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对运输企业进行约谈
2015-09-11 11:31:47 来源:辽宁省交通厅 作者: 评论:0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局联合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号)中规定,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都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联网联控平台。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可以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监控和管理。《办法》中同时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建立制度,对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及时纠正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近日,太子河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就“辽阳市智能交通系统运行监测周报”中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发现和反馈的问题对运输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海荣所长说:“车辆GPS系统的安装不仅对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定位,还对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进行监控,以提高行车的安全性。在今年5月份的“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部署会上和6月份的“安全月”部署会上已多次强调: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对于即将超速或驾驶员连续驾驶即将超过4个小时时各运输企业的平台监管员要及时电话与车辆驾驶员取得联系,以提醒驾驶员不要违法驾驶。区运管所也将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此次对各位负责人约谈是为了警示各运输企业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对及时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如果监控到车辆驾驶员还有违法驾驶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惩不贷。各企业的负责人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不能对车辆动态监控平台“重安装、轻使用”,而是要借助动态监控平台进行规范的安全管理,这也将直接关系到各运输企业的长远发展。”
谈话后,各企业负责人表示,对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监督的确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回去后将对平台监控人员和车辆驾驶员加强教育、培训,落实对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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