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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公交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法律应用实践探讨
2015-03-02 12:08:25   来源:http://blog.sina.com.cn/u/1686721972    作者:    评论:0

  

  作者: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嘉定公交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编号:JDZFCG2015-003)于2015年2月12日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文件,委托单位:上海市嘉定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代理单位:上海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定于2015年3月3日开标。

  招标文件中有以下几项问题:

  第一:资格条件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5.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同时具有《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

  ......

  第二:评分标准中有以下约定

  6 投标企业需承接过市区级或区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交信息化调度平台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且累计车辆数达到500辆以上(需提供用户证明)的项目得3分,500辆-300辆项目得2分,300辆以下项目得1分。 (1-3分)

  7 投标企业在本次项目中使用的是自主研发和生产的车载硬件及软件整体车载系统的得3分,投标企业不是使用自主研发和生产整套公交车载系统的得0分。(需提供自主研发和生产的证明文件) (0-3)

  8 根据投标企业公交车载硬件选用情况给分:

  (1)投标企业使用的公交硬件设备,获得过相关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产品奖项或专利的得3分。

  (2)无奖项或专利的得0分。 (0-3分)

  ......

  10 根据投标企业自主开发公交调度或运营软件情况给分:

  (1)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具有软件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得3分,

  (2)没有报告得0分。

  11 投标企业本地售后服务能力:

  (1)投标企业在嘉定区内有售后服务网点的得5分(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2)投标企业在上海市内(除嘉定区外)有售后服务网点的得2分

  法律问题

  1,资格条件中,系统集成资质三级,按照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只能开展企业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而本项目委托单位是上海市嘉定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是一级政府机构,按照规定至少需要二级及以上资质;

  2,资格条件中,建筑智能化三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三级资质只能承接600万元及以下项目,而本项目预算超过3000万;

  3,本项目的评分标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政府采购项目是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考虑到本项目发布招标文件的时候是2015年2月12日,在3月1日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无法管辖;但是专家评审、定标等程序是发生在3月1日以后,评标行为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来实施,因此,该项目的合法性依然不足。《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招投标过程程序的合法性存在诸多可商榷之处,作为组织方及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应有所作为,依法行政,维护公平正义。

  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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