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能部门是公安部门,在美国交通运输部门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警察部门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参与协作部门。美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特点则是:虽然针对客观需求,围绕交通安全而构建的组织机构多,但职责不乱,协调不乱,执行不乱。
美国在国家一级设有交通部,各州有交通厅(以及车辆管理局),各市县设有交通局。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运输基础设施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运输行业管理、公路设施管理、交通安全、车辆管理(包括新车认证、车辆注册、发牌发证、车辆检测),驾驶员管理(包括驾驶员考试、驾驶标准、驾照发放)、驾培行业管理、交通监控、交通信号、道路标志线管理。
警察部门参与协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美国的警察部门不制定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是纯粹的现场执法部门。其次,交通运输部门与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执法,离不开警察部门的协助。三是交通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接口提供给警察部门使用,这是警察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条件。
美国道路交通与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特点
1、依法行政与科学行政的高度统一
行政管理既需要法律管理也需要科学管理。
美国的道路交通管理一是管理模式比较科学,二是职责划分比较科学,三是专家行政,四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关系。
2、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内在属性的认识与管理方式已发生根本转变
交通安全管理在本质上是一项综合管理,这种本质要求国家把设计交通安全的各个环节所应负的职责给予总体的划定,并从国家立法的角度对各部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总体的协调,然后根据各部门的组织特点与管理优势,确定所承担的具体职责。
在这种统一规划下,美国总统的执行机构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运输部的三个内设机构、警察部门、非政府部门机动车管理协会,具体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职责。其职责分工特点是,国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经济技术领域的管理,警察部门负责现场执法。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观念与交通安全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也发生了变化。
在道路交通设施与车辆安全防护措施落后,混合交通普遍存在的时代,“人的行为”是诱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而用强制手段去纠正人的违章行为是警察的优势,警察部门执法的强制性奠定了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伴随着车辆的持续不断增加,车速的不断提高,道路的不断拥挤,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发因素已从“人的行为”这个单一要素发展为“人、车辆、道路、环境:等多种要素,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法与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必须改变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观念,采取新的管理方式。
1966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交通部法案,将原来的管理交通运输事务的8个管理机构并入交通部,国会将原来隶属与商业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转移到交通部。1967年美国运输部将上述两个机构进行合并,成立国家公路安全局,隶属交通部的联邦公路署,专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确立了道路交通运输部门主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地位,完成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替由警察部门向交通部门的转变。
美国交通部门不断加强对道路安全的管理。1970年3月,美国交通部把国家安全局从联邦公路署中独立出来,成立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署。同年,国会通过国家公路安全法予以追认。
2000年1月1日,美国交通部有从联邦公路局中将商用车辆管理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了一个新的内设职能机构联邦机动商用安全署,专门强化对大卡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辆与司机的管理,以便有效降低这两类车辆的交通事故。
英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现状
英国现行的交通管理主要职责主要由英国环境、运输和地方事务部(即运输部)负责。在近年来的政府行政改革中,英国普遍实行了“大部制”机构模式,将业务相近或相关性强的的部门尽可能进行合并,以利于部门之间的够哦同协调和政府资源的有效利用。运输部即是以前的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地方事务三个部合并组成的。
“大部制”改革以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架构有了较大的改变,主要体现在实行“决策执行”相分离的行政管理体制。1988年,英国政府在个部之外设立若干“执行局”,专司行政执行职能,负责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目前,运输部内部只保留一些核心部门,负责有关道路交通的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监督以及财政资助等事务,有关交通运输方面的具体事务,大都通过下面的“执行局”和非政府部门的“公共团体”来完成。运输部现有这类“执行局”和“公共团体”20余个,其中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的“执行局”有5个。
公路局:负责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设施及其交通的管理、运营和改善等;驾驶标准局:负责驾驶标准制定、驾驶员,驾驶员教练登记注册、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等;驾驶员和车辆许可局:负责驾驶执照发放、车辆许可登记、车辆税征收等;车辆认证局:按照欧共体制定的车辆安全、环保标准、为汽车生产厂商提供认证服务等;车辆检测局:负责车辆的法定检测、路边或定点检测、特殊检测、调查车辆事故和故障。
“执行局”本身仍属于政府部门,其雇员保留公务员身份,执行公务员工资,但资金来源却不完全由政府财政来提供。
英国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警察部门的职责分工
英国主管警察事物的最高行政当局是英国内务部,内务部下设警察总局,但警察总局并不负责交通管理。交通警察的主管部门是“警官协会”,该协会是全国性的警察组织,成员包括全国各地的警察机构。协会下设交通委员会,专门负责交通执法工作。目前,全国范围内共设有32个“警察控制办公室”隶属于地方政府,专门负责国家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网的交通巡逻和执法工作。地方公路交通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方警察负责交通执法。
总体来讲,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运输部门和警察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彼此相互配合。
1、以《道路交通法》为龙头法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主要是由运输部负责起草,再征求“警官协会”、内务部等部门的意见,最后提交议会通过。有关道路交通法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政策也是由运输部发布的。警察部门只是负责执行法规并制定执法手册,并没有这方面的立法权。警察部门的意见可以通过两个部门的联席会或由其上级主管反映到运输部门。
2、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由运输部门负责。警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执法。也就是说,公路上的执法人员只有交通警察,主要行使“现场”执法权。
3、随着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路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参与程度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公路管理部门依靠靠科技优势承担了大量交通技术设施提供、交通流量控制、交通状况预测、交通数据采集等战略性任务,而交警主要执行纠正违章、限速、恶劣环境下交通管制以及少量的公路巡逻等战术性任务。公路管理部门与交警共同承担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交警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德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
与英国的“大部制”改革类似,德国将原来的联邦运输部与联邦土地规划和建设部、联邦房屋合并为运输部,主要职责是管理全国整个运输行业,包括铁路、公路、水路、航空。
运输部主要负责运输、交通方面的法律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具体管理工作一般通过“委托合同”的方式由各个州政府来执行。在实际的执行中,联邦拥有联邦长途公路(包括联邦高速公路和联邦公路)的立法权,各州拥有自己的州级公路、县市级公路,乡镇公路以及农用经济道路的立法权,各个州实际承担联邦长途公路的行政管理任务。
同样,对于道路交通管制、驾驶员考试和驾照发放、车辆检测等事物,联邦运输部门一般只负责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监督这些标准的执行,具体的行政管理、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配置,一般也由各地方政府自己决定。
此外,在德国许多技术工作委托给半官方的工业协会和民间机构来承担。这些机构既承担政府委托的事务,又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资金来源也是多渠道的。
德国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责分工
与英国类似,联邦内务部是主管警察机构的最高机构,但在联邦并没有交通警察。交警属于各个州,唷各个州政府管理,只负责联邦高速公路、联邦公路、州级公路的交通执法。有关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政策监督等事务,都是由运输部制定的。警察在公路上的职责主要是作为“现场客观情况的记录者”来执行这些规定。警察执法内容不仅仅包括交通违章处理、限速等,还包括保险、路产损坏、救护的登记,一般性的交通事故都由当事人和保险公司自行处理,有人员伤亡的事故,交警除记录事故现场外,也并不对事故责任和赔偿作出决定;只有交通设施出现故障影响交通正常通行,交警才上路指挥交通。
此外,德国许多城市不设立警察局,警察由州政府管。城市道路交通执行不由警察部门负责,而由其他部门负责。
英德两国政府行政改革的特点
1、实行“大部制”的横向部门格局,有利于相近或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政府资源合理有效地使用。一方面有利于政府关系的理顺,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政府资源的有效利用、各部门政策的整和;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和人员更加精简,促进政府只能不断向社会转移和向地方下放。如国外历来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各种运输方式的管理放在一个部门,设置大的运输部。近几年,考虑到交通与环保、建设就、住房、地区发展等行业存在着密切关系,又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合并。
2、实行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的纵向机构格局,有利于保证政府行政管理的公平和效率。如英国将众多的行政执行、公共产品和房屋的提供等集体操作性事务转移到了“执行局”身上。而德国作为联邦制的国家,联邦政府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政策实施的程度,将行政执行、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交给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或民间协会来承担。
3、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有利于各自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和国家的稳定。如在公路管理方面,英国公路总局代表运输部负责全国6500英里的高速公路和国家干线公路网的运营、管理和养护工作,尽管该网络承担了全国一半以上的货物运输量,但里程只占全国公路的4%,其他公路则全部由地方当局管理。
4、高新技术的发展,使管理技术和手段日趋先进,政府管理能力不断提高。现在大量因如电子通讯、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使得各总信号、标牌的指示可以根据交通状况随时调整,大大提高交通管理的可预见性,这一切必须依赖交通部门的参与才能做到。同时,警察参与交通管理的作用较以前大大减弱。
5、行政法制体系完善,执法程序规范,社会法制化程度高,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
国外经验对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与美、英、德等国的道路交通管理现状相比,我国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差距。造成这种落后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实力、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落后,但更深层的原因则是体制方面的问题。目前,道路交通管理体制上的弊端是制约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乃至国家运输事业发展的一个极为关键的因素。因此,国外先进的管理实践和改革经验对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有重要的启示。
1、必须在重新确立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的基础上,明确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体制上的职责分工问题。
以交通部门为主对道路交通的各要素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管理。由交通部门承担经济技术性工作职责,将车辆管理划归交通部门,使交通部门成为集道路建设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职责为一身的真正的道路交通主管部门。
2、必须切实理顺交通系统内部的管理体制问题,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
目前,交通系统内部的管理体制存在着诸多问题,在运输方式上“重水路轻陆路”,在公路上“重建设轻管理”,在行政管理上“重业务轻法律”等。理顺交通系统内部的管理体制,是进行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前提因素。
3、建立统一的高速公路管理模式,应考虑高速公路管理主要由中央政府负责。
由于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资金主要以外商和企业投资为主,现行管理模式主要是以省级政府为主。所者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这种模式不利于将来国家高速公路和主干线公路网的运输能力的有效发挥。因此,应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从网络布局规划、公路建设养护、交通基础设施的设置,到收费管理方法、公路运营办法、交通控制手段、交通安全执法等各个方面,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标准。在现行的道路交通体制没有进行改革的情况下,高速公路体制改革应是一个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