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加快新能源公交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5-08-21 18:29:35 来源:www.ladysslipper.com 作者: 评论:0
关于加快新能源公交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精神,有效转化我省能源资源优势,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提升车辆装备水平,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我省新能源公交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新能源公交汽车是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搞好新能源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对于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提高乘客出行质量,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快新能源公交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公交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切实强化工作机制,扎扎实实地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基础先行、有序推进" 为方向,以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新能源汽车为重点,坚持政策扶持和鼓励引导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地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汽车。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阶段推进与全面推广相结合。坚持以点带面的推广原则,以示范城市为切入点,进而实现在更广地区规模应用。二是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驱动相结合。加强政府推动,鼓励市场参与,努力培育推广应用环境,积极探索运营管理模式,并逐步过渡到以市场运作为主的推广模式。
(三)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求和我省推广新能源公交汽车的总体安排,从2015年起,以哈尔滨市为试点城市公交汽车每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应不低于30%,大庆、牡丹江、佳木斯不低于20% ,其它地市不低于10%,逐年提高比例。本着适度超前、留有余地的原则,大力推进配套充换电设施建设,建设配套的新能源汽车维护站,按照新能源车辆保有量合理配置充电桩数量。
三、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汽车。按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等有关部委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部署和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纳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并适合北方高寒地区运行的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建设充换电及配套设施。在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集约化利用土地、标准化施工建设、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原则,将充电设施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城市建设相关行业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适度超前建设,留有发展空间。为电动公交客车汽车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尽量结合现有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建设。新建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要在场地、电力等方面满足新能源公交汽车充换电要求,预留一定比例的充电停车位。设计、安装充换电设施必须满足国家或行业通用性规范标准要求和有关管理规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和运营企业自主建设充换电设施。
(三)做好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工作。加强新能源公交汽车运行监测。加强车辆及电池性能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建立车辆运行监控系统,健全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及紧急处置机制,加强车辆运行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故障诊断,建立车辆运行效果评估体系。新能源公交客车汽车要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管理。强化新能源公交汽车运行服务保障,定期对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牵头,重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增加新的成员单位,强化各地市政府职能,统筹协调新能源公交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调度、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新能源公交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各项目标任务。
(二)落实财税等各项支持政策。
1、自2015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公交汽车消费者给予财政补贴,省市两级财政一次性按与中央财政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补贴实行按季申报和拨付。
2、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内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落实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并进一步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替代步伐。
4、电动公交客车充换电站建设用地,由国家电网建设的,与国家电网变电站建设用地同等政策,实行划拨供地;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公交客运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服务费标准每度电不高于0.6元。
5、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消费者利用电网谷期时段充电。
6、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7、允许在具备条件的公交首末站周边公用地块规划建设公交专用充电桩,地方财政对建设的公交专用充电桩按建设资金的30%-50%给予补贴。
8、全省电网企业要做好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9、实行新能源公交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便于其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开设办证"绿色通道",全省对进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公交车辆优先办理车辆的注册登记、年检等业务。
(三)多渠道筹集支持新能源公交汽车发展的资金。研究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并进一步优化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式和结构,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汽车的推广应用。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并探索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新能源公交汽车发展。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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