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2014-11-03 10:00:43 来源: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 评论:0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枣庄汽运有限公司、市联运有限公司:
动态监管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备手段,是道路运输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必须落实的刚性措施和法定事项。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稳定和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动态监管工作的问题和不足
近年来,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持续深入、不断强化,但与政策规定要求和当前形势任务相比,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部分运输企业在动态监管工作上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力量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运转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管理部门不严管、运输企业被动管、从业人员逃避管、车辆动态失于管”的问题普遍而突出,很多运输企业的动态监管流于形式,很多动态监管的政策规定没有得到落实,很多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反复存在,很多动态监控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与岗位职责不适应,很多客货运输从业人员对动态监管政策根本不了解。以上问题,存在时间长、负面影响大、涉及方面多,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行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在当前安全生产压力大、行业管理任务重、运输市场矛盾多的特殊形势下,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集中主要精力,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认真落实动态监管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总体原则是“企业监控,行业监管;统一平台,联网联控;分类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职责界定和任务分工如下:
(一)道路运输企业
道路运输企业(包括总公司下设的分公司)是动态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负责为本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具体要求是:
(1)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
自2014年7月1日起,所有新进入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的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两客一危)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和半挂牵引车,均要安装使用北斗卫星定位终端。
(2)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
2014年7月1日之前已经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但安装的卫星定位终端为非部标的“两客一危”车辆,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换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
2014年7月1日之前已经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但未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或安装的卫星定位终端为非部标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安装或换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
(3)特殊类型道路运输车辆
2012年12月1日以后延续经营或新增的市际以上客车(含旅游包车)在安装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基础上,要安装3G视频动态监控设备。
所有在用卧铺客车在安装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基础上,要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安装3G视频动态监控设备。
被推荐为“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试点县区(市)2014年5月1日以后新增的城乡公交车辆原则上要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
2、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监控平台应用和管理制度;
(2)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维护制度;
(3)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4)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流程;
(5)违法违规信息统计、报送及追究处理流程;
(6)监控人员培训、考试、上岗制度;
(7)动态监控四项职责即企业职责、监控部门(科室)职责、监控员岗位职责、驾驶员岗位职责;
(8)违反动态监控制度规定追究处理制度;
(9)车辆运营实时监控和值班带班制度;
(10)动态监管责任落实和责任倒查制度;
(11)动态监控台账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12)动态监控信息统计分析制度;
(13)其他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
3、登录应用省平台“客运车辆安全监管系统“、“危险品车辆监控调度系统”或“北斗货运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对本企业车辆实施24小时全天候动态监控并建立健全各类监控记录。
4、通过监控平台对运输车辆行驶速度、运营线路(或区域)、疲劳驾驶等方面进行管理限值的设置,对监控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或人为干扰、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进行纠正和处理。
5、确保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正常使用、监控有效,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保证车辆运行实时全程在线、准确传输数据。
6、“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的货运企业,要设立动态监控中心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货运企业要配备兼职监控人员。
7、履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运输企业“两客一危”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动态监控工作负行业监管责任。
(2)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履行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定期考核和通报制度,有关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并作为企业新增车辆或申办相关许可事项的重要审核依据。
(3)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等营运手续和开展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时,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和查验。对未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省技术服务平台正常显示、实现有效监控的车辆(省平台将数据上传至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和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不得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4)通过动态监控平台对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和道路运输车辆运营情况进行抽查监管,将动态监控数据作为有效执法依据,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5)对违反动态监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车辆及其从业人员落实处罚处理措施(具体处罚处理条款附后)。
(6)负责配合、协同公安、安监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7)协调督促省技术服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开展动态监控技术服务和保障工作,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8)应用省平台“监控人员督查管理系统”,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实施动态监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政策规定、管理规范和指导意见。
(2)负责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动态监控行业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
(3)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两客一危”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行业监管。
(4)参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动态监管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动态监控平台技术支持单位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总局《关于转发<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运[2014]21号)的要求,我市统一使用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应用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省平台技术支持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向全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道路运输企业开放省平台,提供平台账号,实时透传数据。
(2)根据道路运输市场发展、行业监管和企业经营的需要,开发升级平台功能,实施平台技术创新,提高平台应用的实用性和实效性。
(3)统计汇总全市各运输企业实施动态监控的数据情况,按时报送市、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行业监管提供技术服务和数据支持。
(4)提供全天候技术咨询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网络,在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业务培训和平台应用指导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
(5)为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车辆开具入网省平台的专用证明,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许可手续或年度审验的证明材料。
三、严格执行动态监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
1、企业动态监控人员配备:“两客一危”企业和50辆以上重型货车或半挂牵引车货运企业要设置专职监控人员。每100辆车设1人,最低不少于2人;50辆以下重型货车或半挂牵引车货运企业,可设兼职监控员,最低不少于2人。
2、企业车辆入网率和在线率:企业“两客一危”、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入网率要达到100%;在用车辆在线率要在95%以上。
3、企业每天实时监控车辆数量:总公司为全部车辆的10%以上;分公司及未设分公司的运输企业为所属车辆的100%。
4、企业动态监控资料档案管理:所有动态监控资料至少要保留6个月;违法违规车辆处理情况记录、发生安全事故车辆处理情况记录要至少保存3年。
5、企业动态监控分段限速设置: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具体指标略);根据道路实际情况、车辆运营时段及天气情况,设置不同路段的车辆行驶限速标准。
6、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限值: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暂不实行接驳运输);运距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车,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7、客车发车时间和运行路况要求:客运车辆不得在当日22时至次日5时安排发车;禁止客车22时至凌晨6时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
8、企业动态监控信息回传:车辆运行监控信息超过10分钟没有回传的,企业监控员要立即与车辆驾乘人员联系,查清问题原因,落实处置措施,作好相关记录;超过30分钟仍不能恢复正常回传的,企业要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落实车辆停运、修复整改和应急安全保证措施;未经修复的车辆,不得安排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9、长途客车(市际以上客车)动态监控强化措施:对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车辆(包括旅游包车)每一趟次的运行速度、运行线路、疲劳驾驶、驾驶行为等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凡安装3G视频监控装置的,每趟次至少查看视频2次以上、每次不少于2分钟。
10、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抽查要求:各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每月至少抽查一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两月至少抽查一次。每次抽查车辆数要求:50辆以下的企业,抽查率不少于60%;50以上100辆以下的,抽查率不低于40%;100辆以上的,抽查数不少于50辆。
四、提高动态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提高全市动态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集中精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明确一个目标。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目标是:按要求完成全市“两客一危”、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安装和入网任务(《现运营道路运输车辆安装(换装)北斗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进度计划表》附后),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智能水平,推进和落实安全保证措施,排查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实现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入网率和在线率明显提高、道路运输经营转方式和调结构明显推进、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能力和效力明显增强、道路运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和局面持续稳定并不断好转的预期目的。
2、落实两个责任。严格落实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把责任量化、责任考核、责任追究落到实处,把动态监控工作情况列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年度目标考核、道路运输年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重要内容,提高分值、加大权重、突出制约和统筹作用,在研究运力资源配置、客运班线招投标时,充分参考并审视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开展情况;同时,严格落实行业管理部门(机构)的监管责任,把动态监管贯穿和落实到安全生产和行业管理的全过程,作为必要、必备、必查的项目去实施,列为严管、严控、严办的任务去落实,在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协同和联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实施标本兼治齐抓共管。
3、狠抓三基工作。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监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三部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运[2014]21号)为契机,全力抓好动态监管的基础、基层、基本功。一是打好基础,要集中解决我市动态监管工作基础差、底子薄的问题,组织开展动态监管规范化建设活动,从组织机构、设施设备、制度规定、责任落实、操作规范、文书档案、处罚处理等多个方面加以统一、完善和规范;二是夯实基层,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置,把政策规定和职责任务落实到运输管理和企业经营的第一线,重点强化对安全管理员、监控员、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三是练好基本功,分期、分批、分层次抓好动态监管教育培训和考试考核活动,全面提高管理部门的监管水平、运输企业的执行能力、监控人员的操作本领和从业人员的自觉程度,做到平台功能会用、违法违规会查、政策法规会讲、处罚处理会办,对不能适应和胜任动态监管工作的,要根据考试考核情况给予全市通报、责令离岗或予以解聘(辞退)。
4、强化四个意识。一是强化运输企业的主动意识和本分意识。运输企业要把动态监管作为保障运输车辆安全、维护企业切身利益、实现企业长远发展、履行法定主体责任的一项分内的、基本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务去抓,要视为规定动作而不能认为可有可无,要力求积极主动而不能由着主观好恶;二是强化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强化监管就是尽责、在职就要担责、出了问题就要被问责的危机感和使命感,把动态监管作为一项法定职责和硬性任务毫不放松一抓到底;三是强化监控人员的精诚意识和恪守意识。企业监控人员的素质和觉悟、能力与水平、状态和表现直接决定动态监管的成败和人民群众的安危,运输企业要下大气力抓好监控员的选拔、培训、监督考核,让监控人员自觉而坚定地精诚于业、恪守于职;四是强化从业人员的遵循意识和敬畏意识。要把动态监管作为运输车辆管理的千里眼、顺风耳和多面手,通过监控平台对从业人员实施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管理,要在驾乘人员教育培训活动中重点安排动态监管内容,要把每例违反动态监管政策规定的案例通报给每一名驾乘人员,要让客货运输从业人员真正遵循政策规定、敬畏生命安全。
5、健全五项机制。一是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各区(市)运管机构对辖区内运输企业、市运管处对各区(市)运管机构要分层次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确认的问题,要进行公开通报、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屡次违法违规、拒不整改纠正、情节性质严重的要依法落实车辆停运、业务限制、挂牌督办、吊销许可等制约措施;二是建立暗访抽查机制。按照省厅制定的安全生产暗访抽查制度的要求,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经常性的暗访抽查,在完成规定抽查次数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重点车辆、重要时段要加大暗访抽查的频率和力度;三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公安、安监等部门的联动协调,实施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对具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逆向行车、异常停车等违法行为的,在落实行业监管处置措施的同时,要抄告公安部门实施同步处理;四是建立支持保障机制。运输企业要对动态监管工作给予极端重视和充分支持,要在动态监控工作场所、装备、设施、经费、人员等各方面提供良好的条件和宽松的环境,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政策、采取多样化的激励措施,推动动态监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五是建立综合长效机制。在落实一系列加强和规范措施的基础上,着眼长远,统筹规划,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创新方式方法,探索和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综合长效机制。
附件:
1、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监局鲁交运[2014]21号文件
2、违反动态监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处罚处理措施
3、现运营道路运输车辆安装(换装)北斗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进度计划表
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8月5日
附件2:
违反动态监控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处罚处理措施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第二十七条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说明: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三部局要求,2015年12月31日之前,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经营者,暂不予处罚,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限期纠正。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要对干扰、损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因驾驶员因素致使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在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连续出现丢失信号30分钟以上、影响监控的驾驶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路检路查,对不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人为干扰、损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要依法处罚,直至终止运行。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属应入网车辆每月平均入网率达不到90%,正常运行车辆每月平均在线率达不到90%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道路运输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整改涉及的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收缴其道路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511号)
对没有建立动态监控平台的、动态监控制度流于形式的、未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轨迹抽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车辆,一律停止营运。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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