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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系统平台运营管理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的工作通知
2014-11-06 12:45:38   来源:www.ladysslipper.com   作者:    评论:0

  


  各系统平台运营企业及车载终端生产企业: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5号令)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2014年166号)文件要求,为提高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运营企业和车载终端生产企业的监控服务质量和水平,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符合性检测和使用的一致性


  各系统平台运营企业应对运营使用的系统平台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及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审查登记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查,对系统平台功能的完整性进行逐项验证检查,确保系统平台对车辆注册信息及上报监管平台信息的完整性和数据的真实性。


  (一)系统平台运营企业对接入本企业监控平台的车载终端型号应进行检查,凡是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的(货运车辆按过渡期执行)且不属于公告型号的车载终端不得接入系统平台。


  (二)系统平台运营企业对接入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完整性应进行检查,包括连接线、接插件的安装,显示、打印、通话、信息发布等使用功能,图像音视频、侧翻、碰撞等信息采集功能,要逐车进行检查,确保接入的车载终端设备功能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三)系统平台运营企业应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系统平台功能、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的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对接平台的终端安装完整性的逐车排查及车辆注册信息的补全工作。    (四)车载终端生产企业应对车载终端产品的检测、生产、销售一致性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生产的车载终端产品配置与申报检测台格的车载终端设备一致。积极配合系统平台运营企业对车载终端的销售、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载终端安装的完整性和运行的稳定性。


  二、建立系统平台运营企业和终端生产企业服务体系


  系统平台运营企业应建立运营管理制度和落实人员配置,对系统运行过程中硬件运维情况和数据通信、存储情况施行定期定向巡检;对监控工作要实现24小时技术支持响应并施行考核上岗机制,定期对技术水平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明确紧急请况下技术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报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备案(见附表)。确保监控工作连续稳定、无缝衔接。紧急技术联系电话确保24小时电话畅通,不得漏接、拒接。


  车载终端生产企业应对生产及销售环节进行自查自纠,配合交通运输部完成车载终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


  系统平台运营企业和车载终端兰产企业应多渠道、多方式的完善售后维护体系,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解决好用户对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维护,维修需求。


  三、完善系统平台运营企业和车载终端生产企业经营资质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的要求,系统平台运营企业应取得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需具备)、电子地图合法证明文件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或以上证明文件;车载终端生产企业应取得质量保证能力第三方证明材料(ISO9000系列或其他质量证书,其中认证范围要包括如车载终端、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无线终端等相关设备的“生产”)、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终端产品或其无线通信模块的进网许可证)。


  系统平台运营企业和车载终端生产企业应在2015年2月28目前,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提交相应资质有效性的复印件,以配合完成复查工作。


  四、完成系统平台运营企业信息调查


  系统平台运营企业应对服务的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车辆信息进行统计,统计信息包括运输企业数量,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及“两客一危”车辆数量,并将调查表(见附件)盖童后在20l5年2月28日前,提交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联系人:魏静仪,联系电话:010 65293885。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功能性验证、对接排查、一致性检查(资质复查)的情况和逾期不报、漏报及虚假报告信息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在交通运输部公告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名单中删除。


  附件:系统平台运营企业信息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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