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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7-01 09:42:28   来源:www.ladysslipper.com   作者:    评论:0

  


  各市州运管处(局)、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应按要求设立监控平台并实时上传数据


  道路运输企业如果选择自建平台,该平台的软件、本地机房硬件设备及网络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得以公告,同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如果选择使用社会化的监控平台,则该平台应通过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并得以公告。“两客一危”车辆应接入省级监管平台,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应直接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重型载货汽车指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以车辆行驶证记录为准)。


  二、继续做好“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98号)要求,我省作为示范省份之一,应继续做好“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凡按规定需要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仍应按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北斗卫星定位装置。


  三、严格实行过渡期


  1、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或需要更新卫星定位装置的“两客一危”车辆,应按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北斗卫星定位装置。


  2、对2013年1月1日后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按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北斗卫星定位装置。


  3、对2013年1月1日前已进入我省道路运输市场且未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装置或需要更新卫星定位装置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应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北斗卫星定位装置,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完毕。


  4、凡未按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北斗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但未能在省级监管平台(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四、认真做好道路运输台帐管理系统数据复核和补录工作


  2014年7月1日起,我省道路运输台帐管理系统中货运车辆的“总质量”栏将改为必填项,各县市级运管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台账系统中辖区内的普通货运车辆的数据进行认真复核,“总质量”栏为空缺的,应及时按照行驶证上记录的数据予以补录,确保数据完整有效。


  特此通知。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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