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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岳峰副厅长在福建省贯彻落实5号部令现场会上的讲话
2015-02-02 17:59:48   来源:www.ladysslipper.com   作者:    评论:0

   按:1月22日至23日,省交通运输厅在三明永安市召开了全省贯彻落实5号部令现场会议。现将陈岳峰副厅长在会上的讲话及经验材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进一步做好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事业安全发展。


  在全省贯彻落实5号部令现场会上的讲话


  陈岳峰


  (2015年1月23日)


  同志们: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第5号令),总结分析我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经研究决定召开全省贯彻落实5号部令现场会。昨天下午,我们参观了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闽通长运客运公司及三明凯氏公司等监控平台。这几个平台代表着政府、运输企业和运营服务商三类监控平台,比较具有代表性。刚才,厅运输处周陈慈处长传达了交通运输部苏州现场会精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傅仰余副总队长、省安监局安监二处郭金星处长、三明市交通运输局李光副局长、永安市政府陈孝秉副市长都讲了很好的建议,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将三点意见。


  一、全面总结我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


  在交通运输部的指导下,我省从2009年就开始探索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这在全国走在前列,特别是2014年5号部令出台后,在省公安、安监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和协同推动下,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积极作为,动态监管工作在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方面作用日益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监管制度建立健全


  2009年,省厅印发了《福建省交通系统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为行业规范性管理奠定了扎实基础。5号部令出台后,省厅先后出台了我省《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福建省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检测备案的通知》等配套制度,将5号部令进一步具体化,更具有操作性。同时,我厅即将出台《考核办法》。


  (二)监管能力不断提升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动态监控平台,并将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情况与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车辆年度审验、新车准入、运营服务商运营服务资格相挂钩,强化监管结果应用,有效提升了行业监管能力。交通运输、公安、安监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同合作,省厅与公安厅建立联动协作五大机制,对违法违规驾驶员和车辆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


  企业监管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大部分道路运输企业能够根据5号部令的要求,建立动态监控制度,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运行使用监控平台,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三)监管质量逐步提高


  目前,省、市、县三级动态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各地政府监管平台全部接入省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截至2014年底,全省重点营运车辆入网车辆达到1.3万辆,入网率达76%,上线率达65%。


  运营服务商服务逐步规范。截至目前已有10家通过部审的运营服务商向省厅备案。通过备案的运营服务商健全的监控制度,完善的监控功能,合格的终端产品,为各地运输企业开展动态监管工作提供了技术保障。


  为全面排查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1月14日至16日,省厅组织了5个督查组深入各地市开展专项督查工作。通过专项督查,我们发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与交通运输部推广的“苏州经验”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一)监控平台和终端装置质量有待提升。一是部分地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运营服务商采取二次备案方式设置准入门槛,不利于企业开展市场竞争。二是部分运营服务商和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尚未开发监管车辆超速、超范围经营、不按核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要求落地休息、不在线等违规行为的自动报警、自动汇总、报警信息短信提醒等功能。三是部分已取得部检认证报告的终端销售企业贴标销售不符合部标要求的终端,致使市场终端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直接影响数据传输及可靠性。


  (二)政府监管尚未全面发挥作用。一是市级管理分中心及县级监控站对各自的管理职责不明晰。二是部分县(市、区)虽然建设了县级监控站,但使用较少,未充分发挥作用。三是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运营服务商和道路运输企业的监控平台检查、跟踪、整改等管理不到位。


  (三)企业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制度不健全,未执行24小时监控制度,没有对违法违章行为及时纠正,专职监控人员配备不够,业务不够熟悉等问题。


  (四)动态监控数据未得到有效应用。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在道路运输管理中的应用仍较为有限,在利用监控数据进行监管、执法、处罚等未落实到位。企业未能充分利用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对驾驶员加以有效的管理。


  (五)内外部协同工作机制亟需加强。省、市、县级层面协同进展不平衡,运管、执法、管理中心等系统内部未全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闭环管理。同时,交通运输与公安、安监部门联动协作未全面开展。


  为此,我们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不断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一、深刻认识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按交通部统计口径,2014年,全省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共发生164起,死亡207人、受伤116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7.99%、19.65%和2.65%,其中客货车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占总数的68.9%、71.98%和78.45%。省厅张兆民厅长在各季度的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上多次强调,要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能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刻认识到在当前严峻形势下,深入贯彻5号部令,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重要举措


  去年,全国道路运输行业发生了我省运输企业在湖南境内的“7.19”及“西藏8.9”等多起重特大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目前,“湖南7.19”、“西藏8.9”重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已经公布,都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均暴露了政府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运输企业未实施有效的动态监控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也是非常严肃,比如,“湖南7.19”事故对34人采取司法措施,对其他72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就包括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城厢区运输管理所、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等20名相关责任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或处分;“西藏8.9”事故中有7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他15人给予党纪、政纪和行政处罚。我们要从以上事故中深刻反思,不断改进自身管理水平,这对行业发展及自身履职到位都有重要意义。


  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在安全监管理念上,改变了过去注重发生事故后查处、轻事前预防的现状,转变为事前注重预防,事中重视过程监管,事后查处不放松的全过程监管。在技术支撑上,充分应用卫星定位技术以及联网联控系统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监控、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降低违章率,进而降低和预防事故的发生。这不仅是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与信息化技术结合的示范应用,也是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它解决了以前运输企业对营运车辆上路后"看不到、听不见、管不着"等问题,做到“车子一动,全程受控”,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安全监管模式中缺乏针对性、效率不高等缺点,给予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平台


  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办法》通过加强动态监督管理,赋予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手段,明确企业监控职责,完善监控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监控行为,明确违规处罚措施,有利于督促企业重视并落实监控主体责任,真正使动态监控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永安市自2013年中心平台建设使用以来,连续两年实现零伤亡事故,就是对真正使用平台最好的效果印证。


  三是提升交通运输服务能力的重要抓手


  这两年,省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对安全、服务的质量和市场秩序的监管,重视事中事后的监管,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既是一种安全监管手段,也是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手段。


  对交通运输部门而言,将动态监控与静态管理相结合,将车辆运营情况作为车辆年度审验、信用考核、新车准入、班线审批的依据,强化车辆动态监管平台的应用,可以整合各方面的信息资源,推动道路运输整体水平的全面提高。对道路运输企业而言,可以将动态监管的手段运用到企业的生产管理上来,推动企业车辆调度、驾驶员考评等方面的应用,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5号部令,加强动态监管工作


  当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把深入贯彻落实5号部令,推动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作为重点工作,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健全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动态监督配套制度。上周厅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考核办法(暂行办法)》,即将印发实施。各地要根据实际,细化出台工作规范、考核标准、处罚规定,明确运管、执法、通信中心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二是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各地要根据省厅专项督查情况,完善监控平台功能,自动做到警示提示、温馨提示,真正将监管落到实处。三是进一步规范运营服务商备案管理。根据5号部令要求,运营服务商应向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再次实行审批或二次备案,不能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厅运输处、省交通通信中心要做好运营服务商监控平台和终端备案、公示等工作,加强对各申请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不符合标准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进入市场。


  (二)夯实基础,提升动态监管应用水平


  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数据质量和应用水平上。一是确保“两客一危”车辆车载终端的安装并全部接入动态监控系统,各地要及时开展“两客一危”未入网车辆的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在2015年第二季度前车辆入网率达到100%。二是分阶段、分目标将12吨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纳入监管范围,争取2015年年底前上线率达到90%以上。三是完善监控平台功能。运营服务商和运输企业的监控平台要开发监管车辆超速、超范围经营、不按核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要求落地休息、不在线等违规行为的自动报警、自动汇总、报警信息短信提醒等功能,不具备以上功能的平台即使通过部验证也不予备案。四是推动"两客一危"车辆监控系统与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实现对接。考虑“两客一危”的车辆信息是动态的,不断有新的车辆信息进入市场同时也有车辆退出市场,动态监控平台与运政系统平台对接后,才能实时更新车辆的动态信息,以保证全省“两客一危”车辆信息可靠和实时监控。五是借鉴江苏省的动态监管两个闭环管理机制经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要将信息化系统与运输管理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监管平台这一重要手段,加强动态监管结果在行政处罚、交通执法、班线招标、年度审验、质量信誉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三)强化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5号部令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交通运输、公安、安监主管部门、社会化运营服务商、车载终端产品生产厂家等。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5号部令规定的职责,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应用动态监管系统,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形成动态监管的合力,共同推动5号部令的贯彻落实。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要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和运营服务商规范使用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发现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5号部令及我省《实施细则》,严肃处理相关经营者。


  (四)加强监管,严格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无论是自建监控平台,还是委托社会化运营服务商平台监控,道路运输企业都是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平台、终端、驾驶员违法行为处理等管理制度;制作管理台帐,违规行为汇总自动报表,将详细监管手段和处罚措施及时记录在案,做到留痕管理;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加强培训与考核;做好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保障;加强对所属班线运行线路实地考察,特别是对“两客一危”运输路段设计时速和沿途隐患点能在平台上准确标识、语音提醒,加强精细化管理,合理设置驾驶速度,实施实时监控和调度管理。


  (五)严格考核,确保动态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管理中心要根据管理职责检查指导本地运输企业和运营服务商的动态监管工作,对其监控平台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一是对政府监管平台的考核。省厅将组织对市级管理分中心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列入对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占千分制绩效的20分值,评定为优秀的得20分,良好的得10分,合格的得5分,不合格的不得分。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参照省厅《考核办法》,牵头组织对县级监控站的考核,并加大考核奖惩力度,确保各级政府监管平台运转规范、监管到位。二是对运营服务商的考核。由市考核小组负责本辖区运营服务商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运营服务商运营服务资格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AA级以上的运营服务商由省管理中心予以全省推荐。考核结果为A级的,应按要求提升标准。考核结果为B级的运营服务商要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在当地的运营服务资格。三是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各级考核小组根据管理职责组织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


  同志们,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是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重大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手段创新。我们一定要坚决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厅党组的部署要求,开拓创新,加强协作,全力推进,为“四个交通、两个体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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