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通用程序和要求》修订版征求意见,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编制,替代《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通用程序和要求》GA/T 651—2014版本。
与先前标准笼统适用于所有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不同,该修订版本更立足于指挥平台的不同分级,以及我国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现状,适用于省(自治区)、城市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同时,修订版本更强调工程建设要从策划立项、建设准备、工程实施、工程验收、运行评价等阶段形成项目闭环。
修订版本新增了对工程承发包模式、工程主要相关方、阶段划分内容的规定。
根据工程的建设周期、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难度等特点,可采用设计-招标-建设(DBB模式)、设计-建造(DB模式)、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EPC/T模式)等不同承发包模式。
工程主要相关方包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施工单位等,并作出了相关定义。
新标准对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和任务作出了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指导和方向。
为了弥补对项目前期研究、规划的指导不足,新标准增加了项目规划流程,并将项目立项流程细化,两者都强调要报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规划包括委托咨询单位、编制规划文件、规划评审、报主管部门备案环节。立项环节则具体化了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2、建设准备
项目建设前期需要准备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监理单位、工程采购、签订合同等资料,注重对项目细节的把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合同都需要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新标准还规定项目工程招标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管理单位应依法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
3、工程实施
新标准在GA/T 651—2014版本的基础上,对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施工的每个环节进行了补充规定,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设计交底、深化设计、施工、培训,明确了工程相关方的工作和任务,注重工程项目质量。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材料进场计划、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详尽说明。
设计交底,要求在工程实施前,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内容包括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思路、设计内容、注意事项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方案和图纸存在问题进行提问、设计单位对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撰写会议记录,并经各方签字确认。
深化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基础上开展深化设计,对施工图设计的内容进行审查、核算和修订,量化、准确地表达设计内容及设备、材料、工艺要求等,对施工方、施工作业的特殊要求等进行详尽说明。
施工,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在正式开工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并办理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修改版本对工程验收的初步验收、试运行、竣工、移交环节都进行了修改。
初步验收,原先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预验收,修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应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试运行报告,由原先的项目管理单位依据试运行期间的记录提出试运行报告,修改为由施工单位依据试运行期间的记录编制试运行报告。
新标准还注重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质量和后期的运维,在竣工验收文件中新增了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材料。
系统移交,由原先的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单位落实系统运行维护经费,使用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建立系统操作、维护、管理等制度、并建立、落实保修服务制度,修改为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系统。
5、运行评价
修订版本新增了系统运行评价阶段,包括运行维护、后评价内容。
运行维护,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应制定运行和维护规划,建立包括人员、经费、制度和技术支撑系统在内的运行维护保障体系,并制定考核办法。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等的规定,完成工程保修、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工作。
后评价,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行一年后两年内,项目管理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咨询单位编制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过程总结、项目效果评价、项目评价结论、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此外,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还需提交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