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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运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联网联控与全国货运平台对接的有关问题的函
2016-05-19 09:40:33   来源:www.ladysslipper.com   作者:    评论:0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联网联控与全国货运平台对接的有关问题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交运〔2014〕1077号)的要求,经研究和取得交通运输部的批复同意,现对我省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 12 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以下简称"重型货车")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和所属企业监控系统平台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自 2016 年 5 月 31 日起,新投入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货车安装或现有车辆更换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应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系统并将车辆终端直接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企业监控系统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在实施时间前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车辆,其企业监控系统平台的数据接收和上传模式不变。

  二、明确车辆动态数据接收和上传模式。我省各地市现有两类车辆动态信息上传模式。第一类是车载终端上传车辆动态信息至企业监控系统平台,再由企业监控系统平台上传至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平台,此类地市(包括深圳、东莞、河源、江门、揭阳、茂名、梅州、清远、汕尾、韶关、阳江、云浮、潮州和珠海)的企业监控系统平台在接收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下发的车辆动态信息后,需再上传一份数据至市交通主管部门平台。第二类是车载终端上传车辆动态信息至企业监控系统平台的同时,通过通信运营商(如移动、联通、电信)直接复制一份数据给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平台,此类地市(包括广州、佛山、肇庆、汕头、中山、湛江和惠州)的企业监控系统平台在收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下发的车辆动态信息后,无需再上传至市交通主管部门平台。

  三、为我省重型货车企业提供社会化监控服务的运营商平台或企业自建平台,在通过我局备案的前提下,可自行向全国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申请备案。

  联系人:沈育佳,电话 020-83732230。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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