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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加强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6-12-05 17:54:19   来源: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   作者:    评论:0

 
  各设区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城市管理“转变理念、改革机制、提升能力”三原则,推动我省城市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现代化、精细化建设进程,扩大有效投资,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城市智能交通系统规范化建设,积极应对并有效缓解日益严峻的城市交通问题,现就加强我省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围绕“让城市更美好”发展主题,立足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着眼当前、惠及长远,将城市智能交通系统的建设管理,作为城市交通运行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和关键基础条件,公安、交通、住建、发改、财政、科技、工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协调沟通,在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资金预算、工程实施、技术运用、资源整合、运行管理等方面加大改革创新和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建设与管理环境,加快推进城市智能交通系统规范化建设,加强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努力实现城市交通管理与服务智能化,改善优化城市交通运行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引领、协调统筹,通过推动“实施智能交通城市试点工程”(赣府发〔2015〕17号),强化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规划与顶层设计,引导带动城市智能交通系统规范化建设;坚持改革创新,通过完善管理机制,探索部门合作、社会合作、政企合作新模式,有效整合、开放、利用各类信息与数据资源,打破部门企业壁垒、消除信息孤岛;坚持建管并重,通过政府财政列支购买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服务,实现城市智能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专业化,不断提升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应用与日常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城市人民政府(含县、区人民政府)要以加强顶层设计为抓手,从城市(含县城)交通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研究制定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方案,市、县应组织编制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规划,各类城市均应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到2020年,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实施智能交通城市试点工程”,规划、设计、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城市交通信号控制、交通信息采集发布、交通视频监视、缉查布控、交通管理执法、出行信息服务、互联网+交通管理、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综合货运枢纽、综合运行集成指挥平台等智能交通系统,各系统间实现数据融合、资源共享,各地要新建、补充和完善交通流检测设备,用流量数据支撑交通信号的控制和优化,实现交通信号灯配时智能化,推动BIM系统在城市交通中的应用,发挥物联网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优势。南昌市要实现全路网的交通流量采集,其他设区市要实现区域路网的交通流量采集,主、次干道信号灯路口应进行协调控制,县级市(含县城)要实现重点路段或部分交叉口的交通流量采集,逐步减少单点定时控制,在交通管理与交通出行等公共服务领域,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方便、及时、高效的交通出行环境与信息服务。
 
  四、工作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智能交通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智能交通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管理协调机构,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既要抓好新建项目的规范建设,又要对已建成项目或在建项目加强规范管理与运行维护。各相关部门要齐心协力、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对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在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资金预算、工程实施、技术运用、资源整合、运行管理等环节上给予大力支持,简化审批程序,科学编制规划,规范投资模式,合理组织施工,创新运用技术,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运行维护。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要求,成立省智能交通工程专家组(名单见附件),指导全省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工作,定期开展年度智能交通优良工程考核评选活动,共同努力规划好、设计好、建设好、管理好、运行好城市智能交通系统。
 
  五、建设流程
 
  按照城市交通管理系统性、全局性的总体目标要求,为规范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管理,实现最佳的投入产出效益,使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在应对城市交通问题、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上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我省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管理应按照以下规范流程进行操作:
 
  (一)编制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规划。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规划是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的顶层设计,其编制要贯彻“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科学决策”原则,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上位规划相衔接,按照招标、实施、评审、审批等程序开展工作,建设规划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城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编制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建设项目立项。依据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规划,按照国家现行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按照建设项目申请立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同级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批复同意后,项目即获准立项。
 
  (三)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组织优化设计。城市道路交通组织优化设计是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并发挥作用的基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通过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自行委托等法定方式,确定具有相应专业水平和业绩的交通设计咨询单位承担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组织优化设计工作。对需要招标确定的,须编制设计咨询单位招标文件,优化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应通过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四)编制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总体技术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通过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自行委托等法定方式,确定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集成设计咨询单位承担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总体技术方案(即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对需要招标确定的,须编制设计咨询单位招标文件,总体技术方案编制完成后应通过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五)编制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依据城市道路交通组织优化设计方案和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总体技术方案,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可委托项目建设总体技术方案编制单位承担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通过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六)编制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依据相关法规和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商务和技术文件。同时,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或自行委托方式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其中,对需要招标确定的,须编制项目监理单位招标文件。
 
  (七)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和工程监理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招标,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
 
  (八)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工程深化设计。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由项目中标承建单位聘请专业的设计咨询单位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研究项目总体技术方案、交通组织优化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等整套技术文件及图纸,并进行工程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完成后,按程序要求应组织专家对深化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承建单位依此编制实施计划,并按施工图进行施工。
 
  (九)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工程深化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方案设计咨询单位应与项目承建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流,在认定其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后,项目承建单位可进入项目实施阶段。设计咨询单位必须对施工全过程实施现场技术指导和质量督导,确保设计方案的精准落地。工程监理单位实时跟踪项目进度,进行采购产品的验收,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出具工程监理报告。
 
  (十)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预验收。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工程完成安装调试稳定运行,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系统及设备功能进行检测(其中需要经过标定才可投入使用的设备为必检设备),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应形成预验收报告。
 
  (十一)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试运行。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工程预验收通过后,应至少试运行1个月,由项目建设单位记录试运行情况。试运行期间,项目承建单位应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机、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系统试运行结果达到设计要求,得到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试运行期间的记录提出试运行报告。
 
  (十二)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技术与运维培训。依据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合同有关条款,项目承建单位应专门编制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工程技术运行维护培训大纲,并对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与运维培训。
 
  (十三)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后评估。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竣工后验收前,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程的建设和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价,出具相应的系统评价报告。
 
  (十四)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工程按合同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合同要求并得到项目建设单位认可,视为完工。完工后由项目承建单位写出竣工报告(含预验收时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系统及设备功能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系统评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应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十五)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承建单位向项目建设使用单位进行系统及产品交付并进入系统质保期。质保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服务的方式开展系统运行维护。同时,应落实系统运行维护经费与人员,建立系统操作、维护、管理等制度,运行期间应定期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系统功能与性能进行检测,从而对运行维护效果做出评判。
 
  六、资金保障
 
  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市政工程,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智能交通系统建设,也可通过PPP模式等形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智能交通系统建设。要编制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书,将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规划编制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道路交通组织优化设计费、总体技术方案编制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费、项目工程深化设计费、项目工程建设费、项目工程监理费、项目工程各阶段招投标代理费、系统运行效果评估检测费、系统运行维护费等费用统筹纳入项目资金预算、使用、管理;将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规划编制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道路交通组织优化设计费、总体技术方案编制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费、项目工程深化设计费、系统运行效果评估检测费、系统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规范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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