示作用及效果不足。作业区安全防护设置与施工许可申报材料中的交通管制布控图不一致;施工作业控制区交通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设施设置不符合行业标准;施工路段设置的限速标志与原道路设置的限速标志冲突(作业区双向通行区域内,原设置有门架式分车道限速标志,分别为客货车道60-90km/h、小客车道90-110km/h,该标志牌与施工区域内的限速40 km/h有冲突,但未予遮挡,如下图所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驾驶人对施工区域的范围及该路段安全行车速度认知上的误判。图:门架式分车道限速标志分别为客货车道60-90km/h、小客车道90-110km/h,该标志牌与施工区域内的限速40 km/h有冲突,但未予遮挡2017年,针对京昆高速公路雅西段全路段共排查出道路安全隐患共计14个方面,截止2018年11月事发前,仅完成了5个方面的整改。另外,四川省政府安委会要求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对京昆高速公路1982KM-1984KM段增设提示标志、震荡标线的整改,截止事发前也未完成。
一是督促路营公司及时整改长下坡和施工路段的安全隐患,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设置标志标线标牌等交安设施。特别是应连续梯次设置长下坡提示标志、长下坡余长、通行限速、服务区、停车区、紧急避险车道等交通标志和提示牌,以有效提示警示过往车辆驾驶人。二是京昆高速公路雅西段泥巴山北坡32.8公里属于长下坡多弯路段,道路线形复杂,有特长隧道、长时间占道施工、冰雪雨雾多发等多种不利因素叠加,安全隐患突出。建议路营公司比照拖乌山北坡51公里长下坡交通特管区模式,将泥巴山北坡1972km+200m至2000km路段共37.8km设为交通特管区。三是在道路实施单幅双向通行等其他特殊情况时,依托土山岗停车区对重中型货车实行时空分离,自检后由公司安排车辆人员进行编队带道通行。按规范标准完善相关设施,最大限度提高车辆容纳量,增设多块提示警示牌及多块大型LED显示屏,用于提示告知重中型货车驾驶人主动进入土山岗停车区加水自检后编队通行。
案例二:成都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三段“4·12”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情况分析
近年来,渣土运输等重中型货运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除了对肇事驾驶人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外,如何进一步有效规范并追究货运企业在源头管理上的责任,一直是大家在探索和思考的问题。在对成都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三段“4·12”交通事故的深度调查中,调查组将运输企业是否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是否应受到刑事追究、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是否尽到监管职责等作为调查的重点内容。通过深度调查后落实的刑事打击和行政责任追究,不仅对事故中的涉事企业,还对整个货运行业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促使企业自觉加强对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同时也倒逼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履职尽责,最终实现从源头上减少这类车辆在道路运输中对交通安全带来的风险。
2018年4月12日凌晨,陈某某驾驶川AN8***重型自卸货车从“领地·兰台序”楼盘施工工地装载连砂石59975 kg(核定载质量12390kg),5时23分左右,行驶至成都天府新区白沙街道双简路与麓山大道三段交叉路口时,路口直行信号灯为红灯,但陈某某未停车,违反红灯信号继续行驶,与郭某某驾驶正常左转弯的轿车相撞,造成轿车内3人死亡、1人受伤、车辆受损。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陈某某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擅自加高货箱栏板)上路行驶,严重超载(超载384%),闯红灯。
经调查发现,在该事故中,除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外,车辆货箱多次加高栏板和严重超载超限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已经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这直接反映出运输企业和实际车主存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工地装载源头放任车辆超载装运、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等问题。事故深度调查将重点放在对企业(车主)、装载源头的安全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上,具体包括:调取企业主体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相关书证、物证,分别对涉嫌犯罪的肇事车辆驾驶人、实际车主、公司法人、公司管理人员以及货运源头的施工负责人传唤讯问;对运输企业的其他工作人员、GPS公司工作人员、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和消纳场地的工作人员以及涉案车辆的其他驾驶人等,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项证据,并与书证、物证相互印证。
深度调查组会同成都市安监局、市城管委、市交委、市监察委等部门从多方面开展深度调查,发现在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川AN8***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单位是成都某运业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谭某,与该公司签订加盟服务合同。货箱左、右两侧栏板顶部分别焊接加装了一块高度均为20cm的钢板挡板,增加了货箱栏板的高度。此外,该车因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先后被交警部门处罚15次,且陈某某不是该车的备案驾驶人。二是成都某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金某,实际控制人为曹某某。公司登记重型自卸货车123辆,其他类型货车20辆,备案驾驶人151人。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是吸纳社会车辆挂靠经营,挂靠车辆以公司的名义办理运输许可证后,自行从事各种运输活动。公司每年向每辆挂靠车收取2400元左右的管理费用。成都某运业有限公司违规挂靠经营(违反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从事客运、危险物品运输、工程渣土运输、驾驶培训等车辆应当实行公司化管理,禁止挂靠经营”的规定);公司的注册地与公司实际地址不一致,导致企业登记地主管的交通、交警等部门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虚设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造假,GPS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对此次事故肇事车存在的车辆改装和长期超载运输违法行为未进行检查,也未对存在的上述隐患进行整改); 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设置金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在背后遥控指挥公司相关业务,金某本人不熟悉运输公司管理业务,特别是安全管理工作,造成公司在安全管理中存在大量问题。三是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违规现象,该公司是“领地·兰台序”楼盘土石方承建单位,违规转借公司资质承揽工程,施工手续不完善,违规组织土石方挖掘施工。该项目虽然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石方工地现场负责人马某借用公司资质参加项目土石方工程竞标。中标后,马某与成都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但进场施工后,并未按约定使用该运输公司车辆运输土石方,而是将连砂石以33元/方价格转卖并擅自另行组织社会车辆前往工地装载连砂石。四是土石方工地现场负责人马某未按《<成都市建筑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关于“两员”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配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管理员应当负责现场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运输车辆,按规定装载建筑垃圾及车辆除尘等事项”之规定,未在施工现场配置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致使建筑垃圾车辆装载后超载出场运输。五是郫都区某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六是金堂县某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不力,对成都某运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驾驶人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培训记录造假等问题失察。对涉案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不到位,对涉案货运企业虚设安全管理机构、存在的登记地与实际的经营地不一致的问题未要求进行有效整改。
通过深度调查取得的充分证据,对驾驶人、企业责任人等多名涉案人员追究了刑事责任:❖ 运渣车肇事驾驶人陈某某,驾驶川AN8***重型自卸货车超载、违反信号灯指示造成死亡3人的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 川AN8***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谭某,为谋取利润长期超载运输,在交警多次拆除肇事车辆加高货厢栏板后,依然对车辆的货厢栏板再次加高,致车辆超载运输;对驾驶人的工资以运输量提成的方式鼓励、纵容驾驶人超载、超速运输,与事故发生有间接因果关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车辆挂靠公司,即成都某运业有限公司的法人金某,虚设安全机构,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发现、消除肇事车辆改装加高货厢栏板的安全隐患;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使员工编写虚假安全教育台账、车辆隐患排查台账;伪造驾驶人学习签到材料;不按规定设置专职GPS系统管理员,与事故发生有间接因果关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 成都某运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某,作为运输公司实际管理人和最大受益人,为逃避打击,安排金某担任公司法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管理流于形式,指示员工编写虚假安全教育台账、车辆隐患排查台账;伪造驾驶人学习签到材料;不按规定设置专职GPS系统管理员,与事故发生有间接因果关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 房地产项目土石方工程负责人马某,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土石方开挖;未按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时备案车辆组织运输,私自组织社会车辆进行运输;未健全工地装载、记重制度,使用非法改装车辆进场进行运输,导致车辆超载出场,与事故发生有间接因果关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对成都某运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郫都区和金堂县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从上述两起事故深度调查中可以看出,在对道路隐患的查找上,除了我们对事故本身的调查分析外,还需要借助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对道路条件及环境状况进行专业的分析鉴定,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科学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从而在根源上消除安全隐患。在责任追究上,要做到多部门联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多方面深度追责,倒逼责任落实;多渠道开展深度宣传,对相关行业形成严格规范,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另外,在完成深度调查后,应当将深度调查报告以公安厅(局)的名义上报省(市、州)人民政府,由安监、监察、纪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督促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的落实,从而使深度调查工作收到最大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