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五年行动计划》
2015-05-18 09:15:46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 评论:0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的“统一规范”、“规范融合”、“规范保障”和“强制实施与推荐示范”等作用,切实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科学发展,浙江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过前期调研、方案征集、意见征求、专家论证、修改完善等程序,编制了《浙江省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9年)》。
内容如下:
浙江省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9年)
标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我省要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必须加快实施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先进标准的支撑引领作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浙江省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和智慧城市建设试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务实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2〕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标准强省的意见》(浙政发〔2014〕3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保障智慧城市试点项目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新的智慧城市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推进标准示范应用,促进浙江智慧城市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各试点项目建设实际,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围绕省委提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目标要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主线,把握新一轮信息技术大发展和产业革命大变革的新机遇,坚持以城市功能融合化为导向,以务实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为目标,建立智慧城市应用和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标准体系,强化智慧城市的实施与服务力度,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我省智慧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顶层设计、系统规划。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的各项工作要自顶向下、统筹规划、系统开展。要考虑智慧城市标准体系的整体谋划与智慧城市建设方案制定同时并行,有机结合。
2.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避免信息孤岛的产生。
3.重视现有、适度创新。充分运用现有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保障试点项目质量。根据我省实际,积极推动资源共享、信息交换、流程再造、服务协同、信息安全、模式创新等领域标准创新。
4.成果固化,复制推广。要积极总结提炼试点建设的“一揽子”解决问题方案中的标准应用、新的标准建设以及标准示范等方法、路径和创新成果,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
二、发展目标、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通过五年的努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得到全面加强,智慧城市建设标准化项目的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智慧城市标准制修订率明显提高,参与和推动智慧城市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能力明显增强,智慧城市建设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智慧城市建设标准体系和工作机制。
——智慧城市标准体系逐步完善。2015年,形成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总体框架,初步建立以智慧城市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标准体系;2019年,进一步完善具有浙江特色的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推进我省智慧城市建设规范化、制度化。
——16项重大推进工程全面实施。2015年,启动各项重大推进工程;2016年—2018年,大力推进相关领域标准研制、标准项目建设、标准实施监督评价等工作;2019年,重大推进工程取得实质性突破,形成一批重大推进工程标准工作成果,建设完成首个国家智慧城市领域技术标准重点创新基地,搭建国内首个智慧城市标准云服务平台。
——参与标准化活动竞争力显著提升。到2019年底,基本形成智慧交通、智慧电网、智慧物流、智慧健康等智慧城市应用领域标准体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50个以上;建立以智慧城市国家级标准示范项目或省级标准示范项目5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1.建立完善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根据我省现阶段智慧城市的客观需求和规范要求,在梳理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省智慧城市标准总体系,总体系由基础、支撑技术、建设管理、信息安全、应用分体系构成。应用分体系包括智慧高速、智慧物流、智慧健康、智慧电网、智慧政务等20个试点项目的标准子体系。各分领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标准子体系。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实施动态管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现实需求,不断调整完善。
2.充分利用现有国家、行业相关重点标准。在智慧城市建设中,要紧密结合实际需求,充分调研、全面掌握现状,积极选择采纳适宜的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确定标准应用对象,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单位要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参考《浙江省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指南》要求,组织开发单位、省标技委等专家队伍研究明确一批重点应用标准目录。组织标准培训宣贯,邀请国家、行业标准化专家专题培训标准主要内容,应用方法和实施经验。培训对象应包括试点项目管理、协调和开发人员等。要加强标准应用监督,各试点项目应及时报送标准实施计划,开展标准应用成效的检查督促,组织标准符合性测试,及时总结交流标准实施经验等。
3.加快我省智慧城市领域急需新的标准建设。以我省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总体框架为依托,按照完备性、指导性、科学性、系统性、开放性、层次性等要求分析当前智慧城市建设面临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换、流程再造、服务协同、信息安全、模式创新等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研究试点项目新标准需求,制定一批我省智慧城市领域急需的标准。
(1)智慧城市新的标准具体建设
——智慧城市基础标准建设。提出智慧城市的总体性、框架性、基础性标准和规范建设目标,包括智慧城市术语、智慧城市基础参考模型、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和基础评价指标体系等方面。
——智慧城市支撑技术标准建设。提出智慧城市建设中所需的关键技术、共性平台及软件的标准规范等建设目标,包括物联感知、网络通信、数据融合、服务融合、接口及互操作5个方面。
——智慧城市信息安全标准建设。提出智慧城市项目建设中的信息数据安全、关键系统安全及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建设目标,包括数据安全、系统安全、安全管理等方面。
——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标准建设。提出支撑和确保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监理验收、评估方法以及相关运行保障的标准建设目标,包括智慧城市的规划与设计、实施管理、测试与评价、运行与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
——智慧城市应用标准建设。提出智慧城市典型行业或领域的技术参考模型、标准应用指南等标准建设目标,包括智慧高速、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物流等行业或领域的标准等。
(2)智慧城市新的标准建设主要步骤。智慧城市各应用领域责任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健全工作机构,确定发展目标,明确建设重点,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本领域地方标准立项前审查和制定、实施、监督、反馈、修订等工作,协调推进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
——立项: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向省经信委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省经信委征询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项目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出具评估意见,对无异议的地方标准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收到地方标准项目建议后向省智慧城市标准化工作协调组征求意见。确定立项之后,省质监局向省经信委下达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起草:省质监局、省经信委共同以招标等形式确定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组织标准草案的意见征求工作,对起草全过程进行督导,并将地方标准送审文本报省质监局。
——审评:省质监局会省经信委组织行业协会(学会)、检测机构、科研院所、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单位的专家对地方标准送审文本进行审评,审评组专家应由省经信委与省质监局共同商定。审评通过的,省经信委将地方标准报批文本报省质监局。
——宣贯、实施:省经信委负责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完善标准化主管部门与各应用领域责任单位共同推动智慧城市标准化应用示范的联动机制,积极发挥智慧城市示范试点项目主体单位在标准推广实施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评价、反馈:由省经信委联合省质监局组织对实施满一年的地方标准进行绩效评价,对标准体系建设,关键标准研制推广和标准化基础科研等环节实施效果进行反馈和评价,形成标准制定、实施、反馈和修订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重大推进工程
结合浙江实际,围绕智慧城市重点、急需领域推进以下16项标准化重大推进工程,推进智慧城市标准化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智慧城市标准云服务建设工程(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智慧城市相关的各主管部门)
——建立国内首个“标准云服务中心”,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深度挖掘标准知识、集成政府管理、行业推动、企业创新等标准服务,逐步实施覆盖全省范围的“标准云”计划,为标准化技术发展和提高提供新的平台。
——推动标准化技术发展形态和方式变革,全面提升标准化管理的水平。打造一套全新的标准云服务管理体制,为政府、企事业单位、组织提供标准化相关的查询、咨询、指导等各项基于云计算的服务。
——按照PDCA循环开展评价工作,周而复始的进行体系所要求的“计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和管理评审”活动,实现持续改进“标准云”服务的目标。
预期目标:建立标准云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云服务能力,进一步整合和引导社会资源,激活科技要素,推动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加速技术积累、科技进步、成果推广、创新扩散、产业升级以及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智慧城市基础标准化推进工程(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智慧城市相关的各主管部门)
——建立健全数据基础标准体系。搭建包括基础、数据、应用数据等标准体系,着重制定开展术语、数据元、信息分类编码、数据交换等相关标准。
——建立健全基础数据标准体系。搭建人口、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法人等基础数据标准体系,着重制定目录分类与代码、平台规范等相关标准。
——抓好基础类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术语、指标评价、技术参考模型、数据元、信息分类编码等标准制修订。
——抓好数据交换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定义数据交换组件的模型和框架,描述数据交换文档的XML模式,对根结构、控制信息元素、业务数据元素、安全策略等标准制修订。
预期目标:建立数据基础标准体系,制定一批术语标准、指标评价、数据元标准、信息分类编码标准、数据模型标准、数据交换标准,推动智慧城市各领域、各区域的信息系统无缝衔接。
(三)国家智慧城市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工程(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智慧城市相关的各主管部门)
——建设智慧城市标准协议验证与服务测评能力。重点开展智慧城市评价指标研究,交通、健康等领域的通信协议标准研究,建立协议验证与服务测评能力。
——引导智慧城市团体标准的研制与实施应用。试验标准化路径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产业联盟加强合作与交流,探索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城市团体标准;建立符合国际标准化游戏规则的标准制定流程和发布机制。
——探索建立智慧城市“国标-地标”联动运作,把国标草案的核心内容在地方先行先试,同时也把成熟有效的地标推荐作为国标立项的基础。探索建立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与地方龙头企业的联动平台,更好地促进整合科研与产业资源,提升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水平。
——建立智慧城市国际标准化合作与交流平台,打造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聚集一批重点领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升区域的标准化影响力。
预期目标:建立智慧城市标准符合性测试实验室,开展智慧交通、智慧高速等领域的标准协议验证服务;建立跨区域、跨领域、跨层次的标准化创新合作机制,推动我省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四)智慧安监标准化推进工程(责任单位:省安监局,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建立健全智慧安监标准体系。着重制定工程监督管理、工程营运车辆管理、电梯安全运行管理等相关标准。加强对各级安监部门和智慧安监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标准化知识培训和宣贯。
——抓好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施工现场监控、检测机构管理、数据统计、工地现场信息系统管理等标准制修订,提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水平。
——抓好工程营运车辆管理制修订。重点开展工程车辆管理信息交换、数据管理、重大隐患管理、公路路网状况等级、实时监控、监督考核等标准制修订,提升工程营运车管理水平。
——抓好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修订。重点开展电梯实时监控、监测数据管理、电梯日常故障监控、电梯故障管理等标准制修订,提升对电梯维保公司的维保技术水平,对维保质量进行有力管理。
预期目标:建立智慧安监标准体系,制定一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程营运车辆管理、电梯安全运行管理标准,推动全省智慧安监建设。
(五)智慧城管标准化推进工程(责任单位:省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等)
——建立健全智慧城管标准体系。抓好智慧城管标准化顶层设计,开展智慧城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服务等方面标准研究,制定一批智慧城管重点标准。加强对各级城管部门和智慧城管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标准化知识培训和宣贯。
——抓好智慧城管管理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智慧城管的决策、运营、协同、咨询、监督、应急等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市政设施管理、扩建市政(城管)车辆管理、城管人员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现场执法管理等城管执法类标准制修订。
——抓好智慧城管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智慧城管信息系统管理事件、管理部件、地下管网、地理信息、评价系统等各子系统数据结构、管理规范、接口协议等标准制修订。
——抓好智慧城管技术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智慧城管中在线监测、远程采集、跟踪定位、智能管理、智能识别等技术应用规范或设备标准制修订。
——抓好智慧城管服务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智慧城管中综合指挥、行业监管、街面秩序管控、公共服务等标准制修订。
预期目标:建立智慧城管标准体系,配合智慧城管建设,制定一批城市管理中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服务、管理的标准。
(六)智慧物流标准化推进工程(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检验检疫局、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
——建立健全智慧物流标准体系。着重制定信息协同建设、技术管理建设标准。扩大我省在通用基础类、物流技术类、物流信息类、物流管理类、物流服务类等标准制定领域的话语权。
——抓好信息协同建设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数据共享与交换、信息应用、物流跟踪与定位、数据资源统计分析、编码与分类、物流平台建设及应用服务等标准的制修订,加快智慧物流信息化协同的信息建设。
——抓好技术管理建设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物流业中使用的监控传感技术、物流智能机器人、多传感数据融合、智慧仓储等物流新技术方面的标准制修订,提高智慧物流的技术管理水平。
——抓好安全监管建设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危险品物流的智能监控、物流作业的安全监管、物流智能预警等标准制修订,提升智慧物流的行业监管能力。
预期目标:建立健全智慧物流标准体系,制定一批信息协同、技术管理、安全监管建设的物流业标准,规范我省物流行业。
(七)智慧健康标准化推进工程(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
——建立健全智慧健康标准体系。构建起包含基础、信息、应用、设施、安全、管理等六大类,涵盖医院内部和跨医院、跨区域等外部的标准需求的标准体系。
——抓好卫生医疗管理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依法履行卫生全行业管理职能,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妇幼保健工作等标准制修订,提升医疗卫生管理水平。
——抓好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卫生相关的数据集规范和医疗信息系统间的信息交换等标准制修订,推动医疗机构基于规范实现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互联。同时也方便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省级平台的互联。
——抓好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制修订。重点以服务居民为中心,同时满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间业务协同和卫生管理辅助决策的需要的标准制修订。研究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市级卫生信息平台为基础的区域医疗联动协同服务模式。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和与各相关部门间互联互通。
——抓好医疗保障标准制修订。重点研究使用远程通信技术、新电子技术和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发挥大型医学中心医疗技术和设备优势,对医疗卫生条件较差的及特殊环境提供远距离医学信息和服务的标准制修订,包括远程诊断、远程会诊及远程护理、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信息服务。提高基层医院服务能力和医院间资源共享。
——抓好药品供应链管理标准制修订。重点研究医药产品配送过程中信息安全与标识等标准制修订,实现医药产品配送、运输、使用全程跟踪追溯,保障用药安全。
——抓好医护协同管理制修订。研究基于健康档案信息、电子病历等数据集规范的信息交互平台及接口,形成信息系统的规范和交互接口的规范,实现各级医疗机构协同工作,信息共享。
预期目标:建立完善以国家和行业为主题,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智慧健康标准体系,制定一批卫生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等标准。
(八)智慧电网标准化推进工程(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省发改委(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能源集团等)
——建立健全智慧电网标准体系。构建包括基础、技术、管理、安全、服务等子体系的标准体系。着重制定新能源并网、智能配电等相关标准。
——抓好新能源并网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新能源接入电网、新能源并网特性测试、新能源并网运行控制、新能源监控系统及监控设备等标准制修订,保证大规模新能源接入后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抓好智能配电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配电自动化技术导则、配电自动化系统的建设、运行控制、主站系统系列功能规范和配电自动化设备等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配电分布式电源及配电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并网特性测试、运行控制、监控系统功能规范及监控设备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
预期目标:建立健全智慧电网标准体系,制定一批新能源并网、智能配电等标准,推动全省智慧电网建设。
(九)智慧交通标准化推进工程(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
——建立健全智慧交通标准体系。着重制定通用、基础信息编码、数字地图与定位、专用通信、信息服务及线路诱导、交通管理与紧急事件管理、电子收费、综合运输及运输管理等相关标准。
——抓好智能交通系统通用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有关报告编制方法,审查规程,通用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等方面的标准修订。
——抓好基础信息编码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ITS信息、出行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交通运输运营管理部门、车辆、运输线路、交通运输管理与控制等的分类、代码、编码规则及数据词典等方面的标准修制订。
——抓好数字地图及定位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数字地图信息分类、编码、数据格式、数据交换、数据更新、车辆定位技术要求、定位信息交换、定位设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标准修制订。
——抓好专用通信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电子收费、停车、信号优先控制、车辆间专用短程通信技术条件和信息交换,以及交通运输专用集群通信系统技术条件和车内显示设备、交通监控等设备通信接口等标准修制订。
——抓好信息服务及线路诱导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信息服务(包括线路诱导、公交、停车、交通状况、多式联运、紧急事件等服务)的定义、编码、数据词典、数据格式和设备技术要求等标准修制订。
——抓好交通管理与紧急事件管理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交通紧急事件、交通违章、事故、交通管理设备等的分类、代码、编码、外场设备、交通管理中心、交通事故、紧急事件、停车管理、排放、交通需求等信息交换、交通管理外场设备技术条件的标准修制订。
——抓好电子收费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电子收费信息交换,安全管理,设备技术条件,测试及管理规程,电子收费清算等标准修制订。
——抓好综合运输及运输管理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货运电子数据交换(EDI),危险品运输、货运、客运、多式联运信息交换,车辆与管理中心间信息交换、管理中心与外系统间信息交换、车辆调度和多式联运服务等标准制修订。
预期目标:建立健全智慧交通标准体系,制定一批智能交通信息系统、专用通信等急需标准,提高全省智慧交通标准化工作水平。
(十)智慧安居标准化推进工程(责任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政法委、省建设厅、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
——建立健全智慧安居标准体系。构建基础、专用、通用标准体系,着重制定安防、社区、家居等相关标准。
——抓好管理方面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交通综合信息、智能交通应用、集成指挥调度、交通信息服务等交通管理类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消防监督、消防预警、消防指挥、公共服务、单兵装备等消防管理类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人口管理、网上服务、疑犯追踪管理等治安管理类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舆情管控、网络安全监管等舆情管理类标准制修订。
——抓好服务方面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市民服务、校园安全、社区互助等标准制修订,提升服务水平。
——抓好安防方面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卡口、公共停车防盗等公共安全防控类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家居安防、社区农村安防、社会单位安防、沿街商铺安防等区域报警防控标准制修订,提升智慧安防水平。
——抓好应急方面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城市应急联动、综合处置等标准制修订,提升智慧应急水平。
预期目标:建立健全智慧安居标准体系,制定一批智慧安居管理、服务、安防、应急等标准,推动全省智慧安居建设。
(十一)智慧水务标准化推进工程(责任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
——建立健全智慧水务标准体系。重点开展基础管理、信息化、水利、供水、排水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开展基础管理、信息化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开展水利信息监测、水资源信息统计、海河基础数据库建设、堤防设施编码、水务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等标准的制修订。
——开展水利方面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开展水安全,开展沿、跨、穿河构筑物、水利泵站维修、养护等标准制修订。
——开展供水方面标准制修订工作。围绕提高供水水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重点开展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和考核办法、供水企业综合考核等标准制修订。
——开展排水方面标准制修订工作。围绕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在水环境治理中,重点开展黑臭河道治理技术及管理、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等标准制修订。
预期目标:建立健全智慧水务标准体系,制定一批基础管理、供水、排水等智慧水务标准,推动全省智慧水务建设。
(十二)智慧政务标准化推进工程(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
——建立健全智慧政务标准体系。构建包括应用业务、应用支撑、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安全、管理、服务等内容的标准体系。
——重点开展数据交换、传输、数据处理、安全、工程与业务流程、网上服务、云计算平台、业务平台、应用服务、运行管理等标准制修订。
预期目标:建立健全智慧政务标准体系,制定一批智慧政务关键标准,提升全省智慧政务水平。
(十三)智慧高速标准化推进工程(责任单位:省交通集团,配合单位:省高速公路智慧交通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建立健全智慧高速标准体系。重点开展智慧高速技术、服务、标准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技术方面。重点开展数据采集、关联信息接入接口和数据处理等标准制修订。
——服务方面。重点开展出行服务、增值服务等标准制修订,提升服务水平。
——管理方面。重点开展协同管理、辅助决策分析和基础信息管理等标准制修订。
预期目标:建立健全智慧高速标准体系,制定一批智慧高速的技术、服务、管理的标准,提升智慧高速标准化水平。
(十四)智慧能源监测标准化推进工程(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发改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省质监局等)
——建立健全智慧能源监测标准体系。重点开展能源监测支撑、管理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抓好智慧支撑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开展数据采集、传输、融合、应用、安全、上报流程等数据平台方面的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行业相关技术和业务标准制修订,包括行业术语、编码分类、业务流程、开发服务。
——抓好智慧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开展能源消费、地理信息、工业碳排放、大型机构等监测方面的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用能预警等方面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服务管理、协同处理、信息公布、咨询服务等标准制修订。
预期目标:建立健全智慧能源监测标准体系,配合我省智慧能源监测试点项目,制定能源监测的支撑、管理方面的标准。
(十五)智慧港航标准化推进工程(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
——建立健全智慧港航标准体系。构建包括数据、安全、管理、服务、应用支撑、应用等的标准体系。
——重点开展数据共享所涉及的相关数据、接口和交换等标准制修订,解决跨部门跨系统的信息共享、交换效率和业务协同问题,形成协作效应。包括物理连接说明、接口模型说明、接口安全管理、直连接口API使用说明、数字签名API说明、接口报文说明、接口双方需要完成的工作说明、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预期目标:建立健全智慧港航标准体系,制定一批数据共享的标准,推动全省智慧港航标准化建设。
(十六)电动汽车能源供应基础设施产业建设标准化推进工程(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
——建立健全该产业及建设标准体系。重点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支持的标准修订工作。
——抓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电动汽车充放电设施设计规范、选址布局、供电方式、设备选型、施工要求、验收条件等标准制修订,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抓好运营管理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电动汽车充放电设施的运行、操作流程和结算管理等标准制修订,确保电动汽车充放电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抓好技术支撑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电动汽车充放电设备技术条件、基本参数、基本功能,以及充放电接口的技术指标、物理参数、通信协议和数据传输等标准制修订;重点开展充放电控制系统基本功能、系统架构、数据模型、安全防护等方面标准制修订。
预期目标:建立健全电动汽车能源供应基础设施产业建设标准体系,配合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系统项目,制定一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支撑等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机制建设。省智慧城市标准化工作协调组负责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协调解决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省质监局加强与智慧城市各应用领域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智慧城市试点项目标准化工作人员联系制度,加强智慧城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等工作。省经信委加强智慧城市地方标准的实施、监督、评价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试点项目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试点项目标准建设的监督实施。
(二)加大政策保障力度。争取在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财政专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一批重大的、急需的、有可能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智慧城市地方标准制定,落实技术审查、制修定、试点示范、符合性测试、培训宣贯、实施监督评价和标准云建设等工作经费。对制定标准的团队带头人,推荐列入“千人计划”予以支持;成绩显著的向科技部门推荐,给予科技奖励表彰。
(三)争取国家层面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标准委、工信部在浙江开展智慧城市相关标准研究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建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优势互补的协作机制,统筹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支持浙江省企事业单位承担和参与国家级信息化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积极探索联盟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机制,积极推动国家标准化研究机构、信息技术研究机构与省标准化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合作。
(四)强化通用基础研究。加快智慧城市标准体系与符合性测试等基础研究,突出抓好通用性标准研制,强化智慧城市标准化科研与应用项目的符合性测试,重点针对智慧城市标准体系的运行、软硬件的接入、跨体系的衔接上进行标准化的设计规范和符合性测试,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予以整改,对有利于标准化推广的技术和协议予以支持,从而推动整个智慧城市系统的标准化应用水平。
(五)建立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省智慧城市标技委应接受省质监局和省经信委的指导,加强课题研究、规划编制、标准研制等标准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标准工作质量。强化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标准系列职称的授予制度,构建一支智慧城市标准化骨干人才队伍。广泛开展智慧城市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和交流,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组织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合作与交流活动。加强标准的第三方评价工作,培育标准服务市场,建立企业化、市场化的标准推广机制。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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