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政策 > 正文

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12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
2014-02-19 10:58:00   来源:交通运输部     作者:    评论:0

  近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简称《决定》)印发,再次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事项和18个子项,其中12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


  这是本届中央政府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有两个特点。一是突出生产经营领域这个重点。把企业主体设立、生产许可、经营范围、资本和资产处置等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审批事项作为取消和下放的重点,占这次取消和下放总量的1/2多。其他涉及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和涉及个人各类从业资格的占近1/2。二是受益面进一步扩大。比如:取消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将交通运输部的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这些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申报量和审批量大,取消和下放后受益面较广。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此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有:


  雇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境内航空公司之间、境内航空公司与境外航空公司之间的代号共享等商务合作审批,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此次下放的审批项目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有: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认可,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认定,由中国民航局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由交通运输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分享到: 收藏

相关热词搜索:国务院 通运输行业

上一篇:河南三门峡市确定2014年交通运输工作重点
下一篇:青海: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经济社会发展“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