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为自行车争“路权”
2013-07-25 14:36:26 来源:西部网 作者: 评论:0
随着城市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自行车道和人行道路被大幅挤占。今年年初,有媒体报道称西安曲 江池西路的自行车道宽度不足40厘米。
早前报道:
陕西拟立法管理城市公共空间 全国首创
陕人大常委会召开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立法论证会
记者从7月23日上午召开的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了解到,目前正在提请审议的《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关注到上述“尴尬”。
城市交通为“人”让路换乘站设自行车保管处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对建立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城市公共空间的公众可达性作了规定。要求城市公共空间之间、公共空间与周边区域之间应当建立便捷的交通系统,并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提供便利,提高公众可达性。
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等人流密集区,应当在轨道交通站出入口、公交场站、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建筑主要出入口之间建立便捷的步行衔接设施。
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等人流密集区,应当增加步行交通设施建设密度;城市主次干道则应当设置自行车道,同时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应当设置自行车保管场地。
城市空间管理条例大幅修改暂不涉及“地下”
根据上一轮的专家意见和调研情况,国家目前尚未明确地下公共空间的权属问题。据此,草案修改稿对城市公共空间的概念表述中,删去了地下公共空间的内容,并对其他条款作了相应删改。
修改稿称,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
明确规定不得占道经营道路不是“集贸市场”
根据“不得擅自侵占”城市公共空间的立法主旨,修改稿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不得作为集贸市场,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
修改稿还增加了城市公共空间照明设施应当避免过度照明形成光污染的要求,兼顾不同需求合理设置照明设施,避免形成光污染,不得对交通信号造成干扰。
“公共空间”联手“道路交通”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缺建一个车位罚款10万
修改稿进一步明确,城市停车场应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并要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政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机场、体育馆、商场等够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或者专用停车场。
同期提请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中也有类似规定,而且明确“未按规定最低数量配建、增建停车场的,按每缺建一个车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对草案审议时还建议增加相关条款,鼓励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在晚八点至次日早八点向市民提供免费停车,鼓励单位内部的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后仍有多余停车位的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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