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卫星导航与车辆安全 > 车载运营 > 正文

江西三厅局关于转发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8-07 11:55:21   来源:www.ladysslipper.com   作者:    评论:0

  赣交运输字〔2014〕31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并下发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是提高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水平、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实现道路运输安全发展的重要信息化手段,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科技支撑。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将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确保《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联合监管,健全合作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合作和资源共享机制。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应向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开放平台并依申请提供平台帐号,设置对应权限。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据平台数据开展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强农村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


  三、严格市场准入,落实工作要求


  (一)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和参照执行的农村客运车辆,应选择使用已通过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且经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的企业监控平台,接入道路运输车辆政府监管平台并纳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两客一危”车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以车辆行驶证记录为准)或半挂牵引车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直接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货运车辆公共平台)。2014年7月1日前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为其服务的平台运营商应按照《办法》要求接入货运车辆公共平台。2015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所有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到位。


  (三)省内提供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平台运营商,应当向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接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应制定平台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平台运营商名称、联系方式、服务格式条款和服务承诺,供道路运输企业选择,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要求平台运营商在本辖区内重复备案。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每年应组织对备案平台运营商进行考核,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平台运营商考核结果。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时,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如企业拥有多个《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则上应当到车籍所在地的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不需多次备案。


  除自建监控平台外,各道路运输企业应从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的平台运营商中择优选择平台运营商为其提供动态监控技术服务。为确保动态监控责任有效落实,运输企业应对其所属车辆进行集中监控,其中每个“两客一危”运输企业车辆原则上应集中接入一家平台营运商,50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的货物运输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两家平台运营商为其服务。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的货物运输经营者可选择使用平台运营商提供的监控平台或者直接使用全国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要保障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动态监管专项工作经费。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要建立健全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和考核机制,建立考核通报制度。


  四、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道路运输企业既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办法》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车辆运行实时在线,科学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制,强化动态监控统计分析,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处罚到位。


  五、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宣贯工作


  各地要按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和培训计划,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车载视频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要迅速组织由相关管理部门、运输企业管理人员等参加的《办法》宣贯培训班。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要加强对各地宣贯培训班师资的指导培训。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安监局


  2014年7月10日

 

 

分享到: 收藏

相关热词搜索:江西 5号令

上一篇:叠层母线
下一篇:青奥会期间未实施动态监控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