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运管局征求《关于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5-07-02 10:27:53 来源:www.ladysslipper.com 作者: 评论:0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办理流程和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示并征求意见。欢迎省内相关企业和行业管理人员提出宝贵意见,公示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7月3日。联系人:郑建荣;电话:0571-85260180;传真电话:0571-85260144;电子邮箱:31882808@qq.com;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186-1号;邮编:310005。
关于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道路运输局
2015年6月26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障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和有序发展,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要求和2014年11月全国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苏州现场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的安装和使用行为,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动态监控系统对车辆运营过程的监控作用,有利于有效防范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运输企业加强对运营车辆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的重要手段,也是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举措,对有效防范事故尤其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5号令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一)道路运输企业是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企业是动态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动态监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要按照5号令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尤其是要建立完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日常监控操作、监控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监控部门和人员管理等制度,并将动态监控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紧密结合,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
(二)重点加强"两客一危"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监控
"两客一危"(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企业,都应由企业自设监控平台并自行监控管理。按照最低不少于2人,每百车一人的标准,配备本企业专职监控人员,在企业注册地对企业运行期间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对经纠正、警告仍然继续违规违法的驾驶人,监控人员应当按企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处理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管部门。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前,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连接情况,不能有效接入系统的,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运输任务。对超过设定时间没有回传监控信息的运输车辆,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落实处置措施,并作好相关记录。已经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农村客运车辆,可参照5号令管理。
(三)加强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企业车辆监控
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经营者,可以按照要求接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接受"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安全运营管理,并协助做好与省联网联控平台的信息对接工作,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也可以选择按照拥有50辆以上规模企业的要求,由企业自设监控平台,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自行监控和管理。
(四)规范监控平台使用
道路运输企业必须使用已在省运管局备案的监控平台实施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并向省联网联控平台传输车辆运行的卫星定位信息。对未规范使用的,应责令企业整改,整改期间相关车辆限制行驶,同时企业暂停新增运力、暂停增加经营范围、不得参与客运经营权招投标,由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联合实施重点监管。
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保障,保持系统设备完好,确保卫星终端与监控平台、监控平台与省联网联控平台之间对接畅通,实现车辆运行期间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凡车辆和驾驶人等信息能够从省联网联控平台中直接获取的,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不得要求运输经营者重复多头上报。
三、严格车辆登记检验和审验
所有进入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及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必须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各地应按照5号令和《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两客一危"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辆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以及道路运输证件配发、审验工作。
自发文之日起,新进入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50辆及以上和50辆以下自设企业监控平台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凭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材料(见附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凡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车辆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但未能在省联网联控平台正常显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对于新进入运输市场的50辆规模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企业,并按要求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凭"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配发手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车辆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发文之日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部颁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按要求接入省联网联控系统或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逾期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通过车辆检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各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企业的通知工作。
四、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严格依照本部门法定职责和5号令规定,落实部门监督检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牵头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通报相关信息,形成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各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建立省、市、县三级综合监管平台的要求,于2016年6月底前建成综合监管平台,省级公安交管、安监部门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与省交通运输厅联网联控平台信息对接。各地不得使用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进行政府监管。
设区的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公安交管、安全监督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法定职责,落实源头管理责任,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自2016年7月1日起通过综合监控平台每日不少于2次,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各职能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每月通报不少于1次,并相互抄告,同时责令运输企业改正,根据5号令和《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罚。整改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企业并存档备查,企业整改结果应按时上报作出整改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并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对于每次监督检查,从发现问题至处理问题完毕,各职能部门均应当留有书面记录并形成完整闭环。
凡已装卫星定位装置但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所属企业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对故意损毁、屏蔽系统的,要严格按照5号令进行处罚,并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在信用考核中相应扣分。
对使用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者,由设区的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5号令进行处罚;发生第二次的,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并通报公安、安监部门进行相应处罚,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在信用考核中相应扣分;发生第三次的,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吊销道路运输证件;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由安监部门作出停产停业的处理。
对已有符合标准监控平台但不按规定使用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道路运输企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该运输企业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运输企业按照5号令进行处罚;发生第二次及以上,一律按照5号令上限进行处罚,同时将运输企业通报公安、安监部门,列入"黑名单",在信用考核中相应扣分,情节严重的,按《安全生产法》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待整改后,经联合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
对服务商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以及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5号令进行处款;发生第二次违规的,一律以上限进行罚款,同时通报公安、安监部门;第三次违规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取消备案资格,省内所有道路运输企业均不得使用该服务商提供的相应服务。
五、提高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动态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强化意识,落实责任。一是要强化运输企业的主动意识和本分意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责任量化、责任考核、责任追究落到实处。二是要强化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严格落实管理监管责任,把动态监管工作贯穿到行业管理过程中。三是要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局面。四是要强化监控人员的精诚意识和恪守意识;五是要强化从业人员的遵循意识和敬畏意识。
2、加强应用,形成闭环。要将动态监管工作与行业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形成两个闭环。一是以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置为核心,规范和完善跟踪处置流程,形成动态监管过程的闭环;二是将动态监管结果与行政许可、班线招标、年度审验等工作关联,形成动态监管结果应用的闭环。通过建立上述两个闭环机制,促进动态监管工作与行业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结合,提升行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3、打好基础,夯实基层。一是打好基础,要逐步规范组织机构、制度规定、责任落实、操作规范等,解决动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联而不控、监而不管等问题;二是夯实基层,要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置,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监控员、驾驶员的管理;三是练好基本功,要分期、分批、分层次抓好动态监管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管理部门的监管水平、运输企业的执行能力、监控人员的操作本领和从业人员的自觉程度,做到平台功能会用、违法违规会查、政策法规会讲、违章处理会办。
4、健全机制,促进长效。一是建立督查考核机制,要建立分层次督查考核制度,对考核确认的问题要公开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建立暗访抽查机制,要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经常性的暗访抽查;三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协调,实施信息共享;四是建立支持保障机制,要争取各方面支持,采取多样化的激励措施,推动动态监管扎实有效开展;五是建立综合长效机制,要在落实5号令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着眼长远,统筹规划,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创新方法,探索和建立动态监管工作的综合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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