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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加快推进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工作的通知
2015-11-27 17:10:39   来源:www.ladysslipper.com   作者:    评论:0

各市、县(洋浦)运管机构,各卫星定位服务运营商:

  按照《道路运输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要求,所有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和半挂牵引车,应于2015年12月31目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井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货运公共平台)。根据10月份的统计数据,截

  至2015年10月31日,我省接入货运公共平台车辆数为2358辆(详见附件),接入车辆数远少于车辆实有数,接入工作进度缓慢。为加快推进我省从事道路运输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货运车辆)接入货运公共平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运管机构要强化货运车辆动态监管,加快推进货运车辆接入货运公共平台工作。

  (一)加强动态监管组织领导。各市县运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货运车辆接入货运公共平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摸清辖区内相关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和使用情况,结合车辆开业和车辆年度审验工作,在卫星定位服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的协助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辖区内货运车辆接入货运公共平台工作,确保所有车辆应接尽接。

  (二)严格车辆接入情况核查。各市县运管机构在办理货运车辆开业或年度审验时,必须登陆货运公共平台查验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不得以车辆入网证明代替系统查验。凡是未能在货运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货运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二、各运营商要做好货运车辆接入货运公共平台的技术保障工作。

  (一)规范车辆接入流程。各运营商要按我局《关于做好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接入全国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工作的通知》(琼道运发[2014]53号)和货运公共平台有关工作要求,做好车辆接入的技术保障。卫星定位装置的监控中心域名须直接指向货运公共平台,车辆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录入要符合《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平台数据录入规范)(详见附件2)规定。

  (二)加快所属监控平台现有货运车辆接入货运公共平台工作。由于历史原因,绝大多数接入运营商监控平台车辆(尤其是2014年7月1日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基础数据并不完整,运营商无法将车辆信息录入货运公共平台,导致车辆仍然直接接入运营商监控平台而末接入货运公共平台。因此,运营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车辆基础数据,加快监控平台现有货运车辆接入工作。一是通过对车主的回访,采集车辆最新数据:二是若无法联系到车主,可与车籍地运管机构联系提取车辆运政数据,各市县运管机构应协助运营商做好辖区内车辆的基础数据采集。运营商不得采集非本监控平台服务的车辆数据,采集的数据内容不得超出《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平台数据录入规范》规定的范围,且要做好数据的保密工作,确保数据只用于车辆动态监控,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或向第三方泄露。
 

海南运管局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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