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厅局关于做好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接入全国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工作的通知
2014-09-18 11:50:43 来源:www.ladysslipper.com 作者: 评论:0
豫交文〔2014〕63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安全监管局: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部5号令)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运发[2014]11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接入全国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货运公共平台)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落实部令要求
加强对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和半挂牵引车的动态监管,是预防道路运输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为解决货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安全监控主体缺失问题,交通运输部建设了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明确要求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必须接入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由该平台直接为小型货运企业(拥有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不足50辆的道路货运企业)提供动态监控服务,同时也为大中型货运企业的监控平台提供所属车辆的动态数据,为各级运管机构建设虚拟服务和监管平台。
未按要求接入货运公共平台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未与货运公共平台对接的监控平台将不得为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提供监控和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维护服务。
二、实行货运公共平台接入服务商备案机制
按照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和部通信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中心)要求,服务商备案工作依据“自主申报,择优选择,省局推荐,中心认定”的原则进行,具体备案流程如下:
(一)自本文发出之日起十天内,符合备案条件的卫星定位服务运营商按照规定条件,自主向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备案条件包括基本要求、服务格式条款和服务承诺、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4和附件5。
(二)省运管局组织专家组审核服务运营商的资质。择优将审核通过的运营商名单函告部通信中心,部通信中心与运营商签订技术合作协议,进行监控平台、车载终端与货运公共平台的对接联调测试。
(三)调试成功的运营商,部通信中心认定为货运公共平台服务商,由省运管局向社会公告服务商名单。
(四)我省货运企业和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省运管局公布的服务商名单自主选择。
(五)根据国家关于加装卫星定位装置要求和范围的不断变化以及全省道路运输管理的需要,省局会不定期对备案的服务商进行考核,吸收符合条件、服务有保障的服务商进入我省备案名单,淘汰服务差、技术弱、车辆上线率低的服务商。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备案
接入货运公共平台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由设备生产厂家出面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提供与代理商的合作协议和代理商的相关资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基本要求:
(一)卫星定位车载终端须具有行车记录功能,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且被列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车载终端公告目录。
(二)卫星定位终端应集成或外接语音报读装置,能正常接收货运公共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并以语音播报方式提示驾驶员。
(三)在危险品车辆上安装使用的车载终端必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防爆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四)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必须是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或北斗车载终端。
四、规范货运公共平台接入操作流程
(一)货运车辆车载终端动态数据将免费接入国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企业平台将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域名修改指向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主域名:jtl.gghypt.net,备用域名:jt2.gghypt.net,车辆行驶动态数据直接发送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二)平台服务商或自建监控平台的企业负责规范、正确的录入车辆相关信息,包括:车牌号、车辆类型、车架号、SIM卡信息、车主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三)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上传的车辆信息进行数据校验。
(四)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上传的车辆动态数据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通过校验的车辆信息匹配,在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上正常显示,完成车辆上线。
五、 道路运输经营者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在省运管局公告的服务商中自主择优选择一家作为服务单位。
(二)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将直接为小型货运企业和个体货运车辆提供动态监控服务。大中型货运企业由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提供车辆动态数据、使用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监控平台开展动态监控工作,并承担监控主体责任。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服务商。对出厂前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服务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换或重复安装指定的卫星定位装置。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部5号令,确保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数据接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做好部5号令的宣贯工作,重点组织道路运输业户、动态监管相关工作人员、卫星定位装置生产企业和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认真学习部5号令,大力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宣传工作,推动道路运输车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货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摸清辖区内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情况。告知企业和车主拒绝安装、使用不符合部颁标准或未经省级备案的定位装置和服务平台,避免因重新安装、重复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在尽可能使用原有符合部检车载终端和监控平台的前提下,督促运营商升级装置性能,加强车载终端和平台的备案,备案成功后调整数据上传指向和传输渠道,并切实做好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入网核查工作。
(四)2014年7月1日前已经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安装或改装经过省级备案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公共平台。
(五)省运管局将统一分配公安部门、安监部门以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等监管部门的管理账号。各级运管机构在办理车辆营运手续时,要通过省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情况和接入系统平台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经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货运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七、 其它要求
(一)对于已在我省安装卫星定位设备,并正在运营、维护监控平台的原服务商,应继续做好运维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平台报检和备案申请工作,未完成备案或未取得备案服务商资质前,不得新装卫星定位装置和新发展用户。
(二)原服务商进行卫星定位装置备案时应充分考虑所属监控平台现有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已安装的通过国家符合审查的卫星定位装置主流型号,保证绝大部分车辆无需更换新的卫星定位装置就能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三)通过省级备案的原服务商,要做好监控平台、车载终端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联调测试等技术工作,积极升级产品,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台账,做好已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入网工作。对所属监控平台现有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进行全面检查,核查卫星定位装置是否集成或外接语音播报装置,同时确保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
(四)对本次已申请备案,但未通过备案条件审查的原服务商,给予一定时期的过渡期,2014年第四季度末和2015年第一季度末,将再次对原服务商进行资格审核备案,如仍无法获取服务商资格,各级运管机构应协调做好其所属平台相关车辆的转网工作。
(五)2011年8月1日后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货运车辆,如因卫星定位装置型号不匹配导致车辆无法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服务商应积极为车辆更换新的卫星定位装置;卫星定位装置中没有语音播报装置导致车辆无法接收货运公共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并以语音播报方式提示驾驶员的,服务商应为车辆加装语音播报装置。
(六)服务商要按部5号令要求建立入网车辆卫星定位设备安装档案,并作为车辆办理营运手续档案的一部分。要通过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回访,及时修正用户及车辆的静态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做好车辆接入国家货运公共平台的基础准备工作。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办理车辆的入网及退网手续时,服务商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并报核发道路运输证运管机构备案。
(七)要做好监控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保障工作,确保企业监控平台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通畅。要定时对车辆进行巡查,卫星定位设备出现故障或企业监控平台数据异常时要及时维修、查找原因,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到卫星定位系统平台间的链路畅通,确保车辆正常在线。
(八)服务商应与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接入服务协议,协议要明确服务内容(包括卫星定位装置)、服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内容应清晰完整,且服务条款中不应使用责任模糊的词语。不得将免费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服务与其它有偿信息化增值服务进行捆绑,收费要规范、透明,提供其它有偿信息化增值服务需征得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同意,收取费用要按规定开具发票。
各地已经发布的有关货运车辆动态监控安装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与部5号令不一致的,应以部5号令规定为准。
联系人及电话:
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杨 静 0371-87165977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中心 高玉锦 13661226066
平台服务商基本条件和备案资料
一、服务商基本条件
1、监控平台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在河南当地有服务器和数据存储,服务器物理地址在河南省内。
2、服务商的企业注册地不在河南省境内的,应在河南设立分支机构。
3、提供真实的公司办公地址,营业执照注册的有效经营期三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提交企业所属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办公面积不低于200平方,并配有监控室、技术、管理等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至少不低于两名专业人员,提供证明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规模的相关材料。
4、公司已承建过具备24小时365天全天候无间断监控中心并附照片。
5、河南省内运营商应具有经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审查批准的业务覆盖范围为全省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终端产品具有《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入网许可证》,在河南设立分支机构的运营商应具有业务覆盖范围包括注册地和经营地在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的,按照部检要求,在部检合格后两年内提供相关证书,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书的,停止发展新业务。
二、服务商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须报送纸质版三份和电子版一份。按照类别、顺序进行整理;纸质版资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后装订(不接受活页装订),所有资料必须加盖公章;电子版文本资料釆用PDF格式。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如为分支机构或代理商,则需要同时出具相关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彩色扫描件(同上)。
3、税务登记证彩色扫描件。
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彩色扫描件。
5、《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彩色扫描件。
6、监控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检测报告彩色扫描件。
7、货运公共平台运营服务申请书(附件1)、货运公共平台服务商备案登记表(附件2 )。
8、分支机构必须出具由工商部门提供的与总公司(集团公司)关系的证明材料,且在河南有注册地址和相关资质的备案证明。代理商必须出具由总公司出具与总公司合作关系的协议。
9、服务格式条款和服务承诺,应符合合同法规定,包括服务的项目、种类、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内容应清晰完整,且服务条款中不应使用责任模糊词语。
10、其他证明企业技术及服务能力的材料。
上述1—6项材料递交原件和扫描件,原件经验收核对后返还。
附件5
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厂家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须报送纸质版三份和电子版一份,按照类别、顺序进行整理;纸质版资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后装订(不接受活页资料),所有资料必须加盖公章;电子版文本资料釆用PDF格式。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
2、组织机构代码证彩色扫描件。
3、税务登记证彩色扫描件。
4、备案车载终端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彩色扫描件。
5、交通运输部相关部门颁发的检测报告彩色扫描件。
6、在危险品车辆上安装使用的车载终端必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防爆合格证扫描件。
7、如果是外省厂家,在河南应设立办事处、代理机构或子公司负责技术服务,安排有技术人员负责售后服务与维修工作。提供证明企业技术能力、服务水平的相关材料,如员工花名册和工资表、用工合同、社保证明、技术证书等。
8、厂家供货时需向用户或代理商提供2%的备件作售后服务周转,并承诺所用产品确保五年的备件更换保证和免费技术升级服务承诺。
9、服务格式条款和服务承诺,应符合合同法规定,包括服务的项目、种类、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内容应清晰完整,且服务条款中不应使用责任模糊词语。
10、每家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厂家最好只备案一种型号。
如已在河南省市场安装过多种符合部检要求的车载终端生产厂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安装合同、货运企业证明)后,可适当增加备案车载终端型号,但一个生产厂家最终完成的备案产品不宜超过三种型号的机型。备案时,每种型号机型需提供1台样机,用于测试认定和备份备查。备案后,如遇机型升级或换代,生产厂家可直接向省局提供新式样机以备查,但升级换代机型需经过部检并列入部公布的车载终端名录。
11、车载终端备案登记表(附件3 )。
表格下载:http://www.hnmsa.cn/portal/dzzw/zwgg/webinfo/2014/09/14108261538314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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