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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关于重型载货汽车及半挂牵引车、公交、出租车 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设备的通告
2015-05-08 18:05:00   来源:大兴安岭日报   作者:    评论:0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号令)、《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交发【2014】450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总体要求,我区将开展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公交车、出租汽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设备,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公共平台”和“重点运输车辆监控平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安装范围

  凡在我区注册从事道路运输的半挂牵引和重型载货汽车、公交车、出租汽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二、安装要求

  1.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公交车、出租车在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办理道路运输证、营运车辆年审之前。必须按规定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公共平台和监控平台。

  2.2015年1月1日前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公交车、出租汽车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定位装置的车辆,所属企业(或个体车主)要及时接入公共平台和监控平台;对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所属企业(或个体车主)要及时完成安装或更新,并按要求接入公共平台和监控平台。此项工作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者,一律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3.在2015年1月1日后新增的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公交车、出租车,没有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所属企业(或个体车主)要及时完成安装,经确认在“全国道路货运公共平台”或营运车辆监控平台正常上线显示后,予以发放《道路运输证》。

  4.2015年5月1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应接入营运车辆监控平台。

  5.2016年1月1日后,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公共平台或监控平台中正常显示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三、安装时间、联系方式

  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站

  联系电话:加区0457-*******、*******;松岭0457-*******、*******;新林0457-*******、*******;塔河0457-*******、*******;呼玛0457-*******、*******;漠河0457-*******、*******;呼中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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