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司机禁入标准涉就业歧视
2016-07-14 10:24:03 来源:新京报 作者:舒圣祥 评论:0
让有前科的人,也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是文明社会的共识,倘若简单以前科定人,网约车禁入名单中的罪行,岂不是一律该判无期徒刑?
据报道,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联合滴滴出行,11日发布移动出行驾驶人员禁入标准,首次明确网约车驾驶人员资格审查的“负面清单”,有重大、暴力和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严重治安违法,交通安全违法等三大类违法犯罪记录及患有精神病的人员都将禁止进入移动出行平台。
滴滴出行驾驶员的禁入标准,采取的是“一票否决”模式。换言之,只要留下“负面清单”中的相关前科,在滴滴平台将终身不再具有申请成为网约车驾驶员的资格。这样的禁入标准,不可谓不严苛。但设置禁入标准,拥抱的是传统的管制思维,这与网约车的开放共享形象,无疑存在抵牾之处。
相比仅仅代表过往的前科,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约车平台,完全有能力鉴别出驾驶员当下的实际表现,它本来是可以给人“从良”机会的。
让有前科的人,也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是文明社会的共识;如果一个人只要有了某种前科,就被认为不可改变,就应该被终身歧视,前科就将成为洗不掉的“红字”,这显然不利于其回归社会。
一个人过去做过什么,并不等于将来他必然还会做什么;倘若简单以前科定人,网约车禁入名单中的罪行,岂不是一律该判无期徒刑?为什么不让有前科的人放下历史“原罪”,通过自己的服务去获得报酬赢得赞赏呢?
对于“前科公民”的限制性就业规定,相关立法都很谨慎;相比之下,网约车驾驶员禁入标准,似乎随意了些。值得一说的是,无论是现行法律还是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都没有禁止“前科公民”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出租车如此,网约车又特殊在哪里呢?
滴滴出行的网约车驾驶员禁入标准,不仅找不到充分的法律依据;相反,《就业促进法》中“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的规定,也应该适用于有前科人员——除非通过立法方式明确规定有前科人员禁入某些特定职业,否则理应遵循“法无禁止即可行”原则。
《刑法》对于有前科人员规定有“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既然如此,相比网约车平台直接在准入时“一票否决”,为何不在明示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把选择权交给乘客?
好在这只是一家企业的禁入标准,对别的平台不具有强制效力。网约车毕竟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不可能十全十美,总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与其追求“一劳永逸”的强力监管,不如信任市场的纠错机制和完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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