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印发《广西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2014-12-09 16:59:50 来源:www.ladysslipper.com 作者: 评论:0
各市运管处: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4 年第 5 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精神,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制定了《广西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企业监控服务平台在与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对接完成之前,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 12 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先行接入我区行业服务平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待对接完成后按要求迁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办法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局,联系人及电话:李道飞、陈猷辉, 0771-2115425(兼传真)。邮箱:ygjkjxxk@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 年 12 月 2 日
广西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4 年第 5 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 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交运管函〔2014〕215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卫星定位系统包括:卫星定位装置、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以及所属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等。根据使用对象和功能定位不同分为行业服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
行业服务平台指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和管理,对企业运输车辆和企业监控平台进行监管,并向我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提供监管信息服务的系统平台。
企业监控平台指借助卫星定位装置对接入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实时车辆动态监控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分为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 12 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者)和企业监控平台应遵照本办法。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五条 企业监控平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交通运输部组织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和公告,并通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备案审查,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发布备案通告。
(二)与行业服务平台和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实现车辆的动态监控数据实时交换。
(三)监控设备、网络和人员应能满足所提供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需要。
(四)应具备以下功能:1.实时监控功能:系统能够实时反映车辆的运行状况;2.信息统计查询功能:系统能够按照年、季度、月等时段查询出车辆违规行驶记录;3.超速或偏移路线等报警功能:系统能够实现不同公路等级的分段限速设置和禁入、禁出电子监控围栏设定,并且能够实现超速车辆和偏移路线车辆的自动报警功能,以及卫星定位装置的语音或短信等报警功能;4.轨迹回放功能:系统具有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功能;5.图像无线传输功能:系统应具备拍照功能,可实时无线传输车辆内部的监控图像;6.其他监控功能。
第六条 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2011)等技术标准,且通过交通运输部组织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和公告。
第七条 为配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发展战略规划,2014 年10 月起,需要更换安装定位装置的在营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其新增车辆,以及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建议安装北斗兼容双模卫星定位装置。原有已安装且能有效使用的、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的,不需要更换。
第八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若卫星定位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提醒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者)联系车辆售后服务机构调试、更换,如无法调试或更换,则应如实告知并征得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者)同意,并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重新安装,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情况记录上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否则不得要求运输企业(或经营者)重新安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十条 按照工作职责和管理层次,我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体系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者)和企业监控平台组成。
第十一条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一)指导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规范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二)承担行业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企业监控平台与行业服务平台及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对接和数据交换等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指导全区专职监控人员和技术维护人员培训工作。
(四)具体落实企业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备案和推荐审查和企业监控平台考核工作。
(五)定期通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辖区运输企业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企业监控平台通断率、车辆报警情况以及车辆警情处置情况、平台故障处理情况等。
(六)定期通报各企业监控平台通断率、平台故障处理情况及各企业监控平台服务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车辆报警情况以及车辆警情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一)指导、组织实施本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二)通过行业服务平台将本辖区内统计的违规车辆数据,定期以书面形式通报本辖区内相关运输企业(或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实时运行情况,对本年度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和上级通报的运输企业(或经营者)违规车辆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三)责令辖区内不按要求进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者)限期整改和处罚,整改结果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审批、运力投放和企业资质等级申报及安全标准达标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者)工作职责
(一)选用通过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公告的企业监控平台。向选用的企业监控平台提交业户名称、车牌号码、车牌颜色、经营范围等业务数据,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选择卫星定位装置之前,应先与选用的企业监控平台协商一致,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由企业监控平台负责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服务和系统平台接入服务工作。
企业监控平台与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者)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应由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者)在办理道路运输证件(或年审)之前将技术服务协议送至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查,企业监控平台与个体经营者业户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由个体经营者业户直接携带技术服务协议和《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接入证明》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道路运输证》相关业务。道路运输企业不能同时与多家(含两家)企业监控平台签有技术服务协议。
(二)安排道路运输车辆配合企业监控平台安装、检修和维护卫星定位装置,并做好记录。
(三)及时到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运输车辆报停、报废手续,及时向企业监控平台报备运输车辆报停、复班和报废等异动情况。
(四)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制度,配备相适应的专职监控人员,明确监控责任,建立和完善监控台账,做到有车辆运行就有专人监控、有异常及时提醒并记录。专职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 24 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8 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 4 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 2 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 80%的要求。对发现的车辆上线异常、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车辆警情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按规定处理违规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六)如与选用的企业监控平台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关协议,可将具体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委托由企业监控平台代为实施,专职监控人员和监控管理由企业监控平台配备和执行,委托书应明确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仍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在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过程中,必须确保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者)能按规定及时处理所属车辆和人员的各种警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认真做好车辆发车前卫星定位装置设备例检工作,检查设备及接入状态。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故意遮挡信号、破坏车载终端设备的司乘人员或其他人员。对故意遮挡信号、破坏车载终端设备的司乘人员或其他人员,一年内达到两次的,应调离岗位,达到三次的,应予以辞退或解聘。
(八)定期组织开展所属驾驶员卫星定位装置知识培训,指导和督促驾驶员掌握卫星定位装置的常见故障判断及处理方法等,驾驶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驾驶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营运工作。
(九)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和企业监控平台转发的车辆警情及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企业监控平台职责
(一)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动态监控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企业监控平台持续可靠的软件升级、电子地图年度更新、系统巡检、系统维护等支持服务,建立本地化服务支持体系,及时解决系统故障,保证企业监控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二)组织实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企业监控平台接入、卫星定位装置故障排查和处理工作。确保接入的卫星定位装置符合标准要求,实时向行业服务平台上传动态数据。应至少连接 ACC、电源正极、电源负极、左转向灯、右转向灯、刹车等六根线路,确保数据按要求成功上传,并在广西道路运输行业服务平台或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出具《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接入证明》并加盖公章。
(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故障处理应急预案,各项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 6 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 3 年。
(四)向提供监控服务车辆所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过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审查的平台材料,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公章、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本地服务机构等信息,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报备情况下发辖区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报备。
(五)每月向提供监控服务车辆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车辆上线异常、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车辆警情和违法违规行为等统计分析报表。为运输企业提供所属车辆在线时长、车辆上线异常、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车辆警情和违法违规行为等统计分析报表。
(六)企业监控平台不得采取授权、代理、挂靠的运营行为,不得采取设定卫星定位装置设备密码等阻碍道路运输车辆转换平台行为,不得采取低于成本价格、恶意攻击、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监控服务市场。
(七)允许企业监控平台在本平台所在地之外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每一地级市主城区及各县(市)范围内只能设立 1 家分公司或办事处,分公司或办事处须按要求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八)与道路运输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应向道路运输企交存必要的履行协议保障金,有效履行协议的,协议到期,道路运输企业退回履行协议保障金。履行协议保障金金额为服务运输车辆数×每车每月服务费×3 的数额。
技术服务协议须由企业监控平台运营企业与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者)签署,签订合同所使用的公章和银行账户与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的公章和银行账户一致,分公司、办事处等签署的协议无效。
(九)专职技术维护人员应按照每接入 300 辆车至少配备 1人的标准配备,在同一地级市辖区范围内超过 3000 辆车以上的,可以视情况适当降低标准。专职技术维护人员不允许在不同企业监控平台兼职。专职技术维护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报备。专职技术维护人员须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十)提供的卫星定位装置备品备件率不低于 5%;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时,先更换安装符合规定的完好设备,再将出现故障的卫星定位装置寄回厂家进行售后维修。
(十一)不提供翻新设备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检测样品不一致的产品。
(十二)接受委托代为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时,按照委托协议实施,委托协议中规避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者)车辆动态监控责任主体的条款无效。
(十三)履行与运输企业(或经营者)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证件发放与审验
第十五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时,应查看业主是否持有企业监控平台出具的有效《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接入证明》及企业监控平台、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者)签订的有效技术服务协议,查看广西道路运输行业服务平台或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车辆是否在线,否则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五章 故障处理
第十六条 严重故障指区域性、影响面较大、可能引发多方面问题和如春运、应急运输保障等特定期间发生的故障。
第十七条 系统平台软件出现问题时,企业监控平台应在接到运输企业(或经营者)通知 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修复,如为严重故障,应在 1 小时内响应,12 小时内修复。
第十八条 服务器、存储及网络设备应双机备份,确保服务器、网络设备出现故障时,企业监控平台应立即响应,24 小时内修复。
第十九条 卫星定位装置设备出现故障时,企业监控平台应在运输企业(或经营者)报修后 2 小时内响应,组织专业技术维护人员,对系统和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修,由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者)安排道路运输车辆配合检修。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企业监控平台定期进行考核。
(一)考核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考核工作将在次年 3 月至 6 月进行。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具体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参见附件。
(三)考核分数将予以公布,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监控平台限期不超过 6 个月整改,整改仍未达标的,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后撤销备案,取消其在全区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资格,其原所服务车辆由所属运输企业另行自主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企业监控平台提供动态监控服务,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取消服务资格的企业监控平台负责,先从履行协议保障金扣除,不足部分运输企业有权追偿。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企业监控平台的监督检查,考核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全区道路运输行业内通报。
(一)发生未按规定安装和维修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安装、接入不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发生未按规定升级企业监控平台及卫星定位装置相关应用软件和数据的。
(三)其他影响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考核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全区道路运输行业内进行通报并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间,暂停新增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和接入。
(一)采取设定设备密码等阻碍道路运输车辆转换平台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监控服务市场的。
(二)未征得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者)同意,擅自要求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出厂车辆重新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重新安装后未将情况记录并上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的。
(三)对车辆动、静态数据故意进行不当处理或向行业服务平台发送虚假数据的。
(四)社会化企业监控平台采取授权、代理、挂靠的运营行为的。
(五)企业自建平台接入非本企业道路运输车辆的。
(六)其他影响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企业监控平台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取消其在全区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资格,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处理。
(一)被交通运输部相关部门撤销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公告的。
(二)社会化企业监控平台被通讯管理部门撤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四)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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