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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检测备案的通知
2014-12-12 10:32:25   来源:www.ladysslipper.com   作者:    评论:0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运管局、交通综合执法总队、交通通信中心:


  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及《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交安〔2014〕30号),经研究,即日起开展运输企业(含服务商、下同)监控平台检测备案及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产品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工作


  进行对接的监控平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标符合性审查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及原件扫描件;


  (二)通过计算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后所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复印件及原件扫描件;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登记表》纸质并加盖公章及电子文档。


  由省交通通信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对接审查意见报厅运输处,经确认通过后在省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告。


  二、服务商实行备案制度


  凡在我省从事社会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服务商,必须完成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工作后,再送交备案申请表,经省交通通信中心技术审查后,报厅运输处确认纳入名单并向社会公告。服务商应提供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申请表》纸质加盖公章及电子档;


  2.    备案申请人应是在我省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机构或法人企业,申请人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证复印件及原件扫描件;


  3.    部标符合性审查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检验报告》,且报告中平台过检申请单位必须与向省级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营业执照的公司名称一致;


  4.    经营场所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原件扫描件、监控中心照片;


  5.    提供履行卫星定位监控服务的格式条款、服务承诺并加盖公章;


  6.    提供24小时服务电话、专职监控人员5人以上、维护技术人员2人以上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三、 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息报备


  服务商在省内所售部标终端须向省厅提请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息报备,省交通通信中心应及时受理并给予技术支持。报备材料如下:


  1.车载卫星定位装置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验报告复印件;


  2.《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报备表》纸质及电子档;


  3.原厂商授权证明;


  4.需设置固定的服务点,按照5%比例提供原厂终端设备备件,具有24小时服务电话,从事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和售后服务支持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5.服务点地址、联系电话及维护人员资料;如果委托第三方进行售后服务,应提供被委托机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授权文件复印件;


  6.每款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正品留样备查(一台);


  7.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规范及使用说明书;


  8.6张终端产品照片,包括铭牌照片、整体设备照片、主板正,反面照片、主机设备正,反面照片;(JPG格式、分辨率至少为2048*1365)。


  四、相关事项


  (一)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应及时组织辖区内运输企业按相关要求上报材料。各设区市(区)、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服务商进行备案。


  (二)任何社会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服务商如未能满足各级管理部门的考核要求,或存在采用低价扰乱监控服务市场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证后,立即从公告目录中撤销备案并通报全省运输企业。


  (三)平台检测登记表和备案申请表可登陆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下载http://www.fjjt.gov.cn/ztzl/gps/。所有电子档及扫描件材料统一打包压缩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联系人邮箱(服务商及终端备案材料分目录存放再压缩;邮件标题需写明企业名称)。纸质材料邮寄(或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邮编 350001。


  联系人:姚正铧,电话:0591-87077934/15059487975,传真:0591-87077894,邮箱:hua667@126.com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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